山東省政府關於加強我省文物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東省政府關於加強我省文物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山東省政府於1982年3月20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關於加強我省文物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1502
  • 發布日期:1982-03-20
  • 生效日期:1982-03-20
檔案內容
山東省政府關於加強我省文物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國發〔1981〕161號文《批轉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文物市場管理的請示報告的通知》已翻印發給你們,現結合我省情況提出以下貫徹意見,希一併認真研究執行。
一、各級政府要把文物保護和文物市場管理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經常研究文物戰線上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採取有力措施,及時認真解決。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認真負責地把文物市場嚴格管理起來,要向一切違犯國家文物政策、法令的現象作鬥爭,切實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二、依照國家規定,國內市場的文物由文物(文化)行政部門歸口經營,統一收購,統一價格,加強管理。我省一切文物商品統由文物部門開設的文物商店和收購點(站)收購,其它任何部門和個人一律不得收購。各地不得跨轄區收購文物;外省、市、區不得在我省設點收購文物。出土文物概歸國家所有,一律不準買賣或據為己有。
除文物部門外,其他正在收購文物的單位必須立即停止收購,已收購的文物,要全部價撥文物部門。對於執意繼續收購和拒絕價撥者,要由文物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酌情給予警告、沒收、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理。
散存在國家機關、團體、學校、廠礦企業等部門的文物,均受國家保護,應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無保管條件的,可調撥給文物部門或按國家規定價格價撥。(編者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執行)個人收藏的文物,同樣受到國家保護,將文物捐獻給國家的,要給予表揚或獎勵;出售時,要賣給文物商店或收購點,嚴禁向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出售,違者由文物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
三、省內對外賓零售的文物,只能由省文物(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批准設立的外賓門市部出售,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一律不準對外賓出售文物。凡對外賓出售的文物,須經省文物鑑定小組鑑定並鈐蓋火漆標識。文物部門開設的外賓門市部,其文物商品不足者可提出申請計畫,報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調劑供應。青島外輪供應公司開設的外賓門市部,其文物商品由文物部門供應;所需文物的計畫,須經系統主管部門轉報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指定具體單位供應。
四、文物是不能再生產的特殊商品,必須認真執行“少出高匯”的方針。要嚴格掌握文物鑑定標準,防止珍貴文物外流。文物出口必須繼續堅持禁止珍貴文物出口,控制一般文物出口,把對外批發逐步轉為在國內市場零售的政策。我省文物出口如何經營的問題,待國務院下達具體規定後另定。
五、各級文物、政法、工商行政管理及海關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物市場的管理工作。堅決打擊文物走私和投機倒把活動,對於未經批准的文物收購點和銷售點要堅決予以取締。對於“挖墳取寶”、盜賣出土文物或故意破壞文物古蹟、古建築的,對於利用職權,監守自盜,與走私集團以及與國外勾結進行文物走私的嚴重犯罪分子,必須依法嚴加懲處。
六、為適應我省文物事業的發展和保證文物的安全,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務院檔案規定,對財政預算中的文物經費和基建投資,要在原有基數上給予較大幅度的增加,以解決當前文物庫房和設備條件太差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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