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關於加強文物保護的布告

《山東省政府關於加強文物保護的布告》是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4-10
【生效日期】1982-04-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文物保護的布告
(1982年4月10日)
保護歷史文物和革命文物,對於繼承祖國文化遺產,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開展科學研究,建設社會主義,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加強文物管理,搞好文物保護,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特布告如下:
一、凡地上地下具有紀念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城址、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各個時代有價值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革命文獻資料及重要的古舊圖書資料,反映各時代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等,均屬受國家保護的文物範圍。要切實加強文物防護措施,確保文物安全。
二、地下埋藏的一切文物統屬國家所有,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挖掘。在基建、築路或農田水利建設等項目施工中,如發現古墓葬、古文化遺址和其他文物,要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報告當地文化部門處理。出土文物一律交文化主管部門保管,任何單位及個人均不得扣留、私賣或據為己有。
三、凡國務院和我省各級政府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均須重點保護,未經公布機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藉口侵占、改建或拆除,不得進行有損於文物安全的活動。禁止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在文物保護單位周圍修建新的建築,必須徵得文物主管部門與城建規劃部門的同意方得施工。文物保護單位內的古樹、風景以及其他附屬文物,均由文物部門管理,不得任意破壞。
四、對社會上散存的文物,一律由文化部門管理的文物店及其委託的收購點收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收購文物。嚴禁黑市買賣或變相倒賣文物,違者應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各級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海關等,要密切配合,堅決打擊文物走私和投機倒把活動。
五、各地銀行、造紙廠、冶煉廠及廢品收購等單位,要認真做好揀選文物工作,發現文物要及時通知文物部門派人鑑定、收購。
六、保護文物,人人有責。對保護文物有功的,要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對破壞或盜竊文物、違反文物保護法令的,要視情節輕重,進行嚴肅處理,直至依法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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