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加強文物保護的布告》是1981年10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布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文物保護的布告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81-10-27
- 生效日期:1981-10-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現狀態:失效
- 失效日期:2002-4-24
- 發布文號:皖政〔1981〕181號
發布背景,主要內容,
發布背景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文物保護的布告
(1981年10月27日皖政〔1981〕181號)
安徽省地處江淮,歷史悠久,地上地下文物豐富。保護好祖國的珍貴文化遺產,對繼承和發揚祖國的歷史文化,進行愛國主義、歷史唯物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提高人民的民族自信心和創造力,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十年浩劫中,許多珍貴文物遭到嚴重破壞。目前,有些地方破壞文物的現象,仍時有發生。為加強文物保護,制止破壞,特此布告。
主要內容
一、凡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革命舊址,革命紀念建築物,古建築,歷史紀念建築,古遺址,古城址,古墓葬,石刻,石窟造像;革命文獻,歷史的和革命的紀念物品,手稿,珍貴古舊圖書,歷代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反映各時代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等,均屬國家文物保護的範圍。
二、凡已公布的國家、省、市、縣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侵占、改建、拆毀,也不得進行有害文物安全的其它活動。在保護範圍內,非經公布機關批准,不得進行工程建設;在其周圍修建新建築必須事先徵得文物部門同意並經城市規劃部門批准。要重新審核使用文物建築的單位,有損安全和有礙遊覽開放的,應限期遷出;可以繼續使用的,要與文物部門簽訂契約,並負責保護、維修。
三、埋藏在地下的文物(包括古生物化石,即“龍骨”),概歸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也不得擅自挖掘、破壞或據為己有。在生產建設中發現古墓葬、古遺址或重要文物,必須保護好現場,並及時通知文物管理部門派人清理。
四、省內文物市場統由文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管理,由文物部門歸口經營,統一價格,統一收購。家傳文物只準向文物商店及其代購點出售。嚴禁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文物商業和進行投機倒把活動。
五、各地銀行、廢品收購部門及冶煉廠、造紙廠等單位,要組織幹部、職工認真做好揀選文物工作。發現文物要及時通知文物部門派人鑑定、收購。
六、保護文物,人人有責。國家頒布的文物政策、法令,各行各業和廣大人民民眾應共同遵守,互相監督。對保護文物有功者要給予表揚和獎勵;對破壞文物、違反文物保護法令者,要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直至依法懲辦。
以上布告,望切實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