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辦法

《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是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全文
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辦法
(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規範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活動,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屬地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舉報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舉報處理工作職責,並將安全生產舉報受理、核查、獎勵等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部門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舉報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承擔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舉報的受理、核查、獎勵以及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的受理、核查、獎勵以及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社會宣傳】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舉報公益宣傳,並對安全生產舉報領域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推動安全生產社會共治。
第六條【舉報人權利】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舉報。
第七條【舉報渠道】 舉報人可以通過網路、電話、信函舉報,也可以走訪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設定並公開舉報網址和來電、來訪、來信等各類舉報渠道,並加強對舉報工作以及舉報渠道的宣傳。
第八條【舉報方式】 舉報人可以實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
實名舉報的,應當提供真實的身份信息和有效的聯繫方式。匿名舉報且有獎勵訴求的,應當提供能夠辨識其舉報人真實身份的信息。
鼓勵支持實名舉報。
第九條【舉報要求】 舉報人應當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和具體的舉報事項,並可以提供必要的照片、視頻、音頻、文字等證據材料或者線索,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舉報對象。
針對特定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特定類型事故隱患,或者套用普遍適用的安全生產標準、規範,進行大範圍、無差別舉報的,應當有明確的證據材料。
第十條【舉報處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舉報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移送或者移交有權部門處理;不予受理或者移送、移交其他部門處理的,除無法聯繫舉報人外,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及時告知舉報人。
舉報事項屬於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不予受理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不予受理,並告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一)舉報對象不明確或者舉報事項不具體的;
(二)舉報事項正在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執法檢查、事故調查、舉報等途徑處理,或者已處理完畢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證據的;
(三)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核查主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受理舉報後,應當依法組織核查。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舉報事項,可以提級核查;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將本部門受理的舉報事項轉交下級部門核查。
第十三條【核查要求】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舉報核查過程中,應當充分收集、固定有關的證據,對舉報事項的真實性進行查證。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鑑定意見、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記錄、勘驗筆錄以及相關的影像資料等。
收集、固定的證據應當有合法的來源、形式和途徑。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調取證據。
收集、固定證據時,應當由2名以上核查人員共同進行。
第十四條【核查結果處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核查屬實的舉報事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置:
(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並採取相應治理措施;
(二)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處罰;
(三)對漏報謊報瞞報事故,按照事故等級提請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
核查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五條【核查報告】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舉報事項核查完成後,應當形成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當包括舉報事項、核查過程、核查事實、核查結論、處理措施或者處理建議等內容,並附具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六條【辦結時限】 舉報事項核查處理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鑑定所需時間不計入核查處理時限。
舉報事項核查處理辦結後,舉報事項核查部門應當及時向實名舉報人答覆處理結果。答覆內容包含核查基本情況、核查結論和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異議解決】 舉報人對核查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舉報事項核查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提出複查申請;接到申請的部門應當組織複查,並於30日內將複查結果告知舉報人。經複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要求核查部門補充證據或者重新核查,也可以直接組織提級核查。
第十八條【舉報獎勵】 對核查屬實的舉報事項,由舉報事項核查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有功舉報人獎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未提供有效聯繫方式,無法兌現獎勵的;
(二)舉報事項已被發現且正在整改或者已經整改完畢的;
(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舉報,或者授意他人舉報的;
(四)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被舉報單位委託或者聘請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有關專家舉報,或者授意他人舉報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授意他人舉報的。
第十九條【信息保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明確在舉報接辦、核查、獎勵等環節的保護要求,加強對舉報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舉報人和經辦人員個人信息的保密,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摘抄、複製、掃描、拍攝或者銷毀舉報材料;
(二)鑑定舉報人筆跡;
(三)泄露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
(四)向被舉報單位以及其他舉報核查無關的單位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複印件。
舉報人領取獎勵時不願露面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領取。
第二十條【重點生產經營單位職責】 礦山、金屬冶煉、交通運輸、建築施工、粉塵涉爆、涉氨製冷、城鎮燃氣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以下統稱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內部舉報獎勵制度,明確從業人員舉報途徑和本單位排查、整改的具體措施,對有功舉報人員給予獎勵。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內部舉報獎勵制度。
第二十一條【重點生產經營單位職責】 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公告牌制度,在生產經營作業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懸掛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政策,列明舉報渠道。
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內部舉報獎勵台賬,將內部舉報獎勵工作納入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二十二條【檔案管理和信息統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信息統計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舉報數據的分析、整理、研究和利用,並及時將舉報材料、舉報核查報告等材料立卷歸檔。
第二十三條【公職人員責任追究】 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舉報事項處理以及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嚴重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立即作出處理的;
(二)對核查屬實的舉報事項未按照規定進行處置的;
(三)泄露舉報人、舉報內容或者舉報經辦人員信息的;
(四)違規領取獎勵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一】 違反本辦法規定,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內部舉報獎勵制度或者台賬的;
(二)未將內部舉報獎勵工作納入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
(三)未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公告牌制度的。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二】 違反本辦法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被舉報單位委託或者聘請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有關專家違規舉報並獲取獎勵的,由舉報事項核查部門對第三方服務機構或者專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所得獎勵予以追回。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三】 違反本辦法規定,舉報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被舉報單位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被舉報單位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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