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核查辦法

2022年11月23日,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發布《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核查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核查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應急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現將《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核查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11月23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強化安全生產舉報核查工作,規範核查程式,提高核查效率,保證核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應急部門(含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下同)在職責範圍內對舉報人舉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舉報事項)的核查。
第三條  舉報核查應當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分級負責、嚴格保密的原則,以證據為中心,對舉報事項的真實性依法進行核查,形成核查報告,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條  各級應急部門應當明確舉報核查工作牽頭機構,配足配齊核查人員和裝備,對受理的舉報事項依法組織核查。省安全生產舉報投訴中心為省級舉報核查工作牽頭機構。
第五條  各級應急部門對受理的舉報事項依法組織核查。
省應急廳和設區的市應急局對受理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貿行業的謊報瞞報生產安全死亡事故舉報,應當直接組織核查;對受理的其他舉報事項,可以交辦下級應急部門組織核查。
第六條  舉報核查應當採取突擊核查、暗查暗訪等“四不兩直”工作方式進行,不得提前告知被舉報單位有關核查內容。核查人員與被舉報單位或者舉報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在核查過程中,必要時加強與舉報人的溝通交流,認真聽取舉報人的陳述事實及理由,並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七條  舉報核查應當強化證據意識,核查認定的事實和核查報告必須以證據為根據,核查屬實與否都應當附帶證據。
收集、調取的證據應當有合法性的來源和形式,通過合法的途徑方法收集。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調取證據。
第八條  在舉報核查過程中收集、調取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鑑定意見和製作的詢問筆錄、現場檢查記錄、勘驗筆錄、現場檢查影像證據、現場勘驗影像證據、抽樣取證憑證等證據材料,經依法查證、核實與判斷後,作為證據使用。收集或者製作證據時,應當由2名以上核查人員共同進行。
第九條  收集、調取的物證可以是原物,也可以拍攝或者製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或者複製品。物證的照片、錄像或者複製品經與原物核實無誤,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收集、調取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使用複製件。書證的複製件,經與原件核實無誤,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十條  收集、調取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可以保存原始存儲介質,也可以通過現場提取或者列印、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並經當事人簽字確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保證其完整性,無刪減、修改、增加等情形。
第十一條  核查人員向被舉報單位有關人員、死者家屬等當事人了解案件情況時,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製作完畢並經當事人確認後,當事人和核查人員都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籤名,當事人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已看過,與我所述相符”。筆錄有多頁的,當事人應當在每頁筆錄末尾處簽名按手印;筆錄有塗改的,當事人應當在塗改處按手印;多頁筆錄中間處應當加按騎縫印。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原因。
無法進行當面詢問的,應當採取遠程視頻、通話等方式進行,並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對詢問全過程錄音、錄像。核查人員應當製作錄音、錄像資料證據,附有關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證明對象等文字說明,並由核查人員簽名。
第十二條  核查人員對被舉報單位的現場核查、檢查過程予以記錄時,應當製作現場檢查記錄。現場檢查記錄應當客觀、全面、準確對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等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對舉報的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是否屬實提出明確意見。
現場檢查記錄製作完畢後,由核查人員和被舉報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名,現場負責人原則上應當寫明“以上情況屬實”。現場負責人拒絕簽名的,核查人員應當在記錄中註明。
第十三條  核查人員為了查明案件情況,依法對被舉報單位作業場所進行檢查和勘驗,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勘驗筆錄。勘驗筆錄應當在勘驗過程中現場製作,客觀準確記錄勘驗現場的位置、現狀、環境等事項,不得包含主觀推測和分析判斷的內容。勘驗筆錄應當由核查人員、當事人和被邀請人簽名或者蓋章。勘驗現場時可根據需要繪製現場圖,並註明繪製的時間、位置、繪製人姓名和身份等內容。
第十四條  核查人員在製作現場檢查記錄、勘驗筆錄的同時,應當根據實地情況與採證需要,對現場選擇適當的方式進行影像記錄,客觀、真實地反映現場檢查、勘驗情況,製作現場檢查影像證據、現場勘驗影像證據,並由核查人員、當事人、見證人簽名確認。
第十五條  核查人員採取抽樣取證措施收集證據時,應當製作抽樣取證憑證,對樣品加貼封條。抽樣取證憑證應當對抽樣取證的時間、地點及所抽取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等事項進行記錄,並由核查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第十六條  在舉報核查過程中需要進行鑑定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鑑定。鑑定所需時間不計入舉報核查期限。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應當載明委託人和委託鑑定的事項、向鑑定單位提交的相關材料、鑑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鑑定單位和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說明,並應當有鑑定人的簽名和鑑定單位的蓋章。
第十七條  以下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舉報核查證據:
(一)違反法定程式收集調取的;
(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取得的;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四)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且相關人員不予認可的證據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五)被技術處理而無法辨認真偽的;
(六)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當事人提供的證言;
(七)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第十八條  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舉報核查,應當製作現場檢查記錄和現場檢查影像證據,並根據實際製作詢問筆錄、勘驗筆錄等證據材料,以證明事故隱患存在與否。
對核查屬實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排除;屬於重大事故隱患的,責令被舉報單位制定落實隱患治理方案,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和監控措施;並依法製作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停止供電(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決定書、整改複查意見書等文書。
第十九條  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核查,應當製作現場檢查記錄和現場檢查影像證據,並根據實際製作詢問筆錄、勘驗筆錄和抽樣取證憑證等證據材料,以證明違法行為存在與否。
對核查屬實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製作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查封扣押決定書、查封扣押處理決定書、整改複查意見書、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
第二十條  對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核查,應當以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的名義開展,製作詢問筆錄、勘驗筆錄、現場勘驗影像證據等證據材料,根據取證需要協調調取120齣車記錄、110齣警記錄、醫療機構診斷記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殯葬證、殯儀火化記錄、工傷事故認定書、死亡賠償協定等關鍵性證據。
經核查屬實的,應當以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的名義,根據事故等級,提請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調查處理。經核查不屬實的,應當著重收集、調取多重證據,以證據支撐核查結論。
第二十一條  對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核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核查認定為非生產安全事故。
(一)超過設計風險抵禦標準,工程選址合理,且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況下,由不能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災害直接引發的。
(二)經由公安機關偵查,結案認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壞、恐怖行動、投毒、縱火、盜竊等人為故意行為直接或者間接造成的。
(三)被舉報單位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突發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釋放造成的肌體創傷)導致傷亡的。
(四)應當認定為非生產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在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核查中,被舉報單位認為其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突發疾病或者不明原因導致死亡,自行認定為非生產安全事故而未按規定上報,又無法提供突發疾病或者其他排除生產安全事故的有效證據,應急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等級,提請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調查處理,確定事故性質。
第二十三條  舉報核查應當嚴格保護舉報人信息,嚴格執行舉報人信息知悉全過程留痕和泄露可追溯工作機制,堅持知悉必須簽字、不簽字不得知悉。
核查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不得私自摘抄、複製、掃描、拍攝或者銷毀舉報材料,不得鑑定舉報人筆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案情等情況。到被舉報單位核查時,不得暴露舉報人身份,嚴禁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複印件。
第二十四條  應急部門直接組織核查的或者上級應急部門交辦下級應急部門組織核查的,核查人員對被舉報單位現場核查完成後,應當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進行分析歸納,對舉報事項的真實性進行判斷,形成核查報告。
核查報告應當包括舉報事項、核查過程、核查事實、核查結論、處理建議等內容,同時附相關證據材料。核查事實應當包括被舉報單位和傷亡人員信息、事故隱患現狀、具體違法行為、事故發生簡要經過等內容;處理建議應當包括處理措施、行政處罰、事故調查、舉報獎勵等建議內容。
第二十五條  應急部門對受理的舉報事項直接組織核查的,核查報告經單位負責人審查通過後辦結。處理建議應當及時組織落實,並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
第二十六條  上級應急部門交辦下級應急部門組織核查的,下級應急部門應當對核查認定的事實和核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核查報告經單位負責人審查通過並加蓋單位公章後,報上級應急部門審查。
上級應急部門收到下級應急部門的交辦舉報事項核查報告後,應當認真審查。對事實清楚、處理適當的,予以辦結;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不準或者處理不當的,提出意見並退回下級應急部門重新核查。必要時可以派員或者發函督辦。
核查辦結後,下級應急部門應當對處理建議及時組織落實,並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  應急部門對舉報事項直接組織核查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上級應急部門交辦下級應急部門組織核查的,下級應急部門應當自交辦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因疫情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無法在規定期限完成的,應當在影響因素消除或者減輕後的合理期限內辦結。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