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管理監督辦法

《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管理監督辦法》是為了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 關於就業工作決策部署,兜牢民生底線,促進共同富裕,做好城鄉公益性崗位管理監督工作,根據《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擴容提質行動方案》、《山東省穩定和擴大就業促增收促消費促增長行動方案》、《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16 部門關於最佳化調整穩就業政策措施的通知》,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3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印發《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管理監督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管理監督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
  • 文號:魯人社規〔2024〕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管理監督辦法》的通知
魯人社規〔2024〕1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
現將《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管理監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1月3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 關於就業工作決策部署,兜牢民生底線,促進共同富裕,做好城鄉公益性崗位管理監督工作,根據《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擴容提質行動方案》(魯政辦字〔2021〕137號)、《山東省穩定和擴大就業促增收促消費促增長行動方案》(魯政辦發〔2023〕3 號)、《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16 部門關於最佳化調整穩就業政策措施的通知》(魯人社發〔2023〕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公益性崗位,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使用財政資金統一設定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類、公共服務類、社會事業類、設施維護類、社會治理類等崗位。
第三條 城鄉公益性崗位管理監督的目的,主要是落實政府兜底安置困難民眾就業職責,規範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著力提高城鄉低收入群體收入,增進民生福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就業形勢變化,適時調整崗位規模和安置對象範圍等,確保就業局勢保持穩定。不設定沒有實質工作內容和社會效益的崗位,不設定機關事業單位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崗位。
第二章 開發管理機制
第四條 開發管理主體。城鄉公益性崗位實行省級統籌,市、縣(市、區)負總責,鄉鎮(街道)具體落實,村(社區)日常管理使用。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定目標、定政策;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政策細化、資金籌集;鄉鎮(街道)負責組織實施、崗位開發、待遇發放、督促檢查;村(社區)參與做好需求摸排、人員組織、日常管理。
各地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協助管理。
第五條 年度開發計畫。省級統一向各設區的市下達年度開發計畫,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適當增加崗位規模。
第六條 崗位開發類型。結合我省實際,將城鄉公益性崗位設定為公共管理類、公共服務類、社會事業類、設施維護類、社會治理類等類型。各地可根據實際需求統籌本轄區的崗位開發類型,綜合設崗或單獨設崗。
第七條 開發管理流程。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在縣級人民政府統一指導下,鄉鎮(街道)負責具體組織實施。開發流程一般包括發布公告、報名申請、民主評議、審核公示、縣級審批、協定簽訂、崗前培訓、安排上崗等環節。
第三章 崗位開發設定
第八條 崗位設定。
(一)城鎮公益性崗位設定為:
1. 公共管理類,主要從事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所)管理服務、 道路交通協管、治安巡防協管、市政管理協管、護林防火、文物保護巡查等方面的工作;
2. 公共服務類,主要從事公共環境衛生、衛生防疫等方面的工作;
3. 社會事業類,主要從事社會工作服務、養老服務、課後服務、扶殘助殘、社會救助、互助幫扶等方面的工作;
4. 設施維護類,主要從事基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護等方面的工作;
5. 社會治理類,主要從事社區格線員、基層調解員、司法協理員等方面的工作。
(二)鄉村公益性崗位設定為:
1. 公共管理類,主要從事文物保護巡查、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所)管理服務、國土治理、護林綠化、環境保護、森林防火、 治安聯防、安全應急、群防群治、地災群防、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 公共服務類,主要從事農技推廣、村容保潔、衛生防疫、場所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3. 社會事業類,主要從事防止返貧、社會工作服務、養老服務、幼兒託管、課後服務、扶殘助殘、勞動保障、護學助幼、社會救助等方面的工作;
4. 設施維護類,主要從事農村公共文化設施等公共設施管護、農田基礎設施管護、道路管護、水利管護等方面的工作;
5. 社會治理類,主要從事鄉村格線員、基層調解員、司法協理員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條 安置對象。
(一)城鎮公益性崗位。主要安置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城鎮大齡失業人員(女性45周歲以上、男性55周歲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齡)。允許將其他類型就業困難人員、登記失業的16—24歲青年、登記失業的“二孩媽媽”納入城鎮公益性崗位安置範圍。
(二)鄉村公益性崗位。主要安置脫貧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農村低收入人口、農村殘疾人、農村大齡人員(45—65周歲)等群體。允許將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未就業單 親家庭成員、登記失業的16—24歲青年、登記失業的“二孩媽媽”納入鄉村公益性崗位安置範圍。
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城鎮大齡失業人員(女性45周歲以 上、男性55周歲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齡)和其他類型就業困難人員,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登記管理的相應人員。
脫貧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是指鄉村振興部門登記管理的相應人員。
農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門登記認定的相應人員。
農村殘疾人,是指殘聯登記管理的相應人員。
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成員,是指持有離婚或喪偶證明且撫養未滿18周歲子女的相應人員。
登記失業16—24歲青年,是指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的16至24周歲相應人員。
登記失業“二孩媽媽”,是指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符合生育政策、撫養2個或2個以上未滿18周歲子女的相應女性人員。
第十條 崗位聘用。建立城鄉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精準識別機制,綜合考慮人員類型、收入水平、申請意願、個人能力等因素,在符合用人條件的前提下,確定相關人員。
相同條件下,城鎮公益性崗位優先安置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 城鎮大齡失業人員(女性45周歲以上、男性55周歲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齡);鄉村公益性崗位優先安置脫貧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農村低收入人口、農村殘疾人群體。
第十一條 崗位待遇。城鄉公益性崗位統一實行政府補貼。
崗位補貼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依據崗位類型、勞動時間等因素確定,按月發放。其中,城鎮公益性崗位補貼不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不低於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城鎮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參照用人單位為上崗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包括個人應繳納部分)執行。鄉村公益性崗位在崗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超過100元的標準,統一購買意外傷害商業保險。
第十二條 補貼期限。城鄉公益性崗位同一安置對象崗位補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城鎮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補貼時年齡為準)。
鄉村公益性崗位到期後,確有必要的可視情況適當延長。
第四章 崗位管理
第十三條 信息化管理。依託城鄉公益性崗位精準管理系統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加強安置對象信息比對、上崗資格審核,對城鄉公益性崗位和人員實行“雙實名”管理。
第十四條 培訓管理。對安置對象開展全員免費崗前培訓,培訓內容、課時、方式及經費等由崗位開發主體結合實際確定。
第十五條 日常管理。規範日常考勤考核,督促在崗人員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具體管理工作由所在鄉鎮(街道)負責,村(社區)參與具體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條 資金管理。嚴格執行資金管理制度,堅持專款專用,嚴守待遇底線,規範補貼發放程式,強化風險管控,確保資金安全。
第十七條 退出管理。城鄉公益性崗位人員實行退出機制, 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定期比對人員情況,對符合退出情形的人員,指導鄉鎮(街道)及時督促退出或予以清退。 一旦退出將即時解除勞務協定,從解除勞務協定的下月起停止發放補貼。
(一)自然退出。城鄉公益性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鄉鎮(街道)督促退出:
1. 通過用人單位吸納、自主創業等方式已實現穩定就業的;
2. 自願退出崗位的;
3. 公益性崗位已滿規定期限的;
4. 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5. 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死亡的;
6. 其他須退出崗位的情況。
(二)人員清退。城鄉公益性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鄉鎮(街道)負責清退:
1. 申報材料虛假失實的;
2. 本人未提供相應勞動、他人頂替上崗的;
3. 無故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的;
4. 不服從崗位管理或違反崗位管理辦法,造成不良影響的;
5. 工作質量、標準達不到要求,經整改仍不到位的;
6. 在崗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 其他不符合城鄉公益性崗位條件的。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健全監督機制。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人員資格、崗位開發、日常管理、補貼發放、人員退出的監督檢 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將補貼資金籌集保障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各設崗單位應履行監管責任,加強對所開發公益性崗位的日常監督。各用人單位要建立內部監督和風險防控機制,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益性崗位上崗人員、新聞媒體代表等擔任社會監督員,參與監督檢查活動。自覺接受紀檢監察監督、審計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暢通監督渠道。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電子信箱,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等,暢通舉報投訴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對舉報投訴事項要認真核查,如問題屬實要限時予以糾正。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交辦的舉報問題線索,應即時辦理,並按要求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和處理結果。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現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問題線索處理不當或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可直接調查處理。
嚴格執行公益性崗位人員上崗公示制度,人員確定後要在所在社區(村)進行公示,時間不少於3天。公示如有異議,必須認真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突出監督重點。採取日常抽查、專項核查等方式, 加大對違規安置、優親厚友、虛報冒領補貼、吃空餉、不按時發放補貼等問題監督檢查力度。對存在嚴重問題或引發較大負面輿 情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視情約談相關責任人。對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規定追究當事人及單位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專項核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1月31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人社規〔2021〕5號)、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做好城鄉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崗 前培訓工作的通知》(魯人社函〔2022〕35號)同時廢止。各地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按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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