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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省鄉村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接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鄉村公益性崗位是指在鄉村範圍內(含易地搬遷安置區),由各類單位開發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認定,以實現公共利益、促進鄉村振興和安置鄉村就業困難人員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公共服務類、公共管理類崗位。
鄉村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鄉村就業困難人員為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通過市場渠道難以實現穩定就業的鄉村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脫貧勞動力;
2.易地搬遷勞動力;
3.農村低收入勞動力;
4.零就業家庭勞動力;
5.持《殘疾證》的勞動力;
6.鄉村大齡勞動力(女年滿45周歲及以上、男年滿50周歲及以上的勞動力);
7.其他類型鄉村就業困難人員。
根據年齡、身體狀況、家庭等因素,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大齡、殘疾和零就業家庭成員等特殊困難群體。新聘用人員一般不超過60周歲,有條件的地方,在勞動者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崗位工作的前提下,年齡可放寬至65周歲。
第四條鄉村公益性崗位一般具有“托底線、救急難、臨時性、公益性”屬性,要健全“科學設崗、以崗聘任、薪責匹配、強化考核、有序退崗”管理機制,構建“村級提出申請、鄉鎮審核把關、縣級統籌開發”管理體系,合理確定崗位開發規模。
第二章 崗位類別和職責
第五條根據工作內容、技能要求等因素,鄉村公益性崗位包括普通崗位、技術技能崗位和專項崗位。
普通崗位是指托底安置年齡偏大、無職業技能、身體殘疾等弱勞力或半勞力的崗位,主要包括保潔員、巡河員、農村公路養護員等崗位。
技術技能崗位是指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技能、學歷等要求的崗位,主要包括就業協管員、管水員、庫管員、政策宣傳員、輔助
調查員、動物防疫員等崗位。
專項崗位是指從國家層面已明確規定開發設定標準、崗位補貼標準、工作時限要求的崗位,主要包括生態護林員等崗位。專項崗位的選(續)聘對象、程式、工作組織、考核管理、資金用途和發放標準、工作職責及要求等,按國家和省級規定執行,其他日常管理可參照本辦法。
第六條按照崗位補貼資金保障渠道,鄉村公益性崗位包括以下類別:
1.省級行政主管部門保障補貼的崗位;
2.市(州)、縣(市、區)自籌資金全額保障補貼的崗位。
第七條聚焦補齊鄉村公共服務、公共管理短板,鄉村公益性崗位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1.政策宣傳、就業服務、信息摸排、勞動權益維護、矛盾排查化解、矯正協管、農村住戶調查、農產量調查、勞動力調查等協助管理工作。
2.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地保護等森林資源保護工作,制止偷砍盜伐林木、非法捕獵野生動物、亂采濫挖野生植物、侵占破壞林地等工作。
3.保潔、保綠、婦幼保健、養老托幼、助殘、農村物流快遞收發、信息諮詢等便民服務工作。
4.“三農”領域基礎設施建設和管護、人居環境整治和生態
治理,農村公路建設與管護、水利工程及水利設施管護、河湖巡查與管護、垃圾污水處理、廁所糞污無害化處理、河塘清淤整治、造林綠化等工作。
5.防疫消殺、醫護輔助、物品配送、道路管制、卡點值守、公共衛生監督協管等應急管理服務工作。
6.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及政策宣傳、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注射、動物疫情排查與報告,協助開展動物產地檢疫、動物疫情處置等工作。
7.其他鄉村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工作。
各地可根據工作實際,確定鄉村公益性崗位的一個主要職責,同時可以兼職履行其他職責,充分發揮崗位作用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條鄉村公益性崗位的具體職責由用人單位結合崗位職能和工作實際進行明確,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級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三章 補貼標準和資金渠道
第九條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原則上不高於當地城鎮公益性崗位補貼水平,非全日制崗位補貼不超過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崗位需要和資金規模等情況,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可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動態調整崗位補貼標準,具體崗位補貼標準、工作時長由各地按照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和崗位規模確定。普通崗位補貼標準原則上為400元/月,技術技能崗位補貼標準原則上為600元/月。鄉村公益性崗位合理確定工作量,確保薪崗相適,每月工作時間累計不低於10天且累計不低於20個小時。專項崗位具體補貼標準、工作時限等按國家和省級規定執行;小型水庫公益性崗位按原補貼標準執行。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開發全日制鄉村公益性崗位。
第十條各地按照每人每年150元左右的標準,為在崗人員購買意外傷害商業保險,所需經費由地方統籌資金解決。鼓勵各地積極爭取商業保險機構為在崗人員購買意外傷害商業保險。
第十一條支持用人單位適當增加在崗人員的工作內容和責任,可給予相應的補助、獎勵,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自籌解決。
第十二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渠道不變、各負其責”的原則,將中央和省級相關資金下達各地,由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按規定統籌各類資金,按照“資金用途不變”的原則開發設定鄉村公益性崗位。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使用就業補助資金保障崗位補貼。
2.林業部門主要使用中央和省級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保障崗位補貼。
3.水利部門主要使用縣級人民政府按規定收取的水利工程應繳納水費以及統籌上級補助等資金保障管水員崗位補貼;主要使用省級小(二)型水庫公益管護崗位補助資金和縣級財政自籌資金保障小型水庫公益性管護員崗位補貼。
4.交通運輸部門使用市(州)、縣(市、區)兩級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經費保障農村公路養護員崗位補貼。
5.農業農村部門使用中央、省級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和縣級財政自籌資金保障動物防疫員崗位補貼。
6.鄉村振興部門主要使用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和光伏收益保障崗位補貼。
7.國家統計局調查隊主要使用中央和地方各級調查經費保障崗位補貼。
8.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主要使用相應專項資金保障崗位補貼。
9.各地各部門使用自籌資金全額保障自行開發崗位的崗位補貼。
第十三條市(州)、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落實本級經費投入保障責任,及時補充相關資金開發鄉村公益性崗位,確保資金來源長期穩定,政策可持續。
各地要積極爭取東西部協作資金、社會資金、集體經濟收益、產業收入、扶貧項目資產收益等資金,統籌開發設定鄉村公益性崗位。
第四章 崗位開發和申報
第十四條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中央和省級匹配資金保障能力,統籌加強鄉村公益性崗位的開發管理,指導市(州)確定鄉村公益性崗位類別和規模,強化對市(州)、縣(市、區)崗位的監測、調度,加強對鄉村公益性崗位的統計分析和研判,及時發現和研究解決突出問題。
第十五條市(州)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各縣(市、區)相關崗位指標,在科學開發設定崗位、合理控制崗位規模、規範日常監督管理等方面對縣(市、區)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報送重大情況。
第十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主動開展崗位調查摸底,掌握用人單位需求,按照“統籌任務安排、統籌資金使用、統籌管理考核”的原則,統籌各類鄉村公益性崗位資金和指標,綜合考慮鄉村就業困難人員需求、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和資金承受能力等,明確設定因素,堅持因事設崗、以崗聘人,合理確定轄區內鄉村公益性崗位開發類別和數量。
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鄉村公益性崗位申報具體流程,明確縣級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用人單位職責。
各地要儲備、預留一定數量的崗位,適時應對突發、應急工作。
第十七條針對自行開發的崗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
級財政部門,開展需求論證和財政可承受能力評估,明確崗位規模和資金來源,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送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人員聘用和補貼申領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根據縣(市、區)級行政主管部門批覆確定招聘崗位和數量,在轄區內發布招聘公告,註明崗位名稱、崗位數量、崗位職責、崗位要求等信息。
用人單位堅持“人崗相適”原則,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公示5個工作日後,按程式聘用。
第十九條在鞏固脫貧攻堅成果的過渡期內嚴格落實“四個不摘”和“兜底救助類政策繼續保持穩定”的要求,保持鄉村公益性崗位規模總體穩定,用人單位與聘用人員1年1簽訂最長期限不超過1年的用工協定、勞務協定等,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縣(市、區)級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指導用人單位規範開展人員招聘工作,接受社會各方監督,指導督促用人單位在人員上崗後5個工作日內將崗位信息、人員信息等錄入全省統一的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實名制系統”)。已錄入專項信息管理系統的,實現數據信息共享後可不再重複錄入。
第二十一條崗位補貼使用中央轉移支付和省級匹配資金的崗位標註為省級主管部門保障崗位,全部使用市(州)、縣(市、區)自籌資金的崗位標註為市(州)、縣(市、區)保障崗位。對市(州)、縣(市、區)全額保障的崗位,可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代在崗人員定期申請崗位補貼,按要求如實提供申領補貼所需資料。鄉(鎮)人民政府初審材料,縣(市、區)級行政主管部門複審,並通過實名制系統比對人員名單。所需資料和具體流程由各地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要求和工作實際明確。
第二十三條縣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將相關資金撥付本級行政主管部門,由本級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將崗位補貼優先通過“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等方式發放到人或委託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放到人。
第六章 人員管理和退出
第二十四條建立省級抓總、市州協調、縣區統籌、鄉鎮實施、村級管理的工作機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負責實名制系統建設,省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同配合,實現信息共建共享。各級行政主管部門運用實名制系統,動態掌握人員在崗等情況。縣(市、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做好實名制系統的統籌管理工作,定期調度數據錄入情況。
第二十五條市(州)、縣(市、區)兩級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鄉村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查處吃空餉、安置不符合條件人員、優親厚友、變相發錢等違規行為,清退違規在崗人員,嚴肅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將監督檢查情況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
堅持“一人一崗一補貼”原則,不得“一人多崗”“一崗多人”。在崗人員不得同時兼職其他公益性崗位,不能享受其他公益性崗位補貼。同一縣(市、區)內類似崗位間聘任標準、待遇保障水平等保持基本統一。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要對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尤其是技術技能崗位人員開展技能培訓,提高技能水平,適應崗位需要。
第二十七條與安置人員簽訂用工協定、勞務協定的用人單位制定具體的管理考核考評細則,明確崗位的具體工作量、工作標準等,做好在崗人員日常管理工作,加強在崗人員履職情況監管,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考核評價,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市、區)級行政主管部門。用人單位履行管理主體責任,提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必要勞動工具等,維護在崗人員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按鄉村公益性崗位類別建立本轄區在崗人員基礎檔案,做到一人一檔,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八條建立崗位退出機制,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各用人單位報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市、區)級行政主管部
門審核後停發補貼,並終止協定:
1.在崗期間有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
2.不符合安置對象條件的;
3.身體條件已經不能適應工作、無法正常履職的;
4.已通過市場渠道實現就業創業2個月以上且月收入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5.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
6.跨縣(市、區)務工的;
7.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鄉村公益性崗位考核考評細則的;
8.無故缺崗、沒有達到工作時限及未完成工作量2次以上,且不服從單位管理的;
9.年終考核不合格的;
10.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的;
11.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12.縣(市、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九條各地在確保就業局勢平穩和社會和諧的前提下,完善鄉村公益性崗位在崗人員退出幫扶辦法,對在崗人員及時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推薦、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幫助儘快實現市場化渠道就業。對離崗人員中確有培訓就業意願和學習考試能力的,應優先登記開展中長期項目制職業技能培訓,並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市(州)級可制定鄉村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縣(市、區)級人民政府須統籌制定鄉村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細則。
第三十一條省、市(州)、縣(市、區)要建立健全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牽頭、其他有關部門聯動的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機制。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原有政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