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縣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規定》以及《貴州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08〕18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更加積極就業政策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黔府辦發〔2009〕102號)等檔案精神,做好我縣公益性崗位的開發、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幫助就業困難對象在公益性崗位上實現就業或再就業,結合餘慶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餘慶縣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試行)
  • 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餘慶縣
  • 年份:2007
辦法內容,執行時間,

辦法內容

一、公益性崗位的界定
公益性崗位是指由政府投資、政策扶持或社會籌資,以實現公共利益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要目的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和社會公益性服務崗位,是對就業困難對象的就業援助措施。主要包括:
(一)政府為投資主體開發的社會公共管理類崗位。包括勞動保障協管員、公共運輸協管員、社會保險協管員、社會治安協管員、環境衛生協管員、鄉鎮(村)文化服務宣傳員、街道停車收費員、及“黔人社廳[2009]22號”檔案明確的其它公益性崗位。
(二)社區公益性崗位。包括街道、社區(村)開辦的非營利性公共衛生服務、醫療服務、敬老院服務等機構的公益性崗位,以及在街道、社區開發的保潔、保綠、保全及社會化服務的公益性崗位。
(三)機關事業單位的後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務崗位。主要指收發、駕駛、門衛、打字、物業管理、郵政投遞等需要招用編制外人員的機關後勤公益性崗位。
二、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對象
具有本縣城鎮戶口、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且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了失業登記,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再就業優惠證》,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以上失業人員;
(二)“零就業家庭”失業人員;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長期失業人員;
(四)持《殘疾證》的殘疾失業人員;
(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大中專畢業生、隨軍家屬、復轉軍人、城鎮退役士兵、“兩勞”刑滿釋放人員;
(六)失去土地的農民轉為城鎮戶口,就業困難的被征地人員。
三 、公益性崗位的申請及安置程式
(一)公益性崗位設崗定員遵循因事設崗、以崗定人、按需定員、總量控制、工作量滿負荷、崗位不交叉不重複、崗位數量限額的原則,做到科學安排,充分發揮公益性崗位的作用。
(二)有公益性崗位需求的機關事業單位、街道和鄉鎮要在每年的12月1日前向縣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書面報告開發計畫(包括申報事由、崗位名稱、崗位數量、工作內容、招聘條件、崗位津貼及福利待遇等情況)。
(三)開發計畫經縣就業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匯總審核,分配下達各用工單位,並向社會公開發布。各用工單位必須在12月10日前制定招聘方案報縣就業辦審核通過後,在單位顯要位置張貼招聘方案,然後接受報名、收集申請人相關材料、資格審查、實施招聘等,並對招聘結果負責。
(四)招聘過程確定用人對象應本著面向社會,自願報名,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先特困、後困難”的原則,按照“零就業家庭”失業人員、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失業人員、其他大齡就業困難對象的先後順序確定聘用人員名單。
(五)聘用人員名單應在12月20日前公布並在單位顯要位置公示,公示期為五天。
(六)公示無異議,用工單位填寫《餘慶縣公益性崗位聘用人員審批表》連同相關材料報縣就業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然後用工單位結合單位工作實際對聘用人員實施崗前培訓,合格後簽訂聘用協定上崗。
(七)勞動保障協管員的聘用協定期限為三年,其它公益性崗位的聘用協定期限為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之規定,鑒於公益性崗位的性質和特點,其聘用協定不適用勞動契約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四 、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崗位津貼及資金來源
勞動保障協管員的崗位補貼標準為我縣最低工資標準的120%,其他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崗位補貼標準為我縣最低工資標準,每月由縣勞動就業辦按時打入其存摺賬號內。
用工單位應為公益性崗位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每年分二次(6月、12月)核補,由用工單位或被聘人員自行到社保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工單位憑其繳費依據複印件、公益性崗位人員花名冊、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明材料填寫《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報縣勞動就業辦審核、財政局覆核後撥付,補貼標準為用工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被聘人員本人承擔。
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費補貼資金在就業專項資金中支付。用工單位要依據公益性崗位人員工作量、職責大小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可按月或實行年度考核發放,在單位自有資金中支付。
五、公益性崗位的管理
公益性崗位人員的管理實行“誰用人誰主管誰負責”和縣就業和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監管的雙重管理原則,用工單位應加強對公益性崗位人員的日常管理,縣就業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公益性崗位的管理實施監督、指導。
(一)各用工單位要制定本單位公益性崗位考核獎懲管理辦法,並嚴格執行考勤、崗位職責等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每年11月30日前由用工單位對公益性崗位人員實行年度考核,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不得繼續聘用。
(二)聘用人員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不服從單位工作安排等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協定。解除聘用協定三日內用工單位必須及時將書面材料報縣勞動就業辦備案。
(三)聘用期內聘用人員辭職、被辭退或解除聘用協定的,當年不得再享受公益性崗位安置。
(四)用工單位將在崗的公益性崗位人員,調整至不屬於原聘用的公益性崗位工種範疇之外的,不得再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用工單位新增其他公益性崗位的,應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安置程式辦理。
(五)各用工單位要在每月20日前向縣勞動就業辦如實報送當月《公益性崗位人員名單》及變動情況,作為發放當月崗位補貼的依據。
(六)建立不定期檢查考核制度,每年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牽頭、縣就業和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參與,對各單位的公益性崗位人員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不少於二次的檢查考核。對因管理不善或考核不合格的單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對吃空餉、轉包代崗、人崗分離等情況,一經查實取消用人單位次年開發公益性崗位資格。
(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公益性崗位有關數據載入勞動就業網路信息系統管理,同時將公益性崗位人員申報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起始時間等情況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予以記載。
(八)縣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強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審核、發放和管理工作,對玩忽職守、假公濟私的工作人員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
(九)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騙取就業專項資金的行為除追回所有補貼資金外,並要追究單位領導及當事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本辦法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在執行過程中,若上級部門政策有變動,按上級部門的政策規定執行。
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余府辦發〔2007〕1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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