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城鎮公益性崗位管理暫行規定

《雲南省城鎮公益性崗位管理暫行規定》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城鎮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重點援助,更好地服務社會公益事業,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暫行規定。

2024年1月11日,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雲南省城鎮公益性崗位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城鎮公益性崗位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1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1月11日,《雲南省城鎮公益性崗位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鎮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重點援助,更好地服務社會公益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做好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24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181號)和《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11月5日勞動保障部令第28號公布 2022年1月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訂)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將城鎮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作為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開展就業援助的重要措施,作為守住就業底線的重要內容,統籌規劃,穩步實施。
第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公益性崗位的規劃開發、資金監管和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財政部門負責城鎮公益性崗位相關補助資金的籌集監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城鎮公益性崗位的經辦實施和補貼兌付。
第二章 崗位設定
第四條 崗位設定按照“按需設崗、以崗定人、總量控制”的原則,綜合考慮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需求、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就業補助資金承受能力,科學合理控制城鎮公益性崗位規模。
第五條 城鎮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是我省法定勞動年齡內,當地戶籍有勞動能力、就業意願且辦理了失業登記,無法通過市場實現自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
第六條 城鎮公益性崗位是指由政府出資或政策扶持設定,堅持“托底線、救急難、臨時性”屬性,由各類用人單位開發並經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公共服務類基層崗位、輔助性公共管理類崗位(一般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層非營利性社會管理和輔助性公共管理崗位,具體包括街道(鄉鎮)、社區的就業服務、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社會救助、社區矯正、群團工作等基層公共便民服務管理類崗位;
(二)城鎮輔助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具體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扶貧輔助、公共環境衛生、就業社保協管等崗位;
(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工勤服務輔助性崗位,具體包括保潔、保綠、保全、收發檔案等崗位;
(四)本省家政服務業行業、物業管理服務行業、養老服務行業的中小微企業申請開發的城鎮公益性崗位。
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開發的城鎮公益性崗位數要結合每年機關事業單位編制情況和當地城鎮公益性崗位數量進行總量調控,空編超過10%的機關、事業單位,不得新增開發城鎮公益性崗位。
第三章 崗位管理
第八條 城鎮公益性崗位實行“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工作責任制,用人單位負責就業困難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實行考勤制度,確定工作職責,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考核獎懲細則,如實向當地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上報就業困難人員的上崗履職、崗位變動、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含公益性崗位安置協定,下同)等動態情況,並依法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和必要工作條件。
第九條 城鎮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應面向社會公開,符合條件的人員自願申報,不得設定歧視性和限制性用人條件,堅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條 本省家政服務業行業、物業管理服務行業、養老服務行業的中小微企業申請開發的城鎮公益性崗位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該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人數的10%,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本規定申請崗位補貼。
第十一條 城鎮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期限首次不超過36個月,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續至其法定退休年齡(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城鎮公益性崗位補貼時的年齡為準)。
第十二條 城鎮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期滿,退出城鎮公益性崗位1個月後仍難以實現市場化就業的,在按程式再次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資格後,經本人申請可按規定予以二次安置,累計安置次數不超過2次;優先安置其他渠道難以實現就業的零就業家庭就業困難成員、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具備相應勞動能力且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財政部門將再次安置信息分別逐級呈報至上級主管對口單位備案。
第十三條 城鎮公益性崗位安置應當按照公布信息、報名申請、資格審核、招用公示、契約備案、社保參保的流程進行。
第十四條 城鎮公益性崗位人員出現空缺後,應及時對外發布招用信息並按照上述第十三條流程補充錄用。
第十五條 城鎮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上崗前,用人單位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符合規定的可以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第十六條 提供托底性安置崗位的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錄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就業困難人員。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服務的就業困難人員,上崗前連續3次拒絕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托底性安置崗位的,或2次因個人主觀原因與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契約,不再提供就業援助進行崗位安置。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依法與安置在城鎮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契約,辦理就業登記,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城鎮公益性崗位勞動契約的解除或終止按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應當於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人員名單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根據用人單位意見和崗位空缺情況,及時通過推薦其他就業困難人員補充或重新公布崗位信息公開招用。
第十九條 城鎮公益性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契約,並書面報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一)通過其它途徑已實現穩定就業的;
(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契約自然終止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頂替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或故意隱瞞個人身份信息的;
(六)在崗期間有違法行為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管理制度的;
(七)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自主創業取得營業執照的;
(八)其他法定情形不適宜繼續工作的。
第二十條 州(市)要結合當地實際,健全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退出管理服務機制,做好到期人員退出城鎮公益性崗位的工作。
(一)對安置期滿、年齡偏大、就業困難、生活無來源的人員,通過及時接續失業保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鼓勵用人單位留用、市場自主擇業等多渠道退出。對有意願留用此類人員的用人單位,可給予一定補助,具體標準由各州(市)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不同性質崗位的留用期限、留用人員情況確定,相關補助資金由各地自行籌集,不得從中央轉移支付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二)對具備市場就業能力的城鎮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用人單位要配合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通過送信息、送服務、送培訓,幫助其儘快轉崗就業;
(三)對工作稱職、表現優秀,用人單位有意願留用的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引導用人單位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其訂立新的勞動契約,負擔全額工資、福利待遇並繳納社會保險。
第四章 崗位待遇
第二十一條 城鎮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崗位待遇按照“中央轉移支付就業補助資金兜底保障+地方財政扶持+用人單位適度調整”的指導原則確定。
第二十二條 通過城鎮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規定可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條件、補貼標準及申領發放程式,按照《雲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安置城鎮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要及時向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崗位補貼。城鎮非營利性公共服務類、公共管理類崗位補貼標準原則上不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城鎮公益性崗位按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經營性企業崗位補貼每人每月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20%,崗位補貼兌現至企業。
第二十四條 安置在城鎮公益性崗位的適齡女性在安置期間懷孕生產的,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執行。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以下簡稱孕婦三期)期間勞動契約期未滿的,不在崗期間停發崗位補貼,停發崗位補貼期間不計入安置期限;孕婦三期期間勞動契約期滿的,待孕婦三期結束後正常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上崗未滿36個月有意願續簽的,由用人單位和城鎮公崗人員自行協商,如未實現續簽,有意願繼續從事城鎮公益性崗位的,可重新申請安置,累計安置期限(以核定其實際享受城鎮公益性崗位補貼加總時間為準)不得超過36個月。
第二十五條 城鎮公益性崗位人員按規定退出公益性崗位後暫未實現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有條件的當地政府和用人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公益性崗位人員崗位待遇,提標部分資金由當地政府和用人單位自籌解決。
第五章 監督指導
第二十七條 各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和人員的跟蹤管理指導,根據本暫行規定等政策法規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細化經辦流程,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 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通過當地媒體、政府部門網站、政府公眾號等媒體渠道,做好公益性崗位名稱數量、崗位補貼、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城鎮公益性崗位安置信息公示公開工作,自覺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 各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定期對城鎮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勞動契約簽訂、社會保險費繳納、崗位待遇發放、上崗考勤等城鎮公益性崗位開發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用人單位限期整改,經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取消開發設定城鎮公益性崗位資格。用人單位和人員存在掛崗、弄虛作假、冒名頂替以及違反政策獲取城鎮公益性崗位上崗資格等違規違紀問題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用人單位使用城鎮公益性崗位人員資格,用人單位負責退繳違規申領的補貼資金,3年內不得申請新開發設定城鎮公益性崗位,註銷相關就業困難人員資格,並追究有關當事人、經辦人責任。
第三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城鎮公益性崗位人員資料庫,實行實名制管理,加強與當地市場監管、稅務等相關部門的橫向數據比對協查。堅持“凡安置必錄入”的要求,對安置在城鎮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困難人員,全部錄入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掌握城鎮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增減變動和勞動報酬、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發放等情況,並及時做好數據動態更新維護。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施行前開發並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城鎮公益性崗位,可按各地原有規定執行至政策享受期限屆滿;本暫行規定下發施行後,我省城鎮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按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中的:“以上”包含本級,表示大於或等於;“以下”不包含本級,表示小於;“1年”是指時間跨度連續12個自然月;涉及年齡認定的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認定其年齡。
第三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國家另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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