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走在前列、全面開創”“三個走在前”總目標,聚焦“六個一”發展思路、“六個更加注重”策略方法、“十二個著力”重點任務,做好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根據《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擴容提質行動方案》,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1日,《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管理監督辦法》施行,《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21年12月13日
  • 廢止時間:2024年2月
發布歷程,發布通知,檔案廢止,檔案全文,

發布歷程

發布通知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
《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人社規〔2021〕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12月13日

檔案廢止

2024年2月1日,《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管理監督辦法》施行,《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檔案全文

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走在前列、全面開創”“三個走在前”總目標,聚焦“六個一”發展思路、“六個更加注重”策略方法、“十二個著力”重點任務,做好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根據《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擴容提質行動方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公益性崗位,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使用財政資金統一設定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類、公共服務類、社會事業類、設施維護類、社會治理類等崗位。
  第三條 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的目的,主要是落實政府兜底安置困難民眾就業職責,著力提高城鄉低收入群體收入,不設定沒有實質工作內容和社會效益的崗位。
第二章 開發管理機制
  第四條 開發管理主體。城鄉公益性崗位實行省級統籌,市、縣(市、區)負總責,鄉鎮(街道)具體落實,村(社區)日常管理使用。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定目標、定政策、定資金;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政策細化、資金籌集;鄉鎮(街道)負責組織實施、崗位開發、待遇發放、督促檢查;村(社區)參與做好需求摸排、人員組織、日常管理。各地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協助管理。
  第五條 年度開發計畫。省級統一向各設區的市下達年度開發計畫,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在不低於省下達年度計畫的前提下,可適當增加崗位規模。
  第六條 崗位開發類型。結合我省實際,將城鄉公益性崗位設定為公共管理類、公共服務類、社會事業類、設施維護類、社會治理類等類型。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需求統籌本轄區的崗位開發類型,綜合設崗或單獨設崗。
  第七條 開發管理流程。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在縣級人民政府統一指導下,鄉鎮(街道)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原則上於每年第一季度集中開展。開發流程一般包括發布公告、報名申請、民主評議、審核公示、縣級審批、協定簽訂、崗前培訓、安排上崗等環節。如出現空崗情況,鄉鎮(街道)要按照規定及時進行補充。
第三章 鄉村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
  第八條 崗位設定。鄉村公益性崗位設定為:
  (一)公共管理類,主要從事文物保護巡查、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所)管理服務、國土治理、護林綠化、環境保護、森林防火、治安聯防、安全應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務類,主要從事農技推廣、村容保潔、衛生防疫、場所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會事業類,主要從事養老護理、幼兒託管、課後服務、扶殘助殘、勞動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設施維護類,主要從事農村公共文化設施等公共設施管護、農田基礎設施管護、道路管護、水利管護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會治理類,主要從事鄉村格線員、基層調解員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條 安置對象。鄉村公益性崗位主要安置脫貧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農村低收入人口、農村殘疾人、農村大齡人員(45-65周歲)等群體。
  脫貧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是指鄉村振興部門登記管理的相應人員。
  農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門登記管理的相應人員。
  農村殘疾人,是指殘聯登記管理的相應人員。
  第十條 崗位聘用。建立鄉村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精準識別機制,綜合考慮人員類型、收入水平、申請意願、個人能力等因素,在符合用人條件的前提下,確定相關人員。人員確定後要在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時間不少於3天。
  第十一條 崗位待遇。鄉村公益性崗位統一實行政府補貼。補貼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據崗位類型、勞動時間等因素確定。同一人員崗位補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到期後可視情適當延長,崗位待遇按月發放。
  縣級人民政府統一為在崗人員購買每年不超過60元的意外傷害商業保險,已購買的不再重複購買。
第四章 城鎮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
  第十二條 崗位設定。城鎮公益性崗位設定為:
  (一)公共管理類,主要從事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所)管理服務、道路交通協管、治安巡防協管、市政管理協管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務類,主要從事公共環境衛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會事業類,主要從事社工服務、養老護理、課後服務、互助幫扶等方面的工作;
  (四)設施維護類,主要從事基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護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會治理類,主要從事社區格線員、基層調解員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條 安置對象。城鎮公益性崗位主要安置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城鎮大齡失業人員(女性45周歲以上、男性55周歲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齡)。
  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城鎮大齡失業人員(女性45周歲以上、男性55周歲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齡),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登記管理的相應人員。
  第十四條 崗位聘用。建立城鎮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精準識別機制,綜合考慮人員類型、收入水平、申請意願、個人能力等因素,在符合用人條件的前提下,確定相關人員。人員確定後要在所在社區進行公示,時間不少於3天。
  第十五條 崗位待遇。城鎮公益性崗位統一實行政府補貼。補貼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依據崗位類型、勞動時間等因素確定。同一人員崗位補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崗位待遇按月發放。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補貼時年齡為準)。
  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參照用人單位為上崗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包括個人應繳納部分)執行。
第五章 崗位管理
  第十六條 信息化管理。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對城鄉公益性崗位和人員“雙實名”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日常管理。加強日常監督管理,督促在崗人員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具體管理工作由所在鄉鎮(街道)負責,村(社區)參與具體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條 資金管理。嚴格執行資金管理制度,對優親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虛報、謊報、套取資金等行為,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退出管理。城鄉公益性崗位人員實行退出機制,一旦退出將即時解除勞務協定,從解除勞務協定的下月起停止發放補貼。
  (一)自然退出。城鄉公益性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鄉鎮(街道)督促退出:
  1.通過用人單位吸納、靈活就業、自主創業等方式已實現就業的;
  2.自願退出崗位的;
  3.公益性崗位已滿規定期限的;
  4.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5.其他須退出崗位的情況。
  (二)人員清退。城鄉公益性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鄉鎮(街道)負責清退:
  1.申報材料虛假失實的;
  2.本人未提供相應勞動、他人頂替上崗的;
  3.無故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的;
  4.不服從崗位管理或違反崗位管理辦法,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質量、標準達不到要求,經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崗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鄉公益性崗位條件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魯人社字〔2020〕36號)同時廢止。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按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2021年12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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