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山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修正)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7.27
- 實施時間:2002.07.27
1995年12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山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國有...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第十條 所有出讓的土地...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許可權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各級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批覆,一律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及其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房地產...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第十條所有出讓的土地均應...
山東省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山東省國有林場條例》第三十五條、《山東省口岸綜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山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山東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山東省...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按照出讓契約約定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度供應計畫,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計畫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經濟...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修正)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編輯 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下列規定審批:(一)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按照出讓契約約定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度供應計畫,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計畫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經濟...
第二十五條 中標人應當在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規定與招標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按契約約定支付出讓金。 計畫、城市規劃等部門應當依據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為中標人辦理基本建設立項、規劃...
山東省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主要為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制定一套穩定有序的處理辦法。目錄 1 基本信息 2 主要內容 基本信息 編輯 【發布單位】815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2-14 【生效日期】1995-12-14 ...
在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並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的指導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由市政府按《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基準價格,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拆遷、財政、物價和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根據出讓地塊的地理位置、使用年限、開發配套...
第二十五條 中標人應當在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規定與招標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按契約約定支付出讓金。計畫、城市規劃等部門應當依據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為中標人辦理基本建設立項、規劃許可等...
第一條根據《濟南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以下簡稱《出讓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市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 縣(市)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土地用途或使用條件的,必須徵得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以書面形式變更出讓契約,相應調整出讓金,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山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在2002.10.08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辦法全文 2002年8月27日省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二00二年十月八日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山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無償收回的其他國有土地。 第八條 下列國有土地,應當通過有償收回進行儲備: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 (二)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集體土地因農轉非依法...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是指城市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連同相關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租賃、抵押的行為。第三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和獨立工礦區範圍內進行的各類房地產交易,均適用本條例。涉外房地產交易,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11月25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廢止《山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本決定自公布...
(二)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調整使用土地的;(三)集體土地因農轉非依法轉為國有的;(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有償收回的其他國有土地。第九條 下列國有土地,可以通過收購進行儲備:(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沒有能力按...
第二十五條 中標人應當在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規定與招標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按契約約定支付出讓金。計畫、城市規劃等部門應當依據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為中標人辦理基本建設立項、規劃許可等...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管理,有計畫地進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擬定土地出讓計畫,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准。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
我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在全面總結《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山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等地方法規、規章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緊密結合我省城鄉規劃工作當前形勢和發展...
《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系1995年10月12日經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年7月27日根據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未按契約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
保證城市規劃實施,科學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市國有土地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結合婁底市實際,制訂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