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7.27
- 實施時間:2002.07.27
為了保證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將《山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第五十二條、《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山東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五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第三十六條、《山東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山東省內陸漁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山東省徵兵工作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山東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辦法》第三十六條、《山東省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山東省國有林場條例》第三十五條、《山東省口岸綜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山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山東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山東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第五十條、《山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山東省經紀人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山東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山東省公路規費徵收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山東省旅遊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九條均修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