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利用外資嫁接改造現有企業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加快利用境外資金對現有企業進行嫁接改造,加速企業技術進步,促進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擴大出口創匯,加快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利用外資嫁接改造現有企業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一)省內所有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性企業以全部或部分資產(包括場地、廠房、設備、公用設施、工業產權)或資金等作為出資,外商以現匯、設備專有技術等作為直接投資,興辦合資、合作企業。
(二)使用經批准的各類境外貸款,吸收間接投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進行技術改造。
第三條利用外資對現有企業嫁接改造,必須納入本省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產業政策,有利於在更高更深的層次上調整產業和產品結構,提高產品檔次和質量,提高企業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使產品更多地進入國際市場,以取得更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除國家規定的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資、外商獨資及外資控股的項目外,應積極鼓勵外商投資和提高外商投資的比例。
第四條利用外資改造現有企業所舉辦的合資企業,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批准,對嫁接改造項目可免徵投資方向調節稅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經省科委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享受國家關於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屬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享受國家關於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可享受兩年免繳,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的設備免徵關稅。
現有企業嫁接改造項目投產後,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予以保稅;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規定的,免徵出口關稅。
第五條現有企業利用外資嫁接改造包括以下形式:
(一)外商直接投資入股;(二)約定合作條件,雙方合作經營;(三)對外折股出讓,將吸收的股金用於出股企業的技術改造,其中國有資產出讓後收回的股金上繳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結合產業結構調整,轉投於急需發展的產業,本企業符合上述要求的,可按規定優先用於本企業;(四)補償貿易;(五)使用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畫的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商業貸款;(六)向外方租賃設備;(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條中方現有企業固定資產的出資包括以下方式:
(一)直接評估作價投入,即按評估作價後的總值計算投資比例。(二)租賃式投入,企業全部或部分固定資產作價,由新舉辦的中外合資企業租賃。(三)合作式投入,即現有國有、集體企業利用外商直接投資興辦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方投入的固定資產所有權不發生變更,外方的投入可按契約約定的條件陸續收回。
第七條現有企業以未清償的銀行貸款形成的固定資產作為股本或對外出售股權前,須徵得貸款銀行同意。
第八條國有企業的資產評估要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的規定執行。評估結果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並作為審批時的必備檔案。集體企業的資產評估參照該辦法執行。
外商出資的固定資產價值,必須經合營各方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進口設備到岸後,海關憑商檢部門出具的報驗證明放行,商檢部門按國家規定進行檢驗和價格鑑定。
外方無形資產的評估,屬於外方購買的,按購入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確定重估價值;屬於外方自創或自身擁有的,按自創時所耗費的實際成本或帳面價值及其獲利能力,確定重估價值;屬於外方本身擁有的無帳面價值或無實際成本的,按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確定重估價值。對重估價值的評估及確認,執行前款規定。
第九條現有企業以全部固定資產作為投資舉辦中外合資企業的,應依法清理債權、債務。其債權作為股份投入合營企業,其債務由合營企業承擔,並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原企業仍保留其名稱和法人資格,並單獨建立財會科目和帳簿,支配中方股份從合資企業中分得的利潤;合資期滿時購買外方剩餘股份,或因故清算時代表中方參與清算工作。合資企業的中方代表人,要代表中方在合資企業中依法行使股東權力,支配股東權益,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現有企業以部分固定資產(剔除固定資產貸款尚未償還部分)作為投資,將另一部分固定資產租賃給合營企業的,其租金計入原企業其他銷售收入。
第十一條現有企業利用外資嫁接改造項目,可以在原廠區、場地或開發區進行,也可以到國外建廠、興辦實業、建組裝廠或售後服務網點。其在海外投資項目按國家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執行。易地興辦合資改造項目騰出的場地,由原企業繼續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或發展第三產業,也允許依法有償轉讓,將所取得的資金投入到嫁接改造項目上去。
第十二條現有企業與外商合資進行嫁接改造的項目,原則上要做到外匯自行平衡。對不能自行平衡的,須先商得省外匯管理局同意方可批准立項,中方不得自行承諾保證外方的外匯收入。合資項目註冊資本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原則上按以下標準確定:總投資30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應占70%以上;300萬美元到1000萬美元的,應占50%以上;1000萬美元到3000萬美元的,應占40%以上,3000萬美元以上的;應占33%以上。總投資與註冊資本的差額部分,由合資雙方按出資比例分別借貸。中方不得為外方貸款提供擔保。
對國家和省鼓勵的重點嫁接改造項目,開戶銀行和有關部門要優先安排需中方籌措的差額貸款。
第十三條利用外資嫁接改造的合資企業,合資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合資期滿,其全部資產按雙方出資比例進行清算和分配;外方要求在合資期限內先行收回投資的,應按國家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定,辦理企業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現有企業經嫁接改造後的富餘職工,原則上由中方企業在合資前作好妥善安置。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協助中方企業通過發展第三產業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等途徑安置好富餘職工。原勞動契約制職工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契約,並按契約規定發給違約賠償金;自願離職的發給退職金和保險金;要求調離的給予辦理調動手續;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老弱病殘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職工,可由合營企業的中方辦理廠內退養,其退養費與外商協商共同負擔。對確實難以安置的其他職工,按合營契約規定支付一定期限的生活費用,經培訓後仍不能重新上崗的,可轉為社會失業,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發給失業救濟金。
合資(合作)企業要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當地社會保險統籌,為中方職工建立社會保險,享受規定的保險福利待遇。合資(合作)前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企業繼續按當地政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統籌金的,其退休金仍由社會統籌解決。暫時沒有參加社會統籌的企業,與外方舉辦合作企業的,退休人員退休金由合作企業負擔;舉辦中外合資企業的,應在合資前與外方商定明確妥善的解決辦法,並在契約中明確規定,以確保中方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全省現有企業利用外資嫁接改造工作,要接受省計委制訂的全省利用外資中長期總體規劃、年度計畫的指導;各級經委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現有企業利用外資嫁接改造工作,並組織實施。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按魯政辦發[1990]21號檔案執行。向外商出讓國有資產產權的應按魯政辦發[1994]37號文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國外政府和國外商業貸款的嫁接改造項目,按現行規定的固定資產項目審批辦法審批。限額以上(3000萬美元以上)嫁接改造項目由省經委會同省計委、省外經貿委進行初審並向國家轉報。
省計委和省經委要根據國家指導外商投資的規定和本省經濟發展規劃,定期公布利用外資投向目錄和利用外資嫁接改造投向重點,省經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嫁接改造的重點項目,並列入年度技改投資計畫。
第十六條利用外資嫁接改造興辦合資企業的合資契約、章程,由各級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按規定許可權審批,並頒發批准證書。合資雙方在領取批准證書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在規定時間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合資企業的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契約、章程等檔案的複製件。
第十七條利用外資嫁接改造,中外雙方以資金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資產,納入技術改造投資規模;完成的財務支出和工作量,納入技術改造統計範圍。各級審批的利用外資改造項目,要在批准立項後按時將有關情況填表,分別報省經委、省計委、省外經貿委和企業主管廳局備案。對各地違背國家和省產業政策或越權審批的項目,省審批機關有權在接到檔案1個月內予以否決。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內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山東省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