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資改造現有企業的若干補充規定》在1994.05.18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資改造現有企業的若干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5.18
- 實施時間:1994.05.18
第一條 為鼓勵和促進現有企業利用外商投資進行技術改造,引進先進技術,最佳化產業結構,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情況,制定《河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資改造現有企業的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第二條 鼓勵現有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對存量資產進行技術改造(以下簡稱合營改造)。利用外商投資改造現有企業的形式,可以整體或部分資產與外商合資,還可以出售部分產權。合營改造企業享受國家和本省制定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三條 合營改造應執行國家公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項目應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產業政策,有利於調整產業和產品結構,提高產品檔次和質量,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技術裝備水平,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四條 國有企業產權轉讓,需經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其中有中央投資的,需事先徵得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屬中央投資部分的產權收入歸中央。所有特大型、大型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報國務院審批。
第五條 國有企業以現有資產作為資本投入或出售產權進行合營改造的,必須委託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需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非國有資產的評估,可參照國有資產評估辦法進行。
第六條 以出售部分產權進行合營改造的,出售收入由原企業負責收取,用於償還銀行債務、安置本企業職工、技術改造和擴大再生產。現有企業以部分固定資產作為投資,另一部分固定資產租賃給合營企業的,租賃費由原企業收取。
第七條 經批准後的中方企業投入的國有資產評估價值,因經濟效益、產品質量、商標信譽、員工素質等多方面因素影響,在對外談判成交價格允許上下浮動,當成交價低於評估價值10%的可由企業自主決定;低於10%至20%的,需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低於20%以上的,需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批准
第八條 對中方企業以土地作價入股的合營改造項目,應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補交出讓金確有困難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減、緩交土地出讓金,或者以土地出讓金作為國家股在合營企業中體現。
第九條 現有企業合營改造,經批准後對原債務可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將“撥改貸”中的大部分轉為國家對合營改造項目的資本投入;經審核的呆帳由銀行按規定用呆帳準備金沖銷;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由其轉報政府批准,原企業的債務可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對企業的債務進行託管並負責還本付息。
第十條 現有企業合營改造後,中方所投資產的管理可根據不同形式採取以下方式:現有企業以部分資產進行合營改造的,合營企業中方投資由原企業持有和管理;全部或大部分資產進行合營改造的,中方投資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持有和管理,經批准亦可保留原企業名稱和法人資格。
第十一條 中方企業除以現有廠房、設備出資合營外,另需投入資金的,在自籌50%的前提下,可向銀行申請股本金貸款;對投資額較大的項目,可降低自籌比例。屬國家政策性貸款範圍的可申請政策性貸款。
第十二條 合營改造項目投資規模納入技術改造計畫。對於利用國內資金正在進行技術改造的企業,合營改造後,原已落實的貸款指標可以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 支柱產業和基礎產業中的骨幹企業進行合營改造時,中方資本應占控股地位。
第十四條 進行合營改造的企業,其原有產品涉及出口配額和許可證的,在合營改造前,經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同意,可繼續保留原有出口配額和許可證。
第十五條 利用外商投資改造現有企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按《關於現有企業利用外資技術改造項目審批管理問題協調意見的通知》(冀政辦函[1994]71號)執行。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河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補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