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應急處理方案》和《山東省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調查處理方案》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3〕1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方案
山東省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調查處理方案
為確保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能夠得到及時、迅速、規範的控制處理,防止疫情擴散蔓延,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機構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調查處理工作。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承擔調查處理工作。各級定點醫院負責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轉運和收治工作。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都要設立發熱門診,開展門診監測工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都要設立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監督員,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包括各級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街道、社區、農村的醫療保健機構)都要設立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檢查員,組建統一的調查處理隊伍,具體開展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調查處理工作。
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街道、社區、居委會和農村基層組織都要設立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負責人、監督員、檢查員,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單位、本區域疫情報告及對接觸可疑人員的追蹤管理、消毒工作。
二、流行病學調查線索來源確定
各地要將發熱門診、定點醫院、單位自查、上級反饋信息及民眾反映的線索作為流行病學調查來源。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建立相對獨立的發熱門診,門診工作人員要做好自身防護,要掌握非典型肺炎的主要臨床特徵及其診斷標準,及時發現病人並立即採取隔離措施,避免漏診、誤診,並同時報告疫情。
定點醫院對其他醫院轉入的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應立即隔離、治療。嚴格按照非典型肺炎診斷標準核實、排查疑似病人。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每日自查制度,對發現的異常病人,立即轉入發熱門診。
學校、托幼機構及各企事業單位要建立晨檢制度,每天進行晨檢,及時掌握學生及員工的健康狀況,一旦發現有發熱、頭痛、咳嗽等症狀者,要及時送到醫院檢查治療。對缺勤者要弄清缺勤原因,若醫院診斷為疑似病例或臨床診斷病例,對其密切接觸者和可疑接觸者(同班、同室)立即採取隔離觀察措施,隔離觀察時間不少於12天。
對於上級轉發信息及民眾反映的線索,各級應立即組織人員調查、核實,首先勸其治療觀察,若情況屬實,應立即對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展開調查。
三、流行病學調查的實施
流行病學調查堅持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的原則,調查率要達到100%。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的實施;根據確定的流行病學調查線索及來源,負責疑似病例或臨床診斷病例及其密切接觸者、可疑接觸者的調查和追蹤;負責對疑似病例或臨床診斷病例開展傳染源、傳播途徑及暴露因素的調查。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並參與本市首例病例和輸入性病例的調查核實。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並參與本省首例病例和暴發、流行疫情的調查,並負責病原學診斷工作。
(一)疑似病例或臨床診斷病例的流行病學調查。根據病例的症狀與體徵、實驗室檢驗、肺部影像學檢查、流行病學史等進行核實診斷。對報告的每一例病例進行個案調查,並填寫個案調查表。主要內容包括病例的基本情況、發病經過、症狀與體徵、實驗室檢查、肺部影像學檢查、治療情況、流行病學史、接觸者情況等。重點對病人的接觸史進行詳細的流行病學調查,特別是發病前2周內外出史、接觸同類病例情況、與動物及外環境接觸情況,以便發現可能的感染來源線索。
(二)密切接觸者的流行病學調查。對直接接觸疑似病例或臨床診斷病例的家庭成員、陪護人員、同事、旅途同行者、首診醫院的直接診治人員等密切接觸者,應由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詳細登記,詢問病史,組織到指定醫院進行健康查體,並安排到指定醫院隔離觀察,密切觀察其發病情況。對觀察過程中發現的疑似病例及時嚴格隔離治療。
(三)可疑接觸者的流行病學調查。對間接疑似病例或臨床診斷病例及其密切接觸者的可疑對象,由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社區、單位、學校進行調查,登記造冊,安排在家或交通留驗站隔離觀察不少於12天。各級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監督員、檢查員每天要對本機構(單位)的人員進行調查詢問,一旦發現到過疫區並出現發熱症狀者,應及時送指定醫院就診。
四、調查後的處置與管理
(一)對確診為疑似病例或臨床診斷病例者,應立即轉入定點醫院進行診治;重症病例應由定點醫院成立的醫療救護小組及時進行搶救,防止病人死亡。所有病例的救治情況由定點醫院每天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生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報告。
(二)對疑似病例或臨床診斷病例的密切接觸者,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統一安排在指定地點或醫院進行醫學觀察,每天測量體溫,對發熱者及時進行X光片和CT檢查;發現疑似病例應立即進行隔離治療。
(三)對疑似病例或臨床診斷病例密切接觸者的可疑接觸人員,應由所在社區或單位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檢查員負責追蹤觀察。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專門的追蹤觀察場所,追蹤觀察過程應在醫療衛生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每天測量體溫,對發熱者要及時轉入指定地點或醫院進行醫學觀察,並將結果及時報告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四)對在社區或單位發現的發熱病人,應由所在社區或單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檢查員負責將病人轉入有關醫院的發熱門診進行診治。
(五)對發現疑似病例或臨床診斷病例及其密切接觸者的場所、交通工具、物品等,在當地衛生防疫機構指導下,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的消毒處理。
五、保障措施
(一)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工作,整個調查處理工作要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統一領導下進行。建立健全各類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學調查處理相關組織機構,責任到人、到崗、到位,隨時待命參加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和處理。
(二)健全網路。每一個基層醫療機構,包括農村衛生室、社區居委會的醫療服務中心都要明確1-2名管理檢查員,負責宣傳教育、發現報告、隔離觀察指導等工作;每一個鄉鎮和街道辦事處要明確1-2名監督員,加強督促檢查,做到形成網路,豎到底,橫到邊,全覆蓋,不遺漏。防疫人員不足的,由當地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調配。
(三)技術培訓。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對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學調查處理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完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病學調查、監測、診斷手段,提高對疫情的應急反應能力。(四)物資供應。做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學調查和處理的資金和物資儲備,如消毒藥械、防護用品、呼吸機、檢驗和診斷試劑等,保障流行病學調查和處理的需要。
(五)宣傳教育。加強對公眾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識的健康教育,重點加強對學校、托幼機構、廠礦等人群相對集中場所的宣傳,普及防治知識,提高民眾的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同時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宣傳,提高公眾依法防病的意識,爭取他們對疫情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六)督導檢查和效果評價。制訂統一的督導檢查標準,開展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各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及流行病學調查處理的督導檢查,保證各項組織、管理和技術措施及時落實到位;以繼發病率作為指標,及時開展對疫情調查處理和控制效果的評價。
六、附則
本方案中的用語含義如下:
(一)臨床診斷病例。按照衛生部印發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臨床診斷標準(試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為臨床診斷病例:
1.同時具有流行病學史的1.1條、相應症狀和體徵和胸部X線檢查指標的;
2.同時具有流行病學史的1.2條、相應症狀和體徵、實驗室檢查和胸部X線檢查指標的;
3.同時具有流行病學史的1.2條、相應的實驗室檢查和胸部X線檢查指標,以及抗菌藥物治療無明顯效果的。
(二)疑似病例。按照衛生部印發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臨床診斷標準(試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為疑似病例:
1.同時具有流行病學接觸史、臨床症狀和體徵和實驗室檢查指標的;
2.同時具有臨床症狀和體徵、試驗室檢查和胸部X線檢查指標的。
(三)密切接觸者。密切接觸者是指治療護理或探視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與病例曾居住在一起(包括住院)或直接接觸過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和體液的人。
(四)可疑接觸者。可疑接觸者是指曾與密切接觸者有接觸史的人。
附屬檔案:1.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臨床診斷標準(試行)
2.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推薦治療方案和出院診斷參考標準(試行)
3.醫院消毒隔離工作指南(試行)
4.非典型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提綱(試行)
5.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報告登記一覽表(試行)
6.非典型肺炎病例實驗室檢測標本採集技術指南(試行)
7.病人住所及公共場所的消毒(試行)
8.各種污染對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試行)
9.社區綜合性預防措施(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