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實施意見

2009年10月2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政發〔2009〕126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提高認識,總結經驗,增強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緊迫感和責任感;突出重點,明確責任,認真落實《決定》提出的任務;加強領導,強化措施,為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障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文號:魯政發〔2009〕126號
  • 印發時間:200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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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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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實施意見
魯政發〔2009〕126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以下簡稱《決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認識,總結經驗,增強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是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維護人民民眾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2007年,省政府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07〕37號)以來,全省各級、各部門以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為主線,以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為重點,進一步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組織領導機制,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整體有效推進,依法行政制度建設質量進一步提高,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積極穩妥進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更加規範,行政執法責任制全面推行,行政複議案件受理渠道進一步暢通,市縣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得到加強。
但必須清醒地看到,市縣政府依法行政還存在一些問題,有的還很突出。一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甚至少數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意識不夠強,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不夠高;一些地方多頭執法、重複執法的現象尚未杜絕,少數執法人員亂作為和不作為的現象依然存在,行政權力的監督約束機制不夠健全,部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的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採取得力措施,全面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
二、突出重點,明確責任,認真落實《決定》提出的任務
(一)提高市縣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1.健全領導幹部集體學法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健全集體學法制度,制訂年度計畫,每年集體學法不少於4次。要建立健全法律知識培訓制度,做到學法計畫、內容、時間、人員、效果“五落實”。
2.加強對領導幹部任職前的法律知識考查和測試。對擬任市縣政府及其部門領導職務的幹部,在任職前考察時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以及依法行政情況,必要時還要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知識測試,考查、測試結果應當作為任職的依據。
3.強化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行政執法人員上崗前必須參加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取得執法資格,上崗執法。對在崗行政執法人員,要每2年進行一次依法行政知識培訓,培訓情況、考試成績應作為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4.加大公務員法律知識測查力度。加強對公務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在公務員錄用考試或競爭上崗時,應當增加法律知識在相關考試科目中的比重。
(二)完善市縣政府行政決策機制。
1.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實施辦法。重大行政決策,除依法不得公開的外,要向社會公布決策方案草案,廣泛聽取公眾、專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制定與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要廣泛聽取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2.推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要擴大聽證範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要規範聽證程式,科學合理地遴選聽證代表,確定、分配聽證代表名額要充分考慮聽證事項的性質、複雜程度及影響範圍。聽證代表確定後,應當將名單向社會公布。聽證舉行10日前,應當告知聽證代表擬做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確保聽證參加人對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平等、充分的質證和辯論。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吸收採納,意見採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書面形式告知聽證代表,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3.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要交由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決策。
4.堅持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製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由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者部門、機構的行政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依法應當公布的重大行政決策結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公布。
5.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要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並糾正存在的問題,減少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後評價由決策機關組織,或由決策機關委託執行機關進行。
6.建立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要堅決制止和糾正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式的決策行為。對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未經集體討論作出決策的,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給予處分。對依法應當作出決策而不作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三)加強規範性檔案實施監督管理。
1.嚴格規範性檔案制定許可權和發布程式。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規範性檔案要經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由制定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要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2.強化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市縣政府發布規範性檔案後,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市縣政府要結合實際,建立規範性檔案電子資料庫和備案查詢系統。備案機關對報備的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加強對制定發布規範性檔案工作的監督,對違法制定發布規範性檔案的,要依法予以糾正。
3.建立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每2年要進行一次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做到定期清理和適時清理相結合,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相互牴觸、依據缺失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範性檔案,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清理後要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四)嚴格行政執法。
1.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繼續深入推進並規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加強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指導,保障市縣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效行使。研究探索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領域從城市管理向文化、旅遊、礦山安全、農業、林業、水利等領域擴展。進一步規範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市縣保留的本級行政許可、非許可審批事項應當逐步進入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要提高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效率,轉變服務方式,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推行網上審批。市縣政府要加強對行政服務中心運行和行政許可、審批行為的領導,完善監督檢查機制。積極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工作。
2.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性審查制度。市縣政府應當根據機構設定和法律依據變動情況,適時審查本級部門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並將合法的行政執法主體向社會公布。市縣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執法環節、步驟要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大力推行規範行政處罰裁量工作,減少執法隨意性。要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主體、依據、許可權、責任和裁量標準、程式步驟、辦事時限、監督方式等內容,應當通過便於公眾知曉的形式向社會公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建立監督檢查記錄製度。統一行政執法案卷製作標準,完善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制度,並每年組織一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對檢查結果,市縣政府要向有關行政執法機關通報並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市縣政府部門要向同級政府報告。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執法質量,做到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3.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健全執法依據定期梳理和分解執法職權制度,依法明確行政機關之間和行政機關內部不同機構、崗位的執法職責,並將法定職權和執法責任分解到具體執法機構和崗位。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市縣政府負責對所屬部門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考核,政府部門負責對其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考核;組織開展社會評議,並將評議考核結果列入目標、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要加大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力度,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實施行政行為的,依照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4.完善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市縣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要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罰沒收入必須全額繳入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對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沒指標、違反罰繳分離的規定以及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掛鈎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負責人作出處理。
(五)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1.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要完善民眾舉報投訴制度,支持、鼓勵人民民眾、新聞媒體對行政機關違法行為檢舉、曝光。建立及時處理新聞媒體反映問題的協調機制,完善新聞發布會、情況通報會制度。對人民民眾檢舉、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行政機關應當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作出處理;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問題,要及時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對打擊、報復檢舉、曝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2.加強行政複議工作。實行行政複議首長負責制,將行政複議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和本部門目標責任制。要暢通行政複議渠道,制定便民措施,凡是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必須依法予以受理。要改進行政複議審理方式,綜合運用書面審查、實地調查、聽證、和解、調解等手段辦案,依法公正地作出複議決定,並加大對行政複議決定落實的監督力度。要按照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健全市縣政府行政複議機構,充實行政複議工作人員,保證一般案件至少2人承辦。加強對行政複議人員的業務培訓。積極推行行政複議委員會試點工作。
3.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認真履行法定的應訴義務,鼓勵、倡導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要加強與人民法院的聯繫,及時掌握和解決行政審判反映的行政執法問題,不斷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行政機關要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4.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發布機制,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載體。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依申請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制度,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
(六)增強社會自治功能。
1.建立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民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機制。遵照法律規定,堅持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制度,擴大基層民眾自治範圍。建立健全各項民主制度和議事決策程式,引導基層民眾有序參與,保障基層民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積極支持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人民調解工作,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嚴禁干預基層民眾自治組織自治範圍內的事情,不得要求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承擔依法應當由政府及其部門履行的職責。
2.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積極培育和支持各類社會組織健康發展,發揮其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自律的作用。堅持培育發展與管理監督並重,引導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嚴格行業自律,規範從業行為。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實施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要鼓勵、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
3.營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會氛圍。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把法制宣傳作為依法行政的基礎工程,促進社會法治氛圍的形成。
三、加強領導,強化措施,為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障
(一)強化對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組織領導。要按照國發〔2008〕17號檔案的要求,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行政問責制度、績效管理制度,把依法行政納入市縣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對市縣政府不履行依法行政的領導職責,導致本行政區域1年內發生多起嚴重違法行政案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要依法追究該市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省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指導和督促檢查。
(二)市縣政府要狠抓落實。市縣政府要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擺上重要位置,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定期聽取匯報,協調解決問題,狠抓工作落實。要抓緊制定具體方案,確定不同階段的工作重點,有計畫、分步驟地推進依法行政。市縣政府法制機構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推進依法行政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等工作。
(三)完善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報告制度。市縣政府每年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報告本地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特別是對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不依法行政問題的查處和整改情況以及下一年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見。市縣政府部門每年要向本級政府報告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的情況。要逐步建立依法行政統計制度,及時掌握本地區依法行政進展情況,查找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並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四)加強市縣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市縣政府要保證政府法制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保障法制機構正常開展工作的必要經費。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機構參與本地區重大涉法事項處理的制度。市縣政府所屬部門、鄉(鎮)政府要明確分管領導,並有專人負責政府法制工作。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政府法制幹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不斷提高推進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省政府各部門要帶頭依法行政,深入研究依法行政中的難點問題,加強對本部門、本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導,並為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支持。各地區、各部門依法行政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省政府。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0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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