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03年12月2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
魯政發〔2003〕11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妥善解決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我省失地農民生活安排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義
隨著
工業化、
城市化進程的快速推進,失地農民數量不斷增多,從根本上保障其生活需要已成為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目前,一些市、縣(市、區)已開始探索失地農民生活保障辦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總的看,我省這項工作尚處在起步階段,與形勢發展的要求還很不適應。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具體行動,有利於保護失地農民合法權益,有利於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有利於統籌城鄉經濟與社會發展,加快全省城市化進程。各級政府要把加快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為落實“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實踐和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擺上重要日程,高度重視,抓緊抓好。
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以統籌城鄉經濟與社會發展、加快城鄉一體化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方向,以維護失地農民根本利益、切實保障其年老後的基本生活為主要目標。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政府能承受,民眾能接受”;堅持統一制度與因地制宜相結合,儘快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堅持多方籌資,政府、集體、個人共同承擔;堅持突出重點與搞好配套相結合,把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作為制度建設的核心。同時,要十分重視完善就業、土地徵用管理等相關的配套政策措施。
二、加快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保障對象。在城市規劃區內,經依法批准,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統一征地,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失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且失地後人均農業用地較少(具體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在冊人員,均應列入保障對象。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把城市規劃區外的獨立工礦區和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區等列入保障範圍。具體保障人員,經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准後確定,並予以公示。以前失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遺留問題,本著自願參加的原則,由各市、縣根據當地實際研究制定解決辦法。
(二)保障形式。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其年老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1.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人員的養老保險。建立個人專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制度。個人專戶由集體和個人繳費組成,記帳利率按不低於1年期銀行同期利率確定(下同)。政府出資部分全部記入縣級社會統籌帳戶用於調劑。繳費標準主要根據當地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標準、全省平均預期壽命和當地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含增長幅度等因素)等綜合確定,一次性繳足(或不分年齡實行相同繳費標準,或區分年齡分檔繳納)。保障對象享受的待遇按繳費水平確定,要確保年老後的基本生活,具體保障標準由各市、縣確定。保障對象死亡後,其個人專戶中的餘額可依法繼承。
2.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人員按當地測算標準一次或分次繳納養老保險費用(或不分年齡實行相同的繳費標準,或區分年齡分檔繳納),建立個人專戶和統籌帳戶。個人專戶由集體和個人繳費組成(記帳利率同上),政府出資部分全部記入縣級統籌帳戶用於調劑。繳費對象未達到領取年齡死亡後,其個人專戶中本息可依法繼承。繳費對象屬農民身份的,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納入農村低保;“農轉非”的,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納入城市低保;就業的,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對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開始領取養老金。
3.與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前,已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失地農民,原個人帳戶保持不變,到達領取年齡後其相應的養老金領取額,可與參加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享受的領取額合併,統一發放。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原個人帳戶保持不變,達到領取年齡後,分別領取養老金。
(三)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1.多渠道籌措保障資金。採取“政府出一塊,村集體補一塊,個人繳一塊”的辦法,共同出資籌集。其中政府出資部分原則上不低於保障資金總額的30%,從市縣政府土地收入中列支;村集體和個人承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列支或抵交,集體補助應占大頭,其餘部分由個人承擔。
2.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障資金由當地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在征地費用撥付過程中統一辦理,及時轉入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專戶,單獨建帳,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勞動保障部門的農村養老保險機構,要參照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建立專門的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專戶檔案和相應的繳費證、領取證,確保失地農民進入領取年齡後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
三、大力促進就業,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一)大力促進失地農民就業。各地要把促進失地農民就業放在重要位置,堅持就業和養老保障並舉。要把勞動年齡段內的失地農民,納入勞動就業培訓體系。大力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和勞務中介組織要積極向失地農民提供就業信息,介紹失地農民就業、組織外出務工和勞務派遣。建立失地農民就業培訓專項基金,用於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和培訓問題。鼓勵用地單位在同等情況下優先安排失地農民;鼓勵失地農民自主創業,失地農民進城創辦民營企業的,可享受城市失業人員創辦民營企業的優惠政策。有條件的地方,對招收失地農民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可給予勞服企業的優惠政策。
(二)改革完善土地徵用制度。適當提高土地徵用補償標準。在城市規劃區內徵用土地,積極推行“區片綜合價”。“區片綜合價”的確定,要綜合考慮地理位置、利用現狀、農業產值、經濟生活水平、人均耕地數量及原征地價格等多方面因素,並根據情況變化適時進行調整。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堅持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實行統一征地、統一儲備、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管理,實現一個口子進、一個池子蓄、一個口子出。對經營性用地要實行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方式進行供地。
(三)加快推進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對城市區內失去大部分土地的村,各地要積極推進撤村建居,實現失地農民向城鎮居民身份的轉換。各地要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統一規劃,統一開發,實施優惠政策,加快“城中村”改造,實現村莊占地的功能轉換和農民住房的更新。在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中,要首先對原有的村集體資產進行股份制改造,其收益優先用於安排村民的生活保障。同時,在符合城市規劃開發許可和有關土地政策的前提下,可在村莊改造過程中,適當留出一定比例的建設用地,用於失地農民的居住和生活。
四、加強領導,搞好組織協調
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深入調研,因地制宜地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務必把工作做細做紮實,切忌簡單化。要加強宣傳工作,宣傳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具體實施過程中,要堅持先試點、再推開的原則,及時研究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總結完善。省勞動保障、國土資源、財政、建設、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2004年二季度前,各市要至少在一個縣(市、區)進行試點,爭取年底前全面推開。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