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興國縣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試行)》是興國縣為完善興國縣社會保障體系,加快城市化建設進程,確保失地困難農民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國縣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 確保:失地困難農民基本生活
  • 維護:社會穩定
  • 目的:保障百姓生活
  • 對象:失地農民
失地農民低保對象的範圍,失地農民低保標準,失地農民低保制度的基本原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及家庭收入的計算,

失地農民低保對象的範圍

為完善我縣社會保障體系,加快城市化建設進程,確保失地困難農民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我縣將在全縣範圍內對生活困難的失地農民實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確保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1、凡具有本縣常住戶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於我縣失地農民低保標準,又完全失去耕地(水田、旱地和魚塘)的農業人口;
2、在農村定居的城鎮居民與失地農民混合的家庭,符合本縣失地農民低保條件的,享受失地農民低保待遇。
3、失地農民取得非農戶籍,在城市定居的居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參照城市低保予以保障。

失地農民低保標準

1、現階段我縣失地農民低保標準,按照失地農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於840元確定(每人每月保障標準70元)。
2、今後根據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經濟發展水平、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的變化,由縣民政部門會同縣財政、農業、統計、物價等部門適時研究擬定調整標準,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民政部門予以公布實施。

失地農民低保制度的基本原則

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對持有農業戶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於興國縣失地農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實行差額救助的制度,實施失地農民低保制度,必須堅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相結合的原則,生活救助與扶持發展生產相結合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突出重點、照顧一般原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及家庭收入的計算

1、家庭成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的人員,確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按照《婚姻法》第三章有關規定確定。包括:
(1)配偶;子女;父母;
(2)父母雙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3)在外地就學的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口。
(4)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程式認定的其他成員。
2、家庭收入
(1)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所獲得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家庭收入計算按照統計部門有關“農民人均純收入”的辦法計算。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家庭生產經營收入、工資收入、財產性收入與轉移性收入。
家庭生產經營收入包括農林牧漁、建築、運輸、飲食服務等生產經營的收入扣除家庭生產經營費用外,以當年市場價格計算家庭生產經營收入;
工資性收入包括家庭勞動人口受僱於單位或個人而獲得的收入;
財產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紅利等收入;
轉移性收入包括親友贈送、保險年金、退休金以及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支付的贍養、撫養費。
失地農民家庭成員收入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收入確定。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的計算公式為: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度收入÷家庭人口數
(2)家庭成員及直系親屬分立戶口的,確定實際經濟收入時應合併計算。
(3)失地農民家庭成員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的榮譽津貼、撫恤補助、優待金、在校獲得的獎學金和困難補助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3、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
(1)申報的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達到或高於失地農民低保標準的;
(2)經有關部門確認,由於家庭成員吸毒、賭博、嫖娼或經常出入餐飲、娛樂場所而造成生活困難的;
(3)有撫養人(贍養人),但撫養人(贍養人)不盡撫養(贍養)義務而造成生活困難的;
(4)家庭成員無重大疾病或重殘,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而長期不願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或就業的;
(5)家中購買或擁有空調、行動電話、小汽車、非經營性機車、電腦等非基本生活消費用品的;
(6)因建房等基本建設投資過大、經營虧損或辦理婚喪之事大操大辦而造成生活困難的;
(7)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員對其家庭收入情況進行調查或弄虛作假的;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失地農民低保金的申請、審批和發放
1、低保對象申請:凡申請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應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委託村民小組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興國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申請時,申請人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家庭收入情況或相關證明材料。
2、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承擔受理本村失地農民低保對象的申請和初審,並負責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村委會應在收到申請人申請後完成對申請人家庭經濟和實際生活情況的審核上報。
(1)對申請人的家庭情況進行登記,核實其家庭基本情況,對其家庭收入進行計算,並成立由村委會成員、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員參加的評議小組進行評議。
(2)對經評議認為符合低保條件的申請對象,應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5天以上,廣泛聽取意見,填寫《興國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並提出初審意見,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對經評議不符合失地農民低保條件的申請人,應做好答覆和解釋工作。
3、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完成村委會報送材料的審核、上報。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等方法,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進行核實,確認後簽署意見並及時通知村委會,村委會張榜公布3天后,再將全部材料上報縣民政局審批;經核實不符合失地農民低保條件的,退回村委會並做好答覆和解釋工作。
4、縣民政局: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失地農民保障對象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低保條件的進行審批。審批後將結果告知鄉鎮,由鄉鎮通知村委會,由村委會張榜公布3天,對符合低保條件的,發給“最低生活保障證”。對有異議的,由村委會進行覆核,並按上述程式重新核查,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5、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實行差額發放。其計算公式為:(失地農民低保標準-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戶享受標準。
6、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請、審批和保障金髮放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
7、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對新申報的對象半年審批一次,一年覆核一次。若低保對象家庭人口和收入發生變化,應及時通過村委會告知鄉鎮政府,由鄉鎮報告縣民政局,經縣民政局覆核後,按照規定辦理增發、減發或停發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手續。
六、資金的籌措與管理
1、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縣財政負擔,列入縣級年度財政預算。
2、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併入縣民政局設立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專戶,保障資金實行按季發放,由財政部門按照民政局核定批准的低保金髮放人數和金額,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到各鄉鎮金融網點,直接存入低保戶個人帳戶,實行社會化發放。
七、監督與處罰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地農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民政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領的保障金和終止享受低保待遇,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或家庭人口減少,不按規定向管理機關履行告知義務,繼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從事失地農民低保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對符合享受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無正當理由拒不審批,或者無故拖延審批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2)對不符合享受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擅自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3)貪污、挪用、擠占、拖欠、扣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4)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八、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九、本實施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