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中國小教材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山東省中國小教材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山東省教育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中國小教材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山東省教育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山東省中國小教材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教材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山東省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魯教辦發〔2023〕2號
各市教育(教體)局,各高等學校,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中國小教材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教材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山東省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執行。
山東省教育廳
2023年3月14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中國小教材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加強黨對教材工作的領導,切實提高中國小教材建設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國小教材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中國小教材是指山東省中國小使用的國家課程教材、地方課程教材以及作為教材內容組成部分的教學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視頻、圖冊和活動手冊等)。
第三條 中國小教材必須體現黨和國家意志,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體現黨和國家對教育的基本要求。
思想政治(道德與法治)、語文、歷史課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和涉及國家主權、安全、民族、宗教等內容的教材,統一使用國家統一編寫、統一審核的教材。
第四條 國家實行中國小教材審定製度,未經審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選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在國家教材委員會指導和統籌下,中國小教材實行國家、地方和學校分級管理。
第六條 省教育廳牽頭負責全省中國小教材管理,指導監督市、縣(市、區)和學校課程教材工作。組織好全省中國小教材選用、使用工作,確保全面有效實施。負責地方課程教材規劃、開發、審核和管理。組織開展教學指導、骨幹培訓、監測反饋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教材編寫、審核、出版、管理、研究隊伍建設,並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
第七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中國小教材管理,指導監督縣(市、區)和學校課程教材工作,組織好中國小教材選用、使用工作,開展教學指導、教材培訓以及使用監測反饋等,負責中國小校本課程教材審核和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中國小教材管理,指導監督學校課程教材工作,組織好中國小教材選用、使用工作,開展教學指導、教材培訓以及使用監測反饋等,負責中國小校本課程教材審核和管理。
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教材管理的政策規定,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範使用教材。校本課程由學校開發,以多種呈現方式服務學生個性化學習需求,原則上不編寫出版教材,確需編寫出版的應報主管部門嚴格審核。
第三章 教材編寫修訂
第八條 地方課程教材應當依據中國小課程方案、全省中國小課程教材建設規劃以及課程教學指導綱要,立足人才培養需要和山東經濟社會資源進行編寫修訂。教材編寫修訂應符合教育部《中國小教材管理辦法》相關要求。
第九條 教材編寫單位應具備教育部《中國小教材管理辦法》相關條件。地方課程教材編寫單位負責組建編寫團隊,審核編寫人員條件並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社會公示,對教材編寫修訂工作給予協調和保障。
第十條 教材編寫人員應符合教育部《中國小教材管理辦法》相關條件,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同意,並由編寫單位集中向社會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編寫人員不能同時參與同一學科不同版本教材編寫。
第十一條 教材編寫實行主編負責制。一套教材原則上設一位主編,特殊情況可設兩位主編。主編主要負責組織編制教材編寫大綱、統稿和定稿,對教材編寫質量負總責。主編須符合教育部《中國小教材管理辦法》相關條件。審定後的地方課程教材原則上不更換主編。
第十二條 教材編寫團隊由本學科和相關學科專家、教研人員、中國小一線教師等組成,各類編寫人員應保持合理結構和相對穩定,每冊核心編寫人員原則上不超過8人。
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編寫團隊中,應有在馬克思主義理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等方面有較高造詣的專家。
鼓勵國內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知名專家、學術領軍人物與中國小優秀教師共同編寫教材。
第十三條 教材實行周期修訂製度,一般按學制周期修訂。出現以下情形,應及時修訂。
(一)中國小課程方案、中國小課程教材建設規劃以及相關課程教學指導綱要等編寫依據發生變化。
(二)中央明確提出重要思想理論、重大戰略部署進教材的要求。
(三)經濟、社會、科技等領域發生重大變化、取得重要成果,經國家權威部門認可的、改變現有認知的重要學術成果發布。
(四)發現教材內容有錯誤、不適宜或出現較大爭議。
鼓勵編寫單位在教材使用過程中不斷完善教材。修訂後的教材須按相應程式送審。未按有關要求修訂和送審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 教材審核
第十四條 教材完成編寫修訂後,須按規定進行審核。
省教材委員會統籌指導地方課程教材審核工作,省教育廳負責組織地方課程教材審核,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按要求送省委宣傳部牽頭進行政治把關。
教材出版部門成立專門政治把關機構,建強工作隊伍和專家隊伍,在所編修教材正式送審前,以外聘專家為主,進行專題自查,把好政治關。強化對地圖、插圖、圖示、封面的政治審核和專業審核,確保符合正確價值導向和大眾審美習慣。
第十五條 教材審核人員應當由政策專家、學科專家、課程專家、教研人員、一線教師等組成,具備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客觀公正,作風嚴謹,並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同意。
教材審核實行編審分離制度,遵循迴避原則。
第十六條 教材送審工作採取集中受理的方式進行。省教育廳根據教材建設規劃和中國小教育教學需要,部署地方課程教材送審工作,發布送審公告,教材編寫單位根據公告送審教材。對編寫單位和人員不符合有關政策規定條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審要求情形的教材,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教材審核實行盲審制度,對照教育部《中國小教材管理辦法》具體要求和相關標準進行全面審核,實行政治審核、專業審核、綜合審核、專題審核和對比審核,嚴把政治關、科學關、適宜關。
第十八條 新編教材和根據課程標準等變化修訂的教材,審核一般分初審和複審兩個階段。初審重點審核全套教材的編寫思路、框架結構及章節內容。複審重點審核教材根據初審意見、試教試用以及一線教師審讀反饋意見進行修改的情況。
初審通過後,須進行試教試用,並選聘一線優秀教師進行審讀,在教學環節對教材進行全面檢驗。試教試用的範圍、方式和時間等要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編寫單位應當根據初審意見、試教試用情況和一線教師審讀意見對教材進行修改完善。
第十九條 教材審核按照個人審讀、集體審核的方式開展,在個人審讀基礎上,召開審核會議,集體充分討論形成審核意見。審核結論分“通過”“重新送審”和“不予通過”三種。
第二十條 審核通過的地方課程教材,按程式列入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審定後的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章 出版發行
第二十一條 教材經審定後方可出版、發行。教材出版、發行單位必須取得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准的教材出版、發行資質。教材出版單位要嚴格按照審定通過的出版稿印刷。
第二十二條 教材出版單位要嚴格規範編輯、審稿、校對制度,保證教材編校質量。教材出版和印製應執行國家標準,實施“綠色印刷”,確保印製質量。教材定價應嚴格遵守“保本微利”原則。教材發行應確保“課前到書、人手一冊”。
第二十三條 教材出版發行不得夾帶任何商業廣告或變相商業廣告,不得搭售教輔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六章 選用使用
第二十四條 省教育廳負責本省中國小教材選用使用工作的統籌管理,領導和監督中國小教材選用工作。教材選用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證選用過程規範、有序,確保選出適合本地區中國小使用的優質教材。
第二十五條 中國小教材選用工作以市或縣(市、區)為單位進行,具體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 教材選用單位應當組建教材選用委員會,具體負責本地區的教材選用工作。教材出版、發行人員以及與所選教材有利益關係的人員,不得擔任教材選用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七條 教材選用委員會應當由課程教材專家、教研員、中國小校長和教師等組成,其中一線教師不少於三分之二,選用委員會人數應為不少於9人的單數。教材選用委員會下設學科組,負責教材初選工作,每個學科組人數應為不少於5人的單數。
選用單位應建立中國小教材選用專家庫,專家庫中每個學科、學段專家人數不應少於每個學科組人數的3倍,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學科組成員從中國小教材選用專家庫中產生。除教材選用委員會主任外,其他成員從教材選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
第二十八條 教材選用委員會分學科組研讀、比較教學用書目錄中本學科所有版本教材,提出初選意見,提交選用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決定選用結果。會議討論情況和選用結果記錄在案,做好資料留存。
第二十九條 教材必須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山東省教育廳公布的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中選用。各地教材選用結果須在本級教育部門網站上公示,對異議進行核查處理,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各市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選用結果統一報送省教育廳。
選用的教材必須是經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版本,擅自更改內容的教材不得選用。
教材使用應嚴格遵照選用結果。不得以地方課程教材、校本課程教材等替代國家課程教材。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選用境外教材,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條 教材一經選用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如需更換教材版本,應由教材選用單位委託專業機構徵求使用地區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意見,形成評估報告,並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請。省教育廳同意後,教材選用單位組織教材選用委員會按程式選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則上從起始年級開始更換使用新版本教材。
第三十一條 教材選用(包括重新選用)不得影響教學秩序,確保課前到書。教材選用後,應當通過中國小教材管理系統進行征訂。
第三十二條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建立教材選用、使用監測機制,對教材選用使用進行跟蹤調查,定期對教材的使用情況進行評價,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11月向省教育廳報送教材管理使用年度情況。對於發現教材中存在政治性、專業性等問題的,及時報告。
教材編寫、出版單位須建立教材使用跟蹤機制,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見,形成教材使用跟蹤報告,在教材進行修訂審核時作為必備的送審材料。地方課程教材出版部門每年9月形成教材使用跟蹤報告提交省教育廳。
第三十三條 教材編寫、出版單位應與教材選用單位密切協作,加大教材使用培訓力度,支持教師日常教學工作。
第三十四條 加強各類專題教育教材和讀本進校園的管理。中央明確部署單獨編寫教材或讀本的,根據國家統一組織安排落實,按教材選用使用政策執行。其他部門或地方提出的專題教育,以融入國家、地方課程教材為主,原則上不另設課程,不統一組織編寫和選用專題教育教材或讀本。確需編寫和選用,面向市域或多個市的,由省教育廳審核;面向全省的,由省教育廳組織審核,報教育部備案。
嚴格控制地方課程教材、校本課程教材和各級各類讀本數量,對數量過多、質量不高的及時進行清理。原則上校本課程教材不得跨校使用。
第七章 保障機制
第三十五條 教材編寫、出版單位應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質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勵社會資金支持教材建設。
第三十六條 承擔國家統編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國家級科研課題;承擔國家課程非統編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省部級科研課題,享受相應政策待遇。承擔地方課程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省級科研課題。審核專家根據工作實際貢獻和發揮的作用參照執行。編審人員所在單位應充分保證其工作時間,將編審任務納入工作量計算,作為業績考核、職稱(職務)評聘的依據。落實教材獎勵制度,加大對優秀教材的支持。
第三十七條 加強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設,健全完善教材信息管理平台和資料庫,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務效率。
第八章 檢查監督
第三十八條 在教材審核、選用過程中,相關單位和個人應履職盡責,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教材審核和選用。
第三十九條 教材管理選用工作接受相關部門、教師、學生、家長及社會監督。省教育廳對各市教材管理選用工作進行檢查和督導。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區域內的教材管理選用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課程教材應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學用書目錄。
(一)教材內容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存在問題。
(二)教材內容出現嚴重的科學性錯誤。
(三)教材內容植入商業廣告或變相商業廣告。
(四)用不正當手段影響教材審核、選用等工作。
(五)發生教材應退出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一條 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影響,由上級或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責令停止違規行為,並由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列入負面清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存在第四十條情形。
(二)使用未經審定通過的教材。
(三)違反教材編寫修訂有關規定,擅自改動審定後的教材內容。不按要求聘請主編、組建編寫隊伍,存在掛名主編、不符合條件人員參與教材編寫等現象。
(四)編寫單位違反教材審核有關規定,不按要求、程式和標準送審。
(五)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干預選用過程和結果的。
(六)用地方課程教材、校本課程教材或其他教材、讀物代替國家課程教材,以及其他嚴重影響教學秩序的情形。
(七)違規編寫使用專題教育教材、讀本。
(八)侵犯智慧財產權。
(九)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教材編寫人員,取消編寫資格。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相關法規政策和本細則制定中國小教材管理政策。數字教材、教參和幼稚園教師指導用書參照本細則管理。
本細則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19日,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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