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教委、新聞出版署關於發布《普通中國小教材出版發行管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教委, 新聞出版署
- 頒布時間:1995.02.16
- 實施時間:1995.02.16
普通中國小教材的出版發行是關係到全國普通中國小校教學秩序的穩定、教育質量的提高和我國基礎教育事業進一步發展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課前到書,人手一冊”的要求,必須加強對普通中國小教材出版發行工作的管理,為此,特發布《普通中國小教材出版發行管理規定》,請遵照執行。
普通中國小教材出版發行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普通中國小教材出版發行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普通中國小教材,是指國家教委每年春秋兩季頒發的《全國普通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以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定、補充下達的《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中所列的課本、教學參考書和教學掛圖等各類圖書。
第三條 供全國選用的中國小教材,必須經過國家教委審定,地方教材由省級教委審查。國家教委每年春秋兩季分別印發《全國普通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供全國中國小選用。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教委的用書目錄和本省的實際情況編制教學用書目錄,並要及時發到新華書店,以保證印製、發行工作所必需的時間。具體時間由各省級教育、出版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慣例和當地實際情況協商確定。教育部門不得扣壓用書目錄或訂數,違者將追究責任。
第四條 中國小教材必須由各省級出版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的符合出書範圍的專業出版社出版,嚴禁超範圍出書。出版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同著作權人協商併合同約定支付報酬的形式及標準。
第五條 要嚴格教材的價格管理,中國小教材的定價應執行“低價微利”的原則,嚴格控制在5%的出版利潤以內。具體定價標準由各省級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商同級教育管理部門同意後報省級物價管理部門核准;中央出版單位出版中國小教材,其定價標準應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核准,同時報國家教委和新聞出版署備案。
第六條 中國小教材必須由定點書刊印刷廠生產。出版社和印刷廠要建立完善的責任制和監督系統,建立嚴格的質量標準,加強對教材印製質量的管理和監督,堅持不合格的紙型、膠片不開印,不合格的產品不出廠。凡有缺頁、倒裝、白頁、模糊不清等質量不合格產品,供書單位和承印廠要負責退換,不得推諉。
第七條 中國小教材由新華書店統一歸口征訂和發行。中國小教材的選用工作,應遵循“在統一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實行教材多樣化”的方針,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進行。各級新華書店應按照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選定的教材,做好征訂發行工作。嚴禁隨教材搭配征訂教學用書目錄以外的圖書,嚴禁跨省發行教材,違者將追究責任。
第八條 新華書店原則上不得向學校預收書款,因故確須預收書款的,需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但預收期不得超過3個月,預收書款不得超過預訂教材總金額的70%。
第九條 各級新華書店要牢固樹立為教育事業服務的思想,努力完善工作制度,保證開學前送書到校。個別地區書店送書到校確有困難的,對學校自行取書而開支的費用,應按當地標準實報實銷。
各級新華書店要積極協助學校作好教材的補訂和調劑工作。在縣級以上的城鎮,要逐步建立教材專業書店或教材專櫃,配備能力強、工作認真的人員開展教材的零售業務,以解決因學生流動而產生的補訂補購問題。
第十條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教材出版發行工作的指導,教育和出版部門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各地新華書店和中國小校要互相配合,團結合作,共同做好中國小教材的供應工作。
第十一條 此規定由國家教委和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之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處,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