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國小教材選用管理實施細則

《吉林省中國小教材選用管理實施細則》是為加強中國小教材管理,進一步規範全省中國小教材選用工作,保障教學秩序,更好地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小教材管理辦法》《中國小教材選用管理辦法》《吉林省中國小教材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的實施細則。

該試行細則於2023年8月3日由吉林省教育廳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中國小教材選用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3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教育廳 
印發通知,試行細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吉林省中國小教材選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長白山管委會教育科技局,梅河口市教育局,吉林省教育學院:
根據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國小教材選用管理辦法》(教材〔2023〕1號)要求,結合我省中國小教材選用工作實際,省教育廳研究制定了《吉林省中國小教材選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稱《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教育廳
2023年8月3日

試行細則

吉林省中國小教材選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國小教材管理,進一步規範全省中國小教材選用工作,保障教學秩序,更好地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小教材管理辦法》《中國小教材選用管理辦法》《吉林省中國小教材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義務教育學校和普通高中學校教材須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發布的教材目錄中選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國家統編教材統一使用。其他教材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證選用過程規範、有序,確保選出適合本地區中國小使用的教材。
第四條省教育廳負責全省中國小教材選用使用的組織領導、統籌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每年春秋兩季依據《全國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編制並發布吉林省中國小教材目錄,供各地選用、征訂,並接受社會監督。
各市(州)教育局、長白山管委會教育科技局、梅河口市教育局為教材選用單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教科書的選用、管理和監督工作,將教材選用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其他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嚴格在市(州)選用結果範圍內使用教材,指導、監督學校的教材使用管理工作。學校嚴格執行教材管理的相關規定和要求,部屬高校所屬中國小校、省屬中國小校按屬地管理原則採用所在市(州)選定的教材版本。
第五條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選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一般不得選用境外教材,確需選用的,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章 選用機構
第六條 教材選用單位應當組織成立教材選用委員會,下設學科組,具體承擔教材選用工作。
第七條教材選用委員會由課程教材專家、教研員、學校校長和一線教師等各方面代表組成,一般不少於9人。教材選用委員會按學段、學科分別設立學科組,負責教材初選工作,由同學段、同學科的教學教材專家、教研員、一線教師等人員組成,每個學科組人數為不少於7人的單數,其中一線教師數量不少於1/2,應來自不同學校。學科組成員原則上要具有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八條各選用單位要結合實際,建立足夠數量的教材選用專家庫,每次選用工作開始前,學科組成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選確定。學科組成員抽選,應在同級教育紀檢、監察部門監督下進行。
第九條教材選用委員會和學科組成員須政治立場堅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會形象和師德師風,有豐富的教學或管理經驗,專業人員原則上要具有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條 教材編寫、出版、發行以及其他與所選教材利益相關人員,不得擔任教材選用委員會及學科組成員。
第三章 選用程式
第十一條教材選用工作應在同級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下,以全封閉方式集中進行。選用工作開始前,選用委員會應制定、發布選用方案,並通過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發布中國小教科書選用有關事宜的公告,向所有列入全國和吉林省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的教材出版單位徵集樣書,樣書內容應與審定通過的教材一致。
第十二條學科組的初選工作應按照“個人研讀、小組討論、獨立打分、排定順序”程式進行。學科組應當研讀、比較教材出版單位申報參加評選並符合評選條件的本學科所有版本教材,提出初選意見。並分別撰寫初選報告,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後提交教材選用委員會審議。
第十三條教材選用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學科組提出的初選意見進行充分討論,採取投票方式確定選用結果。選用結果須經選用委員會2/3以上參會委員投票同意方可通過。未能通過的學科組選用意見,選用委員會應責成學科組重新選用。學科組初選意見、委員會討論記錄和選用結果應當記錄在案、妥善保管備查。
第十四條教材選用單位對本地區的教材選用結果進行審核,並在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對異議進行核查處理。教材選用單位按公示後確認的選用結果進行教材征訂。
第十五條 教材選用單位應在選用工作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本地區教材選用結果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六條各教材選用單位要建立教材選用、使用監測評估機制。教材選用後,選用單位應委託專業機構,定期面向覆蓋教材使用區域內至少1/3學校的教師、教研人員、學生及家長等人員徵求教材使用意見,每年形成教材使用評估報告,於5月底前報省教育廳備案。評估報告作為教材繼續使用或更換的依據之一。
第十七條教材版本選定使用後,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國小、國中、高中各學段教材使用周期內,除國家有統一要求外,一般不得中途更換。
第十八條經專業機構評估,確實存在與教育教學不相適宜的情況需更換教材版本,應報省教育廳同意後,由教材選用單位按程式選用其他版本教材。確需更換教材版本的,教材選用單位應廣泛徵求轄區內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意見(不少於1/3)並進行綜合評估,形成論證報告。在此基礎上,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請,經省教育廳審核同意後,由教材選用單位組織選用委員會按程式選用其他教材版本。原則上從起始年級開始更換,不得影響教學秩序。
國家明確要求更換教材的,由省教育廳制定教材更換工作方案,各教材選用單位要按時保質落實到位。
第十九條 教材選定後出現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應當由選用單位按程式重新選用教材:
(一)嚴重違反選用程式規定的;
(二)採用不正當手段干預選用過程和結果的;
(三)課前沒有按時到書的(不可抗力除外);
(四)擅自改動審定後教材內容的;
(五)教材出現嚴重問題的;
(六)其他嚴重影響教材使用的。
第二十條 教材選用工作原則上應在當年五月中旬前完成,為教材的征訂、出版、發行留有足夠時間。
第四章 監督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教材選用過程和結果。教材選用工作接受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充分發揮教師、學生、家長、社會人士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二條在教材選用工作中出現以下情形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分:
(一)未經省教育廳確定為選用單位擅自選用教材的;
(二)不按要求組建教材選用委員會和學科組的;
(三)干預選用過程和結果的;
(四)違反選用程式和選用紀律的;
(五)選用規定目錄以外教材的;
(六)對全國和吉林省中國小教材目錄刪減後供教材選用委員會選用的。
其他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干預教材選用過程和結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門通知其所屬部門依紀依規處理。
選用工作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涉嫌行賄、受賄等犯罪行為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教材編寫、出版、發行等單位和人員不得以任何非正當競爭手段干預教材選用。凡採用請託、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擾亂教材正常選用秩序的,由省教育廳取消其本次教材在全省區域內的選用,並在全省進行通報;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教材選用單位應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選用工作方案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現有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符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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