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公民)管轄權指一國稅法按照屬人原則對本國居民(公民)行使的徵稅權力。
正文
管轄範圍 在實行居民(公民)管轄權的國家,凡是該國的居民或公民,其來源於或存在於該國領域內和領域外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都受其稅收管轄權的管轄。對於該國的非居民或不屬於該國的公民,其收益、所得和一般財產價值,可以不受其稅收管轄權的管轄。
確定標準 公民的確定:公民個人以國籍作為標準。凡是具有某國的國籍,並享受該國公民權利並承擔其公民義務的自然人,就是這個國家的公民個人。公民法人以登記註冊為標準,凡按照某個國家的法律進行註冊登記的,就成為該國的公民法人。採用這一標準的國家有美國、墨西哥、瑞典、芬蘭等。
居民的確定:①居民個人的確定,適用住所和居所標準。如某人在某國領土疆域內擁有永久性住所和非永久性或習慣性居所,這個人就被確定為該國的居民個人。包括中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採用這一標準。關於住所和居所的確認,通常都是由一國的國內法,按照一定的時間標準來劃分。如規定居住3年或5年為住所,居住半年或 1年為居所等。②居民法人確定的標準:a.總機構標準。以法人的總機構所在地作為確定居民法人的標準。如在某國的領土疆域內設立總機構的法人,就成為該國的居民法人。採用這一標準的國家有日本、法國等。b.實際管理控制中心標準。以法人的實際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作為確定居民法人的標準。一個將實際管理控制中心設立在某個國家領土疆域內的法人,就成為該國的居民法人。採用這一標準的國家有英國、新加坡等。各國稅法對居民法人的確定標準不盡相同。有的採用一項標準;有的為了防止逃稅,擴大稅收管轄權的管轄範圍,同時採用兩項標準。如澳大利亞既採用公民法人的登記註冊標準,又採用居民法人的實際管理控制中心標準。中國稅法同時兼用總機構標準和實際管理控制中心標準來確定居民法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