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稅收管轄權

雙重稅收管轄權指兩個國家根據各自稅法的規定同時對同一跨國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行使稅收管轄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雙重稅收管轄權
  • 類型:權利
一般有兩種情況:
雙重居民(公民)管轄權 兩個國家根據各自稅法的規定,同時認定同一個跨國納稅人為各自國家的居民或公民,同時向其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例如,某個跨國自然人由於在A國有永久性住所,被確定為A國居民個人;同時在B國居住6個月以上,有非永久性居所,而被確定為B國居民個人。這樣,他就具有雙重居民個人身份,同時成為A國和B國的居民(公民)管轄權行使對象。
為避免因雙重居民(公民)管轄權而帶來的雙重徵稅矛盾,國際上通行的作法,是由國家間進行雙邊稅收協定談判解決。解決方式是根據聯合國《關於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間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範本》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範本》中提出的規範性順序確定。即,順序選擇永久性住所所在國;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國;習慣性居所所在國;國籍所屬國;有關國家協商解決。中國同英國、馬來西亞、挪威、丹麥、新加坡等國所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都採用這一方式。對於雙重居民、公民法人,解決的方式是認定由實際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國,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或由有關國家協商解決。
雙重居民(公民)與地域管轄權 兩個國家根據各自稅法的規定,對同一跨國納稅人分別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使其同時受兩國的兩種不同稅收管轄權管轄。
國際上解決上述雙重稅收管轄權問題的方法,首先是對兩種稅收管轄權的行使範圍、條件,通過簽訂稅收協定加以約束和限制。然後由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的國家,在承認優先行使地域管轄權的基礎上,對國際雙重徵稅採取免稅法和稅收抵免等方法予以免除,以適當兼顧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國家和行使地域管轄權國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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