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併累進抵免是“合併累進抵免” 的對稱。指採用累進稅率的居住國 (國籍國) 政府在實行直接抵免法確定抵免限額時,只按跨國納稅人來源或存在於非居住國 (非國籍國)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和本國稅率計算,而對其來源於或存在於本國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不予考慮的一種計算方法。採用這種計算方法,既承認了非居住國(非國籍國) 政府地域管轄權的優先徵稅權,又免除了跨國納稅人的國際雙重徵稅,同時使居住國 (國籍國) 政府也能行使居民(公民) 管轄權補征一部分應補征的稅額,比較妥善地兼顧了三方面的應得利益。
不合併累進抵免的計算公式
其計算公式是:
抵免限額=國外應稅所得額×本國稅率
累進稅率抵免限額的計算,以“不合併累進抵免”比較合理。它既承認了非居住國(非國籍國)政府地域管轄權的優先,又免除了跨國納稅人的國際雙重稅負,同時也照顧了居住國(國籍國)政府對本國居民(公民)來源或存在於非居住國(非國籍國)收益、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也能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補征一部分應補征的稅額。因而比較妥善地兼顧了居住國、非居住國和跨國納稅人3方面的利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