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小產權房的權屬證件。
兩種形態
“小產權房”、“鄉產權房”有兩種:一種是在
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於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根本不能夠購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
詳細定義
和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房相比,“小產權房”沒有土地出讓金概念,也沒有開發商瘋狂的利潤攫取,所以,“小產權房”的價格,一般僅是同地區商品房價格的1/3甚至更低。“廉價”是大量城鎮居民頂著產權風險購買“小產權房”的根本原因。
存在問題
鄉產權房的法律屬性如何,其究竟是否合法、能否購買或轉讓?
合法建築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鄉產權房只要依法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其就是合法建築,法律是允許鄉村集體在集體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並非只要是鄉產權房就是非法建築,其只是因銷售環節存在的一些問題和現行法律法規發生衝突,才讓人誤認為是非法建築。
轉讓限制
既然是合法的,那么鄉產權房是否可以購買和轉讓呢?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
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而
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
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
土地使用證、
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由此可見,鄉產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但這並不是說鄉產權房就不能轉讓,而是說其轉讓或銷售的對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是可以轉讓、置換。
大小辨析
全部產權
國務院《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規定:凡按市場價購買的公房,購房者能夠擁有全部產權。市場價也就是住宅市場的行市價格或牌價價格。國家和
地方政府不予壓低和抬高,隨行就市,任由買賣雙方商定,只要雙方能接受,即可成交。按照市場價購得住宅的房主,也就擁有了住宅的各項支配權利,也就是擁有了房屋、住宅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在這裡,房屋的全部產權與
房屋的所有權是等同的,只不過是二者的提法有所不同。相對於“部分產權”而言,“全部產權”才有存在的意義。
部分產權
根據國務院《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宅制度改革的通知》,職工購買
公有住宅,在國家規定的住房面積內,可以按標準價出售。職工購房後另外擁有部分產權,可以繼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購買5年以後才能進行,原售房的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關稅費後,按個人與單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從這裡可以看出部分產權和全部產權的一些區別。部分產權與全部產權的不同之處在於,部分產權是強調永久使用權和繼承權,而對收益權和處分權的行使則限定在一定範圍之內。
法律詳解
法律風險
前面已經詳細論述了由於鄉產權房的特殊法律屬性,使得鄉產權房的流通轉讓存在很多的限制,因為鄉產權房只具備了
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但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其並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規對商品房的相關規定和制度對鄉產權房是無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適用商品房買賣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處理涉及鄉產權房的案件,購房人的權益很難得到維護。同時,由於購買鄉產權房的契約是無效的,因此根據法律規定購房人只能要求開發商退還購房款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據已有的案例來看如果購房人明知所購房屋是鄉產權房仍然購買的,由於己方有過錯,可能人民法院就不會支持其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而且即使開發商違約,由於契約無效,購買人的權利將無法得到保障。由於鄉產權房不受法律認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門備案,不在政府機構監管範圍內,因此在使用房屋的過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質量問題、公共設施維護問題,其救濟途徑就非常有限。
政策風險
在購買的是在建鄉產權房,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契約並交付房款後,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能就會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那么結果只能是購房人找開發商索要購房款,購房人就可能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另外,購房後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拆遷,由於鄉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並非合法的產權人,所以其很可能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約束缺位
鄉產權房屋的開發得不到銀行貸款支持,開發過程中其大量的開發資金沒有政府和銀行進行監管,主要依靠開發商自律進行開發建設,一旦開發單位的資金或其它環節出現問題,極有可能變成爛尾工程。如果是將購房資金預交給沒有任何資質和監管的開發單位,對購房者而言,資金的安全,開發商資金是否按時到位,是否能夠按質按時的交付房屋存在著很大的風險。同時,開發單位的資質沒有,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後保修難以保證。而且,入住後的物業管理也極易出現問題。
升值受限
由於所購鄉產權房得不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沒有得到國家房地產主管部門的批准,無法辦理合法的產權手續,購買後也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影響。
市場預期
物權期待
不少人認為隨著《
物權法》的出台,公民的財產權利全面被肯定,鄉產權房也會被法律所認可,最終可以轉化為合法的產權房。那鄉產權房屋究竟能轉化為真正意義上的產權房嗎?從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來看,鄉產權房屋轉化為產權房還缺乏法律依據。而從我國對土地的管理理念與土地管理的價值取向來分析,短期內我國還不會放開集體土地的流轉。因此,鄉產權房屋向產權房的轉化還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同時,即便今後鄉產權房屋可以轉化為產權房,從現有的土地制度來看,購房人還會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如此一來購房人購買鄉產權房屋的費用也就與購買商品房相差無幾。
政策態度
已購者利益受保護對於民眾普遍關心的農村小產權房問題。國家出他政策,不允許再建設。對於那些已經在農村購買了小產權房的消費者,國家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具體的解決措施。 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陳錫文:很多消費者購買的時候,他不可能對國家的法律有這么多的了解,因此糊裡糊塗就買了,覺得便宜就買了,對這些人的合法利益,政府是要給予保護的。小產權房”的產生是違法的,因為它違背了城鄉土地規劃利用的總體布局,也違反了關於農地轉為城市建設用地的法律程式,所以它本身是不合法的。
流轉期待
國土資源部再次嚴厲地指出,小產權房實質是
違法建築,違反土地管理法律,集體土地不得用於
商品住宅開發,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並要求各地堅決制止、依法嚴肅查處。
的確,小產權房得不到現有法律體系的支持是一個基本的事實。而小產權房與商品房巨大的價格落差,造就了其廣闊的市場需求,也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在現有的住房供應體系不能全面滿足民眾住房需求的情況下,小產權房的出現,應該說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對管理部門來說,小產權房事實上部分承擔了理應由政府承擔的住房保障責任。而對於農民來說,出售或出租小產權房,可以獲得比種植更高的收入。一定程度上,小產權房的出現,對政府、購房者和農民來說,其實是一個多贏的結果。公共政策的目的,是滿足民眾的需求;有效的公共政策,則應該是有助於政策目的的實現。就此觀之,小產權房就是一個政策目標與政策手段高度一致的舉措,可怎么就違法了呢?這真是一個弔詭的問題。
變通預期
中國未來要解決的最大難題,是8億農民的致富問題。守著一畝三分的薄地,農民是不可能致富的。讓農民進城,融入現代化的社會分工體系,是農民致富的唯一途徑。農民進城,有兩個選擇,一是打工,二是當個小老闆“自主創業”。在農民工相對過剩的大背景下,缺乏基本勞動技能的農民工,一來或打工無門,二來即便能找到工作也收入微薄。如果能引導農民工去自主創業,就既可以減少勞動力市場上的農民工供給、從而提高其工資水平;又可以拓寬農民工的生存渠道,而創業成功的
農民企業家還可以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正是基於這一點,鼓勵自主創業是一項重要政策。
可是,農民的創業資本從哪裡來呢?從金融途徑獲得資金對農民來說非常的困難,那么只剩下讓農民利用自己的資源來自主融資這一個辦法了。農民的資源,說到底也就是一點薄地和一棟破房子。可土地的流轉仍未真正放開,又不允許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這就導致農民這點可憐的資源事實上不能發揮任何經濟的作用。因此,現有的法規政策之間是相互矛盾的:既鼓勵農民創業、又堵住了農民創業資金的來源。
探討小產權房的解決途徑,應該謀求維持多贏的利益格局。把小產權房強制拆除,是不符合這個原則的。把責任全部推給農民或購房者,是不客觀的。小產權房的建造和買賣,皆是在陽光下進行的。當初管理部門為什麼不馬上禁止呢?
在現有的法律體系沒有改變之前,一個可行的辦法是:下不為例,既往不咎。在技術上可以探討設計一些務實的模式,
比如將原來的小產權房的買賣契約變更為長期租賃契約,並允許租戶轉租,或許是一個方方面面都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所以宗上述 小產權房都是違法建築,那么也就沒有所謂的“小產權證”的存在了
發證相關
《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日前發布,其中明確了相關工作的重大
政策問題。
國土資源部召開通氣會表示,將力爭基本完成全國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並明確指出,
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已完成70%-80%。
確權登記完成逾70%
昨天,國土資源部召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通氣會。國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長
朱留華說,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正加緊進行,頒布的
中央一號檔案明確規定,力爭用三年時間(即2012年)完成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工作。
朱留華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截至,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已完成70%-80%,到今年年底應該會有一個更好的結果”。
朱留華在會上透露,自2009年5月6日國土部聯合
財政部、
農業部下發《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以來,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遭遇了一部分
政策問題,確權登記發證進展較為緩慢,為推動確權登記發證和
信託網建設的順利進行,又下發了《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小產權房不得發證
《意見》提出,要嚴格規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嚴禁搞虛假土地登記,嚴禁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
《意見》明確規定,“對於借
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式將農民
集體土地轉為
國有土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
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
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於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簿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對於在確權登記中出現的土地糾紛矛盾,
朱留華稱,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原則是糾紛矛盾不調解完,將不予以登記發證。
朱留華稱,在全國範圍來看,城鄉接合部的
土地登記確權發證工作做得很好,將為農民合法維權以及公民
利得財富行為提供依據。
《意見》規定,對於“撤村建居”後,未徵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後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以給國家下一步出台相關法律政策後妥善處理該問題提供依據。
區別
從價格看,鄉產權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價格只有同樣位置商品房價格的一半左右; 從住房形態看,一樣是普通住宅; 從建設手續看,屬於舊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設,沒有市區規劃、建委管理部門的批覆管理,施工過程也沒有監督檢驗。
小產權房占用的是集體土地,按照我國現行法律,這類土地只能用於農業生產或者作為農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它沒有產權,更沒有國家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因此小產權就是沒產權。
對小產權的解釋歸納起來主要有3種解釋,面臨整治的小產權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種。
第一種解釋是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
第二種解釋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第三種解釋是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鄉產權並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第一種和第二種解釋的小產權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購房款,或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就可以自由買賣,其法律規定較為明確。而第三種解釋的小產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證。
從價格看,鄉產權房價格只有同樣位置商品房價格的一半左右。
從住房形態看,一樣是普通住宅。
從買賣手續看,沒有繳納商品房買賣的契稅。
從使用成本看,物業費便宜、水電費便宜、採暖費便宜。
從物業管理看,由鄉政府指定的開發商成立物業管理機構進行管理,服務管理水平不是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