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赤水市四屆人大四次會議第76號建議的答覆

根據電力行業相關電價分類說明規定,居民生活電價適用範圍為:居民生活用的照明及家用電器用電。故“村委會辦公用電”按居民生活電價計算收費明顯不符合規定,應按非居民照明電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赤水市四屆人大四次會議第76號建議的答覆
  • 部門:赤水市電力公司
  • 時間: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 屬性:建議答覆
李洪剛、賴樹章、范澤炎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於村級辦公用電與村民用電同價的建議收悉,感謝對我市電力工作的關心和支持。現就建議提出的有關問題答覆如下:
一、
二、根據貴州省物價局黔價格[2005]80號《貴州省物價局關於實施煤電價格聯動及疏導電價矛盾有關問題的通知》和赤水市物價局赤價[2005]17號《赤水市物價局關於貫徹實施煤電價格聯動及疏導電價矛盾的通知》的規定,不滿1千伏電壓供電的居民生活電價執行0.45元/kwh,非居民照明電價:已開徵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地區執行0.667元/kwh,未開徵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地區執行0.647元/kwh。
電力公司是個企業,必須嚴格遵守物價管理部門核准的價格收費,不敢違背電價政策,希望給予理解和支持。
赤水市電力公司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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