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赤水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第76號建議的答覆

詹同碧、商莉、鄭國芬、韋小梅、苟小琴、張小平、徐峰、田媛、梁學倫、馬小兵、馬澤梅、黃成林、羅貴江、任小芬、李治明等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於制止赤水市體育館引進歌舞團體為社會帶來不良影響的建議》已收悉。感謝你們對我市文藝演出市場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關心。現就建議提出的有關問題答覆如下:
市體育館接納流動文藝團體演出造成不良影響的問題,我局進行了調查,並根據調查情況在4月上旬作出了處理決定,一是暫停體育館對外演出的場租業務,並責令體育服務中心對出現問題進行整改;二是體育館的使用以滿足全市性公益體育活動需要為標準,儘量滿足全市體育愛好者體育鍛鍊的要求。三是體育館出租場地以館養館,不得犧牲公眾利益,經營收入要按政策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流動文藝演出團體及其經營活動,是經相關部門批准,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合法組織及經營活動,它對豐富社會文化活動和豐富民眾文化生活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的確存在個別團體個別節目內容低俗,利用民眾好奇心理招攬觀眾的現象。為此,我局將進一步加強對外來流動演出團體的審批管理,壓縮外來演出場次數量,杜絕低俗流動演出的出現,並加強對演出前和演出中的監管,積極配合協調市公安局、城管局、環保局加強演出市場的綜合管理工作,特別是有關部門對流動演出團體流動宣傳和噪聲擾民的管制,確保演出市場健康有序,內容健身積極向上,真正起到豐富廣大民眾業餘文化生活和提升文化生活水平的作用。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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