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活動的監督

對行政活動的監督,國家或社會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實施的監督。根據主體的不同可分為:權力機關的監督、檢察監督、司法監督、行政系統內部對自身的監督、政黨及其他社會組織的監督、民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內容包括監督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行政命令和決定、通過和頒布的決議、制定的規劃及其實施的其他各種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憲法、法律和政策;監督行政機關在組織、指揮、管理國民經濟、科學技術、社會發展、文化教育、國際政治活動的過程中,是否遵守了行政管理的各項法律和政策;監督國家工作人員是否遵守國家法律和紀律。方式主要有:指揮、指示、備案、審核、視察、審查、撒銷或變更、強制處理或代為處理、處分、處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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