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機關對行政活動監督

權力機關對行政活動監督是國家權力機關作為監督主體對行政機關的活動進行的監督和控制。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由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監督方式:(1)審議和批准政府提出的規範性檔案。(2)審査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政府的工作報告及國家財政預算和決算。

(3)質詢、詢問和調査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工作人員的行為,質詢針對行政機關的某些失誤,詢問是要求對某些事項進一步說明,調査則針對特定問題。(4)撤銷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5)運用人事監督權進行監督。如對政府組成人員的罷免。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一般屬於政治範疇,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對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行為進行矯正,為受害人提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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