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

《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是為推動省級人民政府切實履行教育工作相關職責,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而制定的法規,2017年5月31日,由國務院辦公廳發布,自2017年5月31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
  • 發布機構: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7年5月31日
  • 實施日期: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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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通過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習近平4月18日下午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四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會議強調,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進行評價,要堅持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心,重點評價政府領導、管理、保障、推進本行政領域區域內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穩定工作有關情況。評價結果作為對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幹部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政策全文

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省級人民政府切實履行教育工作相關職責,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督導條例》等教育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是指對省級人民政府領導、管理、保障、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穩定工作有關情況的評價。
第三條 評價工作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統籌領導,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四條 評價工作堅持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心,遵循依法依規、突出重點、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根據國家教育事業發展的總體目標、當年重點任務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年度評價工作重點、實施細則。
第二章 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 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省級人民政府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情況,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各級各類教育發展情況,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教育工作情況,加強教育保障情況,學校規範辦學行為情況。
(一)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情況主要包括: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和改善黨對教育工作的領導,加強和改進教育系統黨的建設,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加強教育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和改進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黨對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主導權,維護教育系統安全穩定等。
(二)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主要包括:落實國家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重大教育政策,推進國家重大教育工程、項目,深化教育改革開放等。
(三)各級各類教育發展情況主要包括:鼓勵和支持普惠性學前教育發展,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推進高中階段教育普及,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推進高等教育分類發展,促進和規範民辦教育發展,大力發展繼續教育,加快發展民族教育,大力加強國防教育,辦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難群體受教育權利,及時解決教育熱點難點問題等。
(四)統籌推進教育工作情況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決策管理機制,制定實施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最佳化教育結構和學校布局,制定實施各級各類教育標準,強化教育督導,建立健全教育領域軍民融合發展制度機制等。
(五)加強教育保障情況主要包括:全面推進依法治教,落實教育投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改善學校辦學條件,推進教育信息化建設等。
(六)學校規範辦學行為情況主要包括:堅持正確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完善學校管理制度,校長依法治校,教師依法執教,強化教學紀律,規範學生管理,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合法權益等。
第三章 評價的實施
第七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於每年3月底前向各省級人民政府印發書面通知。
第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對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形成自評報告,於每年5月底前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各省級人民政府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九條 第三方專業機構受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委託,根據督導評估指標,利用國家統計數據和調查獲得的系統數據,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監測評估,面向社會和學生開展滿意度調查,於每年6月底前形成年度監測報告。
第十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選定實地檢查省份,制定檢查方案,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抽取國家督學組成國家檢查組,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一條 國家檢查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自評、第三方專業機構監測和實地檢查情況,列出問題清單,形成反饋意見,向接受檢查的省級人民政府反饋。
第十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反饋意見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時限,並在規定時間內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視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複查。
第十三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綜合省級自查自評、第三方專業機構監測、實地檢查、整改複查等情況,形成年度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報告,報經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同意後,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章 評價結果的運用
第十四條 評價結果作為對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對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現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採取適當形式對有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並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依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背景意義

2010年,黨中央、國務院頒布《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加強省級政府教育統籌”,“強化對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的督導檢查”。2011年,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教育部將《制定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辦法》確立為教育體制改革重大項目。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提出深入推進管辦評分離,擴大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權。為了貫徹落實中央精神,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於2014年印發《關於進一步擴大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權的意見》。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權擴大後,國家如何衡量省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情況,如何督促省級政府加強教育統籌,優先發展教育事業,需要進行系統的制度設計。
教育督導作為教育管理的重要環節,在保障“兩基”歷史任務全面完成、推動國家重大教育政策項目落實、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全面改善義務教育薄弱學校辦學條件、農村義務教育營養改善計畫實施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實踐證明,充分發揮教育督導作用,是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促進教育科學發展的重要抓手。
在這樣的背景下,研究制定《辦法》,建立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的制度,既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行性。2011年,教育部成立由有關部門專家及上海教科院研究人員組成的課題組,研究形成《制定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辦法研究報告》,為制定《辦法》奠定了理論基礎。在此基礎上,我們借鑑其他行業做法,結合教育工作特點,考慮研究出台《辦法》。希望通過《辦法》的制定實施,加強事中和事後監管,推動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全面正確地履行教育職責,確保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形成過程

研究制定《辦法》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
一是研究起草。2011年,教育部成立課題組,研究形成《制定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辦法研究報告》。在報告基礎上,2013年起草《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辦法》初稿,對評價內容、組織機構、程式與方法等方面作出規定。
二是徵詢意見。2014-2016年,先後4次徵求地方教育部門以及國家督學、相關專家的意見。綜合考慮中央關於“擴大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權”的最新要求及各地意見,形成《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暫行辦法》,並經教育部黨組會討論通過。
三是修改完善。2016年底,根據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的要求,徵求了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各省級政府的意見。2017年3月,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第24次會議研究討論了《辦法》,根據會議精神,結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意見,將《辦法》更名為《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並對檔案有關內容再次修改完善。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書面審議通過了《辦法》,根據會議精神修改完善,形成本《辦法》。5月,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為五章、十六條,包括總則、評價的內容、評價的實施、評價結果的運用以及附則。
第一章,總則。主要對《辦法》制定的依據、目的進行說明,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的內涵、實施主體、原則、方式等作出規定。
第二章,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省級人民政府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情況,落實國家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各級各類教育發展情況,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教育工作情況,加強教育保障情況和學校規範辦學行為情況。
第三章,評價的實施。對評價方式和程式作了規定,按照印發通知、自查自評、第三方監測、實地檢查、反饋意見、整改複查、發布報告等程式進行。
第四章,評價結果的運用。評價結果作為對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對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現特重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採取適當形式對有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並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五章,附則。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評價設計

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工作是一項全新的工作,“評什麼”是首先要明確的問題。剛才已經介紹過,《辦法》立足教育發展的目標任務,明確了六個方面的評價內容,每一方面又進行了詳細規定,大概包括40餘條內容,這些規定基本涵蓋了省級人民政府應履行的教育職責。
實際操作中,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將根據國家教育事業發展的總體目標、當年重點任務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年度評價工作重點、實施細則,細化評價指標,這樣有利於增強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怎么評”決定了評價工作的程式和規範,直接關乎評價工作是否規範有效。《辦法》明確評價堅持依法依規、突出重點、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每年開展一次,按照印發通知、自查自評、第三方監測、實地督導、反饋意見、整改複查、發布報告等程式進行,遵循了《教育督導條例》規定的基本規範和程式,體現了督導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自查自評在於引導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常態化的自我監測和評估機制,充分發揮省級人民政府的主體作用。引進第三方監測,主要考慮增強評價的公信力和說服力。這樣基本建立起了以省級自查自評為基礎、國家隨機抽查為主導、第三方參與的評價機制。

評價實效

評價工作是否有效,關鍵在於問責是否到位。《辦法》強調,評價結果作為對省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考核、獎懲的依據,對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的若干情況,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將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問責建議。這樣的制度安排,問責對象、問責方式都非常明確,有利於提高督導的實效性,有利於推動省級人民政府主動改進自身工作。

評價工作

《辦法》是近年來教育督導工作的重要制度創新,是強化教育督政工作的頂層設計。為貫徹落實好《辦法》,推動評價工作實施,下一步將重點開展三項工作:
一是貫徹學習。通過多種形式做好宣傳解讀工作,指導各地組織學習《辦法》,充分貫徹領會精神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是指導推進。督促並指導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根據《辦法》,結合本省(區、市)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是啟動試點。研究制定實施方案及指標體系,從東、中、西部各抽取部分省份開展試點。根據試點情況研究部署2018年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工作,確定評價重點,確保評價工作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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