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自由裁量權

審計自由裁量權是一個審計學術語,指的是指國家執法機關對違法違規行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幅度內,有選擇地實施處罰的力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自由裁量權
  • 所屬學科:審計學
審計自由裁量權存在於審計機關實施審計處罰之中,審計機關在對審計監督對象作出審計處罰時,可以斟酌違規行為的具體情況,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處罰方式、程度。例如,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不改正的,可對被審計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對被審計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的建議,以及財經法規的處罰規定中的5倍以下罰款、20%以下罰款、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等,上述“以下、認為、應當”的語義就表明自由裁量權的範圍相當廣泛,幾乎滲透在每個審計項目的審計處罰中。能否準確掌握審計自由裁量權,關係到審計質量水平,影響著審計機關的廉政建設和客觀公正形象,關係到審計機關能否有效地依法行使審計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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