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廳

審判廳

審判廳是清朝末年及北洋政府初期設在京師及地方各省、縣的審判機關。分為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初級審判廳三級,加上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大理院,形成四級三審制。在各級審判廳內相應設立檢察廳,執行檢察事務。審判廳是封建司法制度與近代資產階級訴訟原則相結合的產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判廳
  • 時間:光緒三十三年(1907)始設
  • 分類:設推事、錄事
  • 更名時間:民國五年1916年2月
初級審判廳設於各縣,設推事、錄事。京師三級審判廳。各省陸續設定,至清亡為止,距普遍設定尚遠。辛亥革命後,北洋政府時期,仍用大理院、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之名,主官改稱廳長(京師審判廳沿用廳丞之名,至民國五年1916年2月改名,次設庭長、推事為審判官,改典簿、主簿為書記官長、書記官,錄事仍舊。惟浙江省於民初一度改用縣法院、地方法院、省法院,附設檢事廳,執行檢察事務,不久即照統一規定,改設審判廳、檢察廳,民國三年(1914),政治會議修改約法,決定廢除初級審、檢二廳,改由地方判廳設立簡易庭或地方分庭,受理民刑案件,其未設廳的地方,由縣知事兼理司法。國民政府合審判、檢察二廳為法院,主官稱院長,余如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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