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師地方審判廳

機構名。清末京師地區第二級審判機構。

光緒三十三年(1907) 開辦,歸大理院直接管轄。置廳丞一人(秩從四品), 掌治廳務,監督下級審判廳。其屬官有推事三十人(秩從五品)、典簿二人(秩正七品)、主簿二人(秩正八品),錄事十四人。下設刑、民兩科,各科都設有三個審判庭,一庭、二庭推事各六人,三庭推事三人。法庭審判案件時,推事三人會審,實行合議制。京師地方審判廳於重罪為初審,輕罪為二審。京師地方檢察廳與京師地方審判廳合署辦公,置檢察長一人(秩正五品), 掌糾正同級審判, 監察下級檢察廳。其屬官有檢察官五人(秩正六品),典簿(秩從七品)、主簿(秩從八品)、錄事各二人。其下轄有看守所,設所長一人(秩從六品)、所官二人,負責管理監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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