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師初級審判廳

機構名。清末京師地區第一審級的審判機構。光緒三十三年(1907)開辦。

京師共設初級審判廳五個,內城三個,外城二個,都不置長官,僅設刑科、民科推事各一人(秩從六品),由法部揀選資深者一人為監督。另有錄事二人。初級審判廳負責受理轄區的民事糾紛及輕罪刑事案件。案件由推事一人訊斷,是為單獨制。與之合署辦公的初級檢察廳,設檢察官二人(秩從六品)、錄事一人,掌糾正同級的審判。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