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審判廳

初級審判廳機構名。清末各省一級審判機關。宣統二年(1910) 規定,全國共設初級審判廳八十七個,作為地方第一審的基層法院。

其具體建置是:吉林十五個,奉天九個,直隸、江蘇、廣東各七個,浙江五個,新疆、福建、湖北各四個, 山東、江西、四川、廣西各三個,安徽、陝西、甘肅、湖南各二個,黑龍江、山西、河南、雲南、貴州各一個。初級審判廳官制是:推事(秩從六品),各省員額不等,其中六十四個廳設一員,二十二個廳設二員,一個廳各設三員;錄事二員(秩從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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