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是寧波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 發布單位:寧波市人民政府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甬政發〔2023〕15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22〕22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浙政發〔2023〕11號)要求,切實做好我市普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依法普查、科學普查、為民普查,堅持實事求是、改革創新,高質量完成普查各項任務,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全面反映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準確把握經濟運行新變化。
二、普查工作安排
(一)普查對象和範圍。普查對象是在我市轄區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活動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具體範圍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等。
(二)普查內容和時間。普查內容主要包括普查對象的基本情況、組織結構、人員工資、生產能力、財務狀況、生產經營、能源生產和消費、研發活動、信息化建設和電子商務交易情況,以及投入結構、產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資產投資構成情況等。普查標準時點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23年年度資料。
三、普查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全市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成立由市政府領導任組長的寧波市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統計局,負責普查的具體組織實施和協調。成員單位包括市政府辦公廳、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編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廣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體育局、市統計局、市綜合執法局、市大數據局、市服務業局、市能源局、市機關事務局、寧波海關、寧波市稅務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寧波銀保監局、寧波證監局、國家統計局寧波調查隊、市通信管理局等單位(組成人員名單另發)。各地要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切實擔負起本地區普查工作的主體責任,認真組織實施本地區普查工作,充分發揮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的作用,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認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加強部門協同。各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積極支持普查工作開展。涉及普查宣傳動員和文化業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市委宣傳部負責和協調;涉及城鄉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的事項,由市委政法委協調;涉及機關和事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市委編辦負責和協調;涉及數據處理能力建設和公共數據歸集共享方面的事項,由市發改委、市大數據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工業和軟體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市經信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教育業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市教育局負責和協調;涉及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調查、企業研發等科技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市科技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等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市民宗局負責和協調;涉及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基層自治組織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市民政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司法行政系統單位調查和法律服務業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市司法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由市財政局負責和協調;涉及社會保險信息和人力資源服務業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用電子地圖數據方面的事項,由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和協調;涉及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建築業、房地產業等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市住建局負責和協調;涉及交通運輸和郵政業等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市交通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水利管理業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市水利局負責和協調;涉及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調查和村級經濟合作社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批發和零售業、餐飲業等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市商務局負責和協調;涉及住宿業、娛樂業等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市文廣旅遊局負責和協調;涉及衛生業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和協調;涉及企業、個體工商戶名錄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方面的事項,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地方金融組織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和協調;涉及體育業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市體育局負責和協調;涉及綜合執法和市政設施公益廣告設施設定方面的事項,由市綜合執法局協調;涉及服務業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市服務業局負責和協調;涉及企業能源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市能源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用辦公場地保障方面的事項,由市機關事務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實際進口業務法人單位投入產出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寧波海關負責和協調;涉及企業、個體工商戶納稅信息和財務數據方面的事項,由寧波市稅務局負責和協調;涉及銀行業、保險業調查方面的事項,由人行市中心支行、寧波銀保監局負責和協調;涉及證券業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寧波證監局負責和協調;涉及信息傳輸業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和協調。
四、普查相關保障
(一)經費保障方面。普查所需經費,按照現行經費渠道由各級政府共同負擔,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順利開展。
(二)人員保障方面。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支持各級普查機構抽調人員進行集中辦公。各地普查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符合條件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及時支付聘用人員的勞動報酬,保證商調人員在原單位的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變,穩定普查工作隊伍,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堅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員和普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按時、如實填報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獎懲的依據。各地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必須嚴格履行保密義務;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發布普查數據。對在普查工作中的違紀違法等行為,依紀依法予以處理並加大通報曝光力度。
(二)確保數據質量。始終堅守數據質量第一原則,嚴格執行普查方案,規範普查工作流程,強化事前事中事後數據質量檢查核查,切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可信。各地普查機構要建立健全普查數據質量控制體系和崗位責任制,完善普查數據質量追溯和問責機制,嚴肅普查紀律,堅決杜絕各種人為干預普查數據的行為。採用有效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確保普查數據採集、傳輸、存儲和使用的安全。適時將普查工作開展情況納入統計督察。
(三)創新手段方式。廣泛套用部門行政記錄,推進電子證照信息等在普查工作中的套用,採取網上填報與手持電子終端現場採集數據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普查,探索光學字元識別(OCR)技術在數據採集上的套用。組織開展線上線下業務培訓,支持普查對象通過網路自主報送普查數據,提高普查數據處理效能。積極開展普查資料深度開發和專題分析。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地普查機構應會同宣傳部門認真做好普查宣傳的策劃和組織工作。充分發揮各類新聞媒體以及有關部門服務平台等宣傳渠道作用,廣泛深入開展宣傳,引導廣大普查對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會積極參與普查,為普查工作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寧波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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