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第四次經濟普查的通知》是2018年溫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第四次經濟普查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8年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國務院決定於2018年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17〕5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第四次經濟普查的通知》(浙政發〔2018〕12號)精神,切實做好我市的普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全面調查我市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布局和效益,了解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產業技術、產業形態的現狀以及各生產要素的構成,摸清全部法人單位資產負債狀況和新興產業發展情況,進一步查實各類單位的基本情況和主要產品產量、服務活動,全面準確反映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新動能培育壯大、經濟結構最佳化升級、發展質量和效益等方面的新進展。通過普查,完善覆蓋國民經濟各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以及部門共建共享、持續維護更新的機制,進一步夯實統計基礎,推進國民經濟核算改革,推動加快構建現代化統計調查體系,為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科學準確的統計信息支持。
二、普查對象和範圍
第四次經濟普查的對象是在我市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具體範圍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等。
三、普查內容和時間
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普查對象的基本情況、組織結構、人員工資、生產能力、財務狀況、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能源消費、研發活動、信息化建設和電子商務交易情況等。
普查標準時點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18年年度資料。
四、普查組織和實施
第四次經濟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按照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分級負責、共同參與的原則,統籌協調,最佳化方式,突出重點,創新手段,認真做好普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確保查清我市二三產業發展現狀。
為加強對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成立溫州市第四次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詳見附屬檔案),負責普查組織和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統計局,負責普查的具體組織實施和協調。涉及普查宣傳動員方面的事項,由市委宣傳部、溫州日報報業集團、溫州廣電傳媒集團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由市財政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固定資產投資保障方面的事項,由市發改委負責和協調;涉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由市編辦、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和協調;涉及辦公用房、公務車輛等方面的事項,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等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市民宗局負責和協調;涉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市市場監管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機關和事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市編辦負責和協調;涉及社團、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基層自治組織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市民政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工業和信息企業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市經信委負責和協調;涉及各類學校和幼稚園單位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市教育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司法系統單位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市司法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建築企業和房地產企業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市住建委負責和協調;涉及交通運輸單位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商貿住宿餐飲企業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市商務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各類醫院、衛生院單位調查方面的事項,由市衛計委負責和協調;涉及銀行、保險方面調查的事項,由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中國銀監會溫州監管分局、中國保監會溫州監管分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城鄉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系統的事項,由市綜治辦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用電子地圖數據方面的事項,由市測繪與地理信息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勞動工資方面的事項,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和協調;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也要按照各自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對象有關普查資料的各級部門要按照當地普查機構要求,及時準確提供部門的行政記錄和數據信息。
各縣(市、區)政府、省級產業集聚區管委會要於4月10前成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好本地區的普查實施工作,及時採取措施解決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並認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符合條件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並及時支付聘用人員的勞動報酬,保證商調人員在原單位的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變,穩定經濟普查工作隊伍,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
五、普查經費保障
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共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堅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員和普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確保數據質量。持續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建立健全普查數據質量追溯和問責機制,全面實施嚴重統計失信企業公示和聯合懲戒制度,推動統計、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和單位對企業的信用狀況實行互認。市、縣政府統計機構要加大對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和通報曝光力度,堅決杜絕人為干擾普查工作的現象,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和普查數據真實可信。對於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的,由統計機構及時移送任免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處理。
提升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多證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門聯動的統計單位名錄庫持續維護更新機制。廣泛套用部門行政記錄,全面推廣套用電子簽名,採取網上填報與手持電子終端等設備現場採集數據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普查,提高普查數據採集抗干擾能力和數據採集處理效能,減輕基層普查人員工作負擔。
注重宣傳引導。各級普查機構應會同宣傳部門認真做好普查宣傳的策劃和組織工作。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廣泛深入宣傳經濟普查的重要意義和要求,宣傳普查工作中湧現出的典型事跡,報導違法違紀案件查處情況,教育廣大普查人員依法開展普查,引導廣大普查對象依法配合普查,為普查工作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