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賢區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12〕60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開展第三次經濟普查的通知》(滬府發〔2013〕9號)要求,區政府決定於2013年開展本區第三次經濟普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關於本區開展第三次經濟普查的通知
- 發布機構:上海市人民政府
簡述,主要目的,對象範圍,內容時間,普查組織,經費保障,具體要求,
簡述
上海奉賢區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奉浦、金海社區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12〕60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開展第三次經濟普查的通知》(滬府發〔2013〕9號)要求,區政府決定於2013年開展本區第三次經濟普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主要目的
全面了解本區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及布局,了解本區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產業技術的現狀以及各生產要素的構成,進一步查實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小微企業的發展狀況,摸清各類單位的基本情況,全面更新覆蓋國民經濟各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基礎信息資料庫和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通過普查,進一步夯實統計基礎,健全統計工作的部門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為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加快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提供科學準確的統計信息支持。
對象範圍
普查的對象是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普查的範圍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等
內容時間
普查的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資源消耗、科技活動情況等。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13年年度資料。
普查組織
實施經濟普查涉及範圍廣、參與部門多、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各鎮、社區、開發區、公司、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確定的“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突出重點,最佳化方式,統一組織,創新手段,認真做好普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為加強對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成立上海市奉賢區第三次經濟普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和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普查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區長任組長,成員單位包括區統計局、區發改委、區編辦、區監察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規土局、區稅務局、工商奉賢分局、區質監局、區新聞辦、區經委、區教育局、區司法局、區人社局、區建交委、區房管局、區機管局等18個部門和單位。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統計局,負責普查的具體組織實施和協調。普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其中,涉及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由區財政局負責和協調;涉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工商局奉賢分局、區稅務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機關和事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區編辦、區人社局負責和協調;涉及社團、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基層自治組織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區民政局負責和協調;涉及組織機構代碼方面的事項,由區質監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宣傳方面的事項,由區新聞辦負責和協調;涉及基礎地理數據資料方面的事項,由區規土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各項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員在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事項,由區監察局負責和協調處理。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各鎮、社區、開發區、公司要相應設立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加強領導,做好本地區的普查工作。對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要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的作用,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普查工作。各相關主管部門也要建立相應的普查機構,按照區普查辦的統一要求,負責協調本系統、本單位的普查工作,協助做好普查資料的核對和補漏工作,督促下屬單位積極配合所在地普查辦做好普查登記工作。各級普查機構要根據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符合條件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並及時支付聘用人員的勞動報酬,保證商調人員在原單位的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變,穩定普查工作隊伍,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
經費保障
普查所需經費,由區、鎮(社區、開發區、公司)兩級財政共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做到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具體要求
(一)堅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和《上海市統計管理條例》的規定,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各級統計執法機構和監察機關要加大對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杜絕人為干擾普查的現象,確保普查順利進行和普查數據質量。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要嚴格限定用於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二)嚴格質量控制。各級普查機構要建立健全普查質量控制體系,明確人員分工,落實職責任務,對普查試點、人員培訓、單位核查、普查登記、數據處理、抽查驗收等各個階段實行全過程質量控制,確保普查質量。
(三)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要利用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全面建立普查區電子地圖;鞏固和拓展統計聯網直報系統成果;積極推廣使用手持電子數據採集設備,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減輕基層普查工作人員的負擔。
(四)加強宣傳教育。各級普查機構要會同宣傳部門認真搞好普查宣傳的策劃和組織,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廣泛深入宣傳普查的重要意義和要求,宣傳普查工作中湧現出的典型事跡,報導違法違紀案件查處情況,教育普查人員依法開展普查,引導普查對象依法配合普查,為普查工作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