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1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6-15
【生效日期】1985-06-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寧波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實施辦法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浙江省第六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根據國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寧波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寧波市勞動局是寧波市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的勞動管理機關。
寧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是開發區合營企業的勞動管理機關。
第三條合營企業的勞動計畫由董事會決定,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條合營企業所需職工(包括工程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工人),根據勞動計畫,可以在寧波市區城鎮待業人員和在職職工中招用。需要向農村或寧波市以外地區招用的,須經寧波市勞動管理機關批准。
從外地招用的職工在試用期間,戶糧關係不遷移。從農村招用的職工,其戶糧關係不變。
寧波市原有企業同外商合營時,合營企業所需的職工,應先從原企業職工中錄用。未經錄用的職工,由原企業主管部門另行安排工作。
外方合營者經董事會同意,可保薦個別具有實際工作能力、適合企業需要的國內工程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為合營企業職工。
第五條合營企業招用職工,由當地勞動服務公司介紹,或經勞動管理機關同意後由合營企業自行招聘,但都需經過考核,擇優錄用,並報勞動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條合營企業對其職工應有計畫地進行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的素質。
第七條合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合營企業可以同職工個人簽訂勞動契約,也可以同本企業工會組織集體地簽訂勞動契約。契約一經簽訂,雙方必須遵守。一方要求修改時,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勞動契約應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管理機關備案。
勞動契約的內容應包括:職工的雇用、解僱和辭職,生產和工作任務,工資和獎懲,工作時間和假期,勞動保險和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契約有效期限,變更和解除契約的條件,以及企業與職工雙方應履行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合營企業招用的新職工,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試用不合格的,可以延長試用期或予以退回。延長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九條合營企業根據生產需要,經勞動管理機關同意,可以雇用臨時工。臨時工的使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超過六個月的, 應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手續,錄用為契約制工人。
第十條合營企業在勞動契約期內因生產、技術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特殊原因,職工多餘而無法安排時,可以辭退多餘的職工,但必須與企業工會組織協商並在一個月前通知被辭退職工,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管理機關備案。對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不得辭退:
因工傷、職業病進行治療、療養期間的;
因病治療期間的;
懷孕和產假期間的。
第十一條對於在勞動契約期間被辭退的職工以及契約期滿後被解除契約的職工,合營企業應根據他們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本企業平均工資的補償金,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本企業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第十二條合營企業職工在勞動契約期內,有正當理由要求辭職的,應通過企業工會組織提前一個月向企業提出申請,除契約中有明確規定不準辭職者外,企業應準予辭職。
由合營企業出資培訓的職工,在契約期內辭職,按勞動契約規定,由職工本人賠償企業一定數額的培訓費用。
第十三條合營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在企業開辦初期,按相當於本市同行業國營企業職工平均實得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確定。
本市同行業國營企業職工平均實得工資數額每年由寧波市勞動局核定公布。
合營企業應隨著經濟效益和職工技術熟練程度、 勞動效率的提高, 逐年增加職工工資。
第十四條合營企業職工的工資形式、獎勵、津貼制度,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五條合營企業的中方職工參加勞動保險,由合營企業按月向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國家批准的其它保險公司繳納本企業中方職工實得工資總額25%左右的職工勞動保險費,用於職工退休後的退休金、醫療費用、死亡的喪葬費和職工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撫恤費以及解僱待業期間的生活補助費。
合營企業在職職工的醫療費、 死亡的喪葬費和家屬撫恤費以及職工直系親屬的醫療費,上述開支按國營企業標準,由合營企業承擔。
合營企業在職職工因工負傷、致殘、死亡或患職業病,其醫療費、生活補助費、喪葬費和職工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撫恤費,上述開支按國營企業標準,由合營企業承擔。
第十六條合營企業職工的經常性福利事業開支,包括食堂、託兒所、醫務室、浴室等費用,由合營企業支付。
第十七條合營企業應按中國職工人數向當地財政部門繳納國家對職工的價格補貼和房租補貼。補貼數額每年由寧波市財政局核定公布。
合營企業自建自購中國職工住房的,按已解決住房的職工人數,相應免繳國家對這部分職工的房租補貼。
第十八條合營企業應從稅後利潤中提取職工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福利基金可委託企業工會組織管理使用,用於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九條合營企業聘用的外籍和港澳、台灣的一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的雇用、解僱、辭職、報酬、福利、獎懲和社會保險等事項,由董事會決定。
合營企業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的雇用、解僱、辭職、工資待遇和獎懲,由董事會決定。
第二十條合營企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女工特殊保護等法規,採取勞動保護措施,發給職工勞保用品和特殊工種的保健食品,保證安全生產和職工健康。
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職業中毒、傷害事故時,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勞動管理機關和寧波市總工會,並接受他們對事故的檢查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合營企業實行每周六個工作日、每日八小時工作制,特殊工種和加班加點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合營企業職工享有中國政府現定的法定假日、以及探親、婚喪、分娩等假期。
第二十二條合營企業職工有權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發展活動。合營企業應積極支持工會工作,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
第二十三條合營企業對在生產(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重大貢獻的職工,應予以獎勵、加薪或晉職。
合營企業對於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應進行批評教育,並可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降職、開除的處分。處分前應徵求本企業工會組織的意見,並聽取被處分職工的申辯。開除職工應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管理機關備案。
對造成嚴重責任事故或經濟損失者,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合營企業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由爭議的一方或雙方向勞動管理機關請求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在本辦法公布之前興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職工工資、福利待遇等,可按已訂立的契約辦理。
第二十六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華僑、港澳、台灣同胞投資舉辦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可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