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森林公園管理辦法》是寧夏回族自治區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9年2月1日
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森林公園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發展森林旅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公園,是指具有一定規模、自然生長或者人工種植的樹木,自然景觀優美,人文景物集中,可供人們遊覽、休息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教育等活動的場所。
第三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公園建設、經營、保護和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森林公園建設經營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實現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森林公園分為國家級、自治區級和市、縣級。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設立,執行國家有關規定;自治區級森林公園和市、縣級森林公園的設立、撤銷,執行自治區有關規定。
自治區級森林公園和市、縣級森林公園符合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條件的,可以申報國家級森林公園。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公園建設經營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
會發展規劃確定的森林公園建設目標任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公園監督管理工作。
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以及利用所有或者承包、租賃的森林資源建設森林公園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稱森林公園經營單位),負責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
第八條 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管理部門應當與森林公園經營單位簽訂森林公園保護與管理協定,明確經營許可權、管護責任、管護要求、環境保護措施、旅遊安全管理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森林公園經營單位應當履行森林公園保護與管理協定,維護森林公園建設、經營秩序,提高服務水平。
林業和草原管理部門應當支持森林公園經營單位做好管理服務工作,幫助其協調解決相關困難,保障其合法經營權利。
第九條 森林公園建設和保護管理資金實行多渠道籌集。
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益性森林公園,其資源保護、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經費,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鼓勵支持民營企業和個人建設經營森林公園。
第十條 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經營,應當適應城鄉居民休閒旅遊和生態產品開發需要,並與當地就業、脫貧富民計畫、文化旅遊項目開發相協調。
鼓勵、支持政府投資新建的森林公園經營單位與文化旅遊經營等企業聯合開發文化、旅遊、娛樂項目。
第十一條 利用森林公園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並與自治區全域旅遊發展等規劃相協調。
第十二條 建設森林公園,應當進行總體規劃設計。
新建森林公園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十三條 新建森林公園的選址、規模和風格等,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森林公園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運營。
第十四條 森林公園屬於自然保護區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管理。
新建森林公園應當符合空間規劃關於土地利用、城鎮邊界、生態保護紅線的規定。
第十五條 森林公園的設施和景點建設,應當按照總體規劃設計進行。
在森林公園核心景區、生態保育區等重要景觀區內,不得從事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開發建設活動。
第十六條 禁止在森林公園毀林開墾、採石、采砂、取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採伐森林公園的林木,應當遵守有關林業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在森林公園周邊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損害森林公園動植物和生態環境,不得破壞通往森林公園的道路、電路、供排水管道等基礎設施。
第十八條 森林公園的遊覽者、專門區域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森林公園的動植物和各種設施設備,維護森林公園環境衛生,遵守森林公園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森林公園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做好植樹造林、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病蟲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等工作。
第二十條 森林公園應當免費開放,經依法批准收費的除外。
城鄉居民在政府投資新建的森林公園從事經營活動的管理辦法,由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破壞森林公園的林木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森林公園的遊覽者、經營單位和個人,毀壞森林公園的動植物或者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18年12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森林公園管理辦法》(自治區政府令第104號,以下簡稱《辦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9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更好地貫徹和實施《辦法》,準確理解《辦法》相關規定,自治區司法廳、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對《辦法》進行如下解讀。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牢固樹立和積極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發展理念已深入人心。自治區第十二次黨代會確立了生態立區的發展戰略,把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改善人居環境擺在了全區發展的核心位置。森林資源保護利用是貫徹落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發展理念和實現生態立區的重要舉措,做好森林公園管理工作是推進森林資源管護的具體體現。
森林公園是生態建設和自然資源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區森林公園建設發展較快,現有各類森林公園37個,總面積69.5萬畝。為加強森林公園建設及管理,合理利用森林公園,發展森林旅遊,亟需制訂符合我區森林公園發展實際的管理辦法,也是促進森林公園法制化建設的必然要求。該《辦法》通過明確責任和目標,加強管理和建設,強化總體規劃權威性等措施,推動我區森林公園保護和利用,實現在有效保護森林資源和生物多樣性、弘揚傳播生態文化、開展森林旅遊、助力鄉村振興和滿足公眾美好生活需求等方面發揮更加重要作用。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森林公園的管理機制。
由於我區各級森林公園的經費來源、投資主體、管理體制均有不同,在對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方面,管理體制機制不相統一,有些還存在行政執法主體缺失現象,導致對公園內森林資源和設施設備的監督管理缺乏有效性。為此,《辦法》從三個層面對森林公園管理體制機製作出了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公園建設經營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的森林公園建設目標任務。”二是林業和草原部門的職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公園監督管理工作。”三是森林公園經營管理單位的職責。《辦法》規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以及利用所有或者承包、租賃的森林資源建設森林公園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森林公園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做好植樹造林、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病蟲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等工作。”
(二)關於森林公園的運營投入。
森林公園建設投資額度大,尤其是建成後的運營,需要有不斷的維護運轉資金予以保障。為此,《辦法》規定:“森林公園建設和保護管理資金實行多渠道籌集。” 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的“要加大對市民休閒森林公園及公園內各類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性資金投入。在保持公園整體公益屬性不變的前提下,對公園內規劃的娛樂等經營性項目,按照誰投資、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推向市場”的要求,《辦法》規定:“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益性森林公園,其資源保護、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經費,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鼓勵支持民營企業和個人建設經營森林公園。”“鼓勵、支持政府投資新建的森林公園經營單位與文化旅遊經營等企業聯合開發文化、旅遊、娛樂項目。”
(三)關於森林公園的資源保護。
在我區各類森林公園的構成中,許多森林公園是依託自然保護區建立的,尤其是國家級森林公園。為此,為了把這部分森林公園管護好,《辦法》規定:“森林公園屬於自然保護區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管理。”“新建森林公園應當符合空間規劃關於土地利用、城鎮邊界、生態保護紅線的規定。”按照國家對森林公園建設標準的要求,森林公園從主體功能上劃分為生態保育區、核心景觀區、一般遊憩區和管理服務區。為了保護好森林公園內的森林資源,《辦法》專門規定:“在森林公園核心景觀區、生態保育區等重要景觀區內,不得從事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活動。”
(四)關於森林公園的總體規劃。
對於森林公園建設,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科學編制和嚴格執行市民休閒森林公園建設規劃,確保做到先規劃後建設。不照搬模式,不千篇一律,努力突出本地的景觀特色和人文特色。要將森林公園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道路交通規劃及綠化規劃通盤考慮、緊密銜接,做到統籌協調與分期建設相結合、休閒健身與文化娛樂相結合、綠化美化與亮化硬化相結合、功能齊全與分布合理相結合。”為此,《辦法》規定:“建設森林公園,應當進行總體規劃設計。新建森林公園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新建森林公園的選址、規模和風格等,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森林公園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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