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西堡生態森林公園管理辦法》是西寧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西堡生態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西寧西堡生態森林公園(以下簡稱“生態森林公園”)管理,嚴格保護城市生態森林資源,改善城市生態環境質量,促進城市綠色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態森林公園範圍內的規劃、建設、保護與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態森林公園北沿大南山山腳線,東至西塔高速西側,南至魯沙爾鎮北側,西至甘河工業園區東側山腳線。
具體範圍以市政府批准公布《西寧西堡生態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劃定的範圍為準。
第四條 生態森林公園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的自然山水生態格局和“一芯、二屏、三廊道”的城市新型生態布局要求,以森林建設和生態保護為核心,建成以高原森林景觀、自然山水觀光、鄉村民俗體驗、運動休閒、森林旅遊度假為特色,集生態修復、現代農業、林業產業基地、郊野公園於一體的城市綠芯森林公園。
第五條 生態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與管理應遵循生態優先、保護為主、政府主導、公眾參與、改善民生、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將生態森林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其財政投入。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生態森林公園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公園管理機構”)。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做好生態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並實施生態森林公園規劃;
(二)依據生態森林公園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實施生態森林公園生態保護具體措施;
(四)開展生態森林公園的日常檢查, 組織維護和管理生態森林公園的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五)對生態森林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總體成效進行定期評估;
(六)履行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市相關部門和生態森林公園所涉及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生態森林公園建設、保護與管理工作。
第九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生態森林公園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保護生態森林資源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態森林公園生態環境保護的輿論監督。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森林公園自然生態環境和公園基礎設施的義務,有權舉報、制止破壞生態森林公園自然生態環境和公園基礎設施的行為。
第十一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捐助、資助或參與生態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管理。
第十二條 對在生態森林公園建設、保護和管理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公園管理機構給予表彰。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三條 生態森林公園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總體規劃由公園管理機構會同市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專項規劃由公園管理機構會同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
生態森林公園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經批准的生態森林公園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批。
第十四條 生態森林公園規劃的編制,應當突出生態優先、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合理劃分功能區,明確保護要求和措施,並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五條 生態森林公園規劃是實施生態森林公園建設、保護和管理的依據。生態森林公園的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應當符合生態森林公園規劃要求。
第十六條 生態森林公園範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規模和風格等應當與周邊景觀、環境相協調。相應污染防治和消防安全等設施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生態森林公園範圍內涉及用地報批的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生態森林公園規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縣(區)人民政府徵求公園管理機構的意見後,嚴格按照用地報批的基本程式,依法辦理審批。
第十八條 生態森林公園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生態森林公園規劃,選址應當避讓核心景觀區和生態保育區,並採取降低影響和修復生態的措施。項目選址、規劃方案應當報市、縣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的建設項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求公園管理機構的意見後,嚴格按照規劃審批手續,依法辦理審批。
第十九條 在生態森林公園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應當採取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不得破壞生態森林公園範圍內的自然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生態森林公園範圍內應當嚴格控制大型商業和娛樂設施建設,不得新建工業項目,不得進行房地產開發。
除生態森林公園規劃確定的加油、加氣站外,不得在生態森林公園內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項目。現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應當限期遷出。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生態森林公園規劃要求的已建或在建項目,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逐步進行改造、拆除或者遷出。
不符合生態森林公園規劃要求的產業應當逐步疏導轉移。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生態森林公園內森林、水流、草原、山林、礦藏等自然資源的保護,採取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等措施,提高生態森林資源質量和生態效益。
第二十三條 生態森林公園應當加強內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逐步實現維護管理標準化、精細化和智慧化。
第二十四條 生態森林公園範圍內地名標誌、旅遊標識以及安全警示等標識標牌的設定,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及規劃要求逐步統一規範。
第二十五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生態森林公園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日常檢查,發現違法占地、違法建設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公園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生態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生態環境實行總體評估,將評估結果報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態森林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進行年度考核,作為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生態森林公園範圍內的森林和草地植被,保護生態森林公園範圍內的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生態森林公園生態環境和地形地貌。
第二十九條 生態森林公園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生態植被或者擅自砍伐、移植樹木;
(二)捕捉、獵殺、販賣野生動物或者對其實施繁殖干擾、棲息地破壞;
(三)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
(四)擅自圍、填、堵、截自然水系;
(五)非法開墾、採石、采砂、采土、採種;
(六)非法排放污染物或者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垃圾;
(七)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八)毀損或者擅自移動生態森林公園標識或者設施;
(九)在耕地、林地內建造墳墓;
(十)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九條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態森林公園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