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的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的通知》於2018年1月29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的通知
  • 機構:國家林業局
  • 公布時間:2018年1月19日
通知全文,發布單位及日期,

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全國已建立國家級森林公園881處,規劃面積1278.62萬公頃。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在有效保護森林風景資源、弘揚傳播生態文化、滿足公眾美好生活需求、助力精準扶貧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取得了顯著成績。與此同時,由於認識不足、監管不力、管理鬆散等原因,一些國家級森林公園重開發輕保護,甚至違規開發的現象依然存在。為進一步加強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提升保護管理能力,加強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對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國家級森林公園是我國自然保護地的一種重要類型,是林業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在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中具有重要地位。加強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是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是國家級森林公園事業健康持續發展的根本保障。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深刻汲取祁連山生態破壞事件的教訓,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堅持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管理監督,履行責任擔當,切實把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好、保護好、建設好,以更優質的自然資源和更美好的生態環境服務社會,造福一方,惠及民眾。
二、全面提升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能力
(一)準確把握國家級森林公園功能定位。國家級森林公園屬國家禁止開發區域,是禁止進行工業化城鎮化開發的重點生態功能區。國家級森林公園的主體功能是保護國家重要森林風景資源和生物多樣性、傳播森林生態文化、開展森林生態旅遊。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規劃實施強制性保護,嚴格控制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和文化自然遺產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擾,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
(二)強化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權.威性。編制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必須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科學劃定核心景觀區、生態保育區、一般遊憩區、管理服務區,按照不同功能分區的要求進行項目布局和建設。對重要森林風景資源要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要把建設強度有效控制在生態承載力範圍以內。必須堅持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妥善處理旅遊開發與生態保護的關係。要從嚴控制機動車道、住宿、遊樂設施以及人造景觀建設,杜絕貪大求洋、奢華鋪張的建設之風。總體規劃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園內新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等人工設施。國家級森林公園與自然保護區交叉重疊的區域,應將二者規劃相協調,並按自然保護區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三)嚴控建設項目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要以總體規劃統領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不符合規劃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辦理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和林木採伐手續。對索道、滑雪場、宗教建築、水庫等建設項目,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項目,確需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的,應當避讓核心景觀區和生態保育區,提供比選方案、降低影響和修復生態的措施。要加強森林公園管理與森林資源管理間的溝通協調,堵塞審查環節漏洞,杜絕隱瞞國家級森林公園身份取得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四)嚴禁不符合國家級森林公園主體功能的開發活動和行為。除《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規定的禁止性行為以外,國家級森林公園內原則上禁止建設高爾夫球場、垃圾處理場、房地產、私人會所、工業園區、開發區、工廠、光伏發電、風力發電、抽水蓄能電站、非森林公園自用的水力發電項目,禁止開展開礦、開墾、挖沙、採石、取土以及商業性探礦勘查活動,禁止從事其他污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或自然景觀的活動,禁止在開發建設中使用未經檢疫的木材、木製品包裝材料和木製電(光)纜盤。
(五)多措並舉實現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規範化。要加強對國家級森林公園的政策法規宣傳,認真貫徹執行《森林法》、《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要採取簽訂保護管理目標責任書等形式,落實責任主體;要採取公園自查、專項督查、書面檢查、實地檢查、約談、限期整改等方式方法,逐步實現國家級森林公園日常管理的規範化;要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及時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積極做好匯報和協調,形成政府支持推動、部門間分工協作、部門內相互配合的合力,有效打擊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違法活動。對不能發揮主體功能甚至造成資源破壞損害嚴重的國家級森林公園,要堅決實施國家級森林公園淘汰退出機制。
三、有效解決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中的主要問題
(一)明晰國家級森林公園範圍和界限。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統一組織,對本地區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範圍和界限進行逐一調查核實,確保每個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範圍和界限能準確落實到圖紙、落實到全國林地“一張圖”上。對因檔案資料缺失導致範圍不清或存在誤差的,以及因歷史原因將城鎮建設用地、行政村建設用地、基本農田等劃入森林公園範圍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的標準,合理確定國家級森林公園範圍和界限,並按程式辦理國家級森林公園改變經營範圍的行政審批。
(二)明確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保護等級。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全國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要求,認真履行相關報批程式,及時將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林地劃定為Ⅱ級及以上保護林地,逐步將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符合《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規定的區劃範圍和區劃標準的森林,按照《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的規定區劃界定為國家級公益林,落實補償措施,停止商業性採伐,切實加強國家級森林公園森林資源管理和保護。
(三)妥善處理國家級森林公園內採礦、採石等歷史遺留問題。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全面落實國家禁止開發區域的要求,對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採礦、採石問題進行核實和梳理,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全面清理各類礦產資源開發項目,依法有序退出。因地方經濟或民生服務必須保留的,在符合國家級森林公園改變經營範圍審批條件的前提下,合理調整森林公園的範圍。
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國家級森林公園開展全面排查,將無機構、無人員、無規劃、無建設的“四無”森林公園以及存在重大違法違規建設的森林公園名單報送我局。我局將下發限期整改通知,對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將按程式撤銷該國家級森林公園,並對違法違規事件依法進行處理。局駐各地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對本監督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實施監督。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9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18日。
特此通知。

發布單位及日期

國家林業局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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