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在1991.11.29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
  • 頒布時間:1991.11.29
  • 實施時間:1991.11.2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領導,第三章 工作任務,第四章 信息隊伍,第五章 信息網路,第六章 編輯審簽,第七章 信息質量,第八章 信息傳報,第九章 工作保障,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區政府系統的信息工作,實現政務信息工作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更好地為各級領導科學決策和指導工作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息是指反映政府工作運轉情況及政府領導決策和指導工作所需要的政務信息。
第三條 政務信息工作是政府政務工作的組成部分。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務信息工作的領導。
第四條 凡與政府管理和決策相關的各種信息,均屬政務信息的範圍。主要包括: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的重要工作部署,工作中的重要情況;重大社情、災情、突發事件;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熱點,難點等問題。
第五條 收集和提供政務信息是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辦公室(信息處、信息科)的一項重要職責,專、兼職信息機構(辦公室、信息處、信息科)要按分層次服務的原則,充分發揮信息工作的參謀、助手作用。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 自治區政府辦公廳是全區政務信息工作的中樞。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協調全區政府系統的政務信息工作和負責處理各地區、各部門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信息。
第七條 自治區政府辦公廳是全國政務信息網路和西北五省(區)、各政務信息網路的成員單位。政府辦公廳按照以上兩個網路的要求,開展信息交流,參加網路會議,承辦網路交辦的有關事項,並負責向國務院辦公廳報送信息。
第八條 各行署、市、縣(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政府各部門應根據信息工作量的大小,配備專職兼職信息工作人員,並積極開展信息工作。
第九條 各行署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政府各部門都應有一位行政領導分管信息工作,並指定一位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負責信息工作。主管信息工作的領導要對本地區、本部門的信息工作負責。
第十條 各級主管領導要關於運用信息,並幫助信息部門和信息工作人員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努力為信息工作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第三章 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 信息機構要緊緊圍繞政府中心工作開展信息服務,其主要任務是:
(一)為政府領導科學決策和巨觀調控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
(二)溝通地區、部門之間的信息聯繫,促進地區、部門之間在工作上的相互了解、相互交流和相互借鑑。
(三)做好信息反饋工作。反饋的重點是: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決策的貫徹執行情況;自治區黨委、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領導重要批示的辦理情況;對上級編髮的重要信息的反映、意見等。
(四)編髮本級政府和部門的信息刊物,做好信息的收集、加工、報發等工作。
(五)建立健全本地區、本部門的信息工作制度,加強與上級信息部門的聯繫,確定本地區、本部門的信息直報點,聘請特聘信息員。
(六)擬定本地區、本部門的信息工作人員培訓方案,組織召開信息工作會議,交流經驗,推動工作。

第四章 信息隊伍

第十二條 政務信息工作隊伍由專職、兼職、特聘信息員組成,兼職和特聘信息員數量由各地、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三條 專職、兼職、特聘信息員的基本條件是: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嚴守黨紀、政紀,在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熟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熟悉政府(部門)的主要業務工作,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獨立工作能力。
(三)熱心信息工作,思想敏捷,責任心強;業務素質好,有一定綜合分析和文字表達能力。
(四)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執行保密法規,保密觀念強。
第十四條 信息員要做到: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
(二)堅持實事求是,有喜報喜,有憂報憂,嚴禁報送虛假信息。
(三)高效率、快節奏地進行信息收集、篩選、整理、傳遞工作,對重大社情、災害、事故、工作失誤等如實上報。
(四)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向領導和上級機關提供有較強預測性、綜合性、典型性的信息。

第五章 信息網路

第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各行署、市、縣(區)人民政府及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的政務信息網路,按層次主要分為縱向、橫向兩種形式。
縱向網路以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為軸心,上對國務院辦公廳,下對各行署、市、縣(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政府各部門辦公室(信息處、信息科),以及自治區政府駐外辦事處。
橫向網路是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與兄弟省、市、自治區辦公廳之間,自治區各行署、市、縣(區)政府辦公室之間,以及自治區政府各部門辦公室(信息處、信息科)之間的網路聯繫。
各行署、市、縣(區)政府和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的信息網路構成依此類推。由此構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反應靈敏的全區政務信息工作網路系統。
第十六條 各行署、市、縣(區)政府和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的辦公室(信息處、信息科)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網路系統,經常分析網路建設的情況,充分發揮網路系統的功能。

第六章 編輯審簽

第十七條 各級信息部門對收到的信息要認真篩選、分類和加工處理。編寫信息要做到主題明確,標題醒目,文字精煉。
第十八條 政務信息應以標題為開篇導語,內容要新穎,語言要樸實。原始信息材料表達不清或對事實有疑問時必須進行核實。
第十九條 編寫信息要做到引用數據準確,計量單位、量詞以及漢字、數字、標點等使用規範。
第二十條 政務信息核簽應做到既簡化手續,保證時效,又嚴格審批,以防止失誤。一般情況下,越級上報的重要信息由各級政府主管領導、各單位負責人簽發,其他信息可由辦公室主任或信息部門負責人簽發。

第七章 信息質量

第二十一條 各級信息機構應不斷提高信息質量,增強信息的實用性。高質量的政務信息應具備內容新穎,事實準確,傳報迅速,綜合性強的特點。
第二十二條 判斷政務信息質量和價值的標準是:參與領導決策的程度;被上級信息刊物採用的情況;對面上工作的指導作用和服務深度;民眾對信息工作的評價和反映。

第八章 信息傳報

第二十三條 各行署、市、縣(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政府各部門每周至少要向自治區政府報送一至二條信息,急事、要事、突發事件要及時報送。
各基層政府,各企事業單位均可以越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上報緊急、重要信息。
第二十四條 上級政府信息部門可以通過預約、委託、索取等方式向下級信息網路單位收集信息,下級網路單位應主動地按要求提供信息。
第二十五條 銀川市、石嘴山市、銀南行署、固原行署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辦公廳報送信息。在報送時,應同時抄送自治區政府辦公廳。

第九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和企事業單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值班制度、編輯制度、審批制度、反饋通報制度、考核評比制度等,並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各級領導要為信息工作人員採訪、編輯報送信息提供必要條件,在參加會議、閱看檔案、查閱資料、使用設備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凡上級信息部門下發的信息刊物,有關領導閱後,應交本級信息部門或信息員閱存;本級信息部門和信息員向上報送信息底稿,均應立卷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用電子計算機、傳真機處理國家秘密信息,必須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各級政府和各部門要為信息工作提供業務經費,並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信息工作自動化。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負責編髮《信息業務通訊》,主要交流信息工作的情況和經驗,通報信息報送要點和信息採用情況。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可一至兩年評選一次優秀信息工作單位、優秀信息員和優秀信息,並視情況給予表彰獎勵。各行署、市、縣(區)政府和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可結合本單位實際進行考評、獎勵。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發生重大的漏報、錯報或泄漏屬於國家秘密信息的單位和直接責任人要通報批評,並視錯誤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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