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標準化管理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標準化管理規定》在1991.12.25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檔案寧政發【1991】115號發布。於1997年12月1日被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檔案寧政發【1997】115號發布並實施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通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標準化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12.25
  • 實施時間:1991.12.25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治區標準計量局統一管理全區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國家及自治區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並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二)草擬制定自治區標準化工作規劃、計畫;
(三)組織制定自治區地方標準;
(四)指導自治區有關待業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協調和處理有關標準化工作的問題;
(五)組織實施標準,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行署、市、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國家及自治區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標準化工作規劃和計畫;
(三)指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
(四)組織實施標準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受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建立標準檔案;
(六)開展標準情報資料工作。
第四條 自治區、市、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國家及自治區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本部門、本行業標準化工作的規劃和計畫;
(三)組織本部門、本行業實施標準,並對標準實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指導本部門、本行業企業的標準化工作;
(五)開展標準情報資料工作,建立標準檔案;
(六)受理本部門、本行業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第五條 自治區有計畫地發展標準化事業,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縣以上(含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六條 自治區鼓勵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一)對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經驗收取得《寧夏回族自治區採用國際標準認證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的企業,在新產品開發技術,技術改造、技術引進、貸款、用匯以及原材料、能源供應和運輸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二)評選自治區優質產品,其質量指標按自治區優質產品評選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採用國際標準的,在同等條件下,應予以優先評審。
(三)凡獲得《合格證》的產品,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優質優價。
第七條 企業申請評選自治區質量管理獎,其主導產品應按有關規定取得《合格證書》。
第八條 對下列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又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自治區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的製作):
(一)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
(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藥品、獸藥以及食品衛生、環境保護、節約能源、農業等方面的標準;
(三)信息分類編碼;
(四)管理工作必需的技術要求;
(五)具有地方特色的煤炭類產品等;
(六)工程技術要求;
(七)法律、法規要求制定的其他地方標準。
第九條 地方標準由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技術審查,由自治區標準計量局批准發布。
第十條 申報地方標準,必須報送以下材料:
(一)標準報批稿;
(二)標準編制說明;
(三)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包括參加審查人員名單);
(四)試驗驗證材料;
(五)地方標準報批表。
第十一條 企業應逐步建立以技術標準為主體,包括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的標準化系統。
企業研製新產品、進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應進行標準化審查。
第十二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由企業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制定企業產品標準,應當邀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使用單位、質量檢驗、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的有關人員參加,進行技術審查,經企業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主管領導批准,發布實施。
第十三條 企業產品標準代號、編號方法如下:
Q1 ××× ××× —— ××
─┬ ─┬─ ─┬──  ─┬─
│ │ │  └───年號
│ │ └──────────順序號
│ └─────────────────企業代號
└─────────────────────企業標準代號
企業代號由三個漢語拼音字母組成。企業代號由企業自編,備案部門核定。
第十四條 企業產品標準發布後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向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備案必須報送以下材料:
(1)寧夏企業產品備案登記表;
(2)產品標準文本;
(3)產品標準編制說明;
(4)產品標準試驗驗證報告;
(5)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包括審查人員名單)。
(二)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受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時,應當在標準文本上註明備案號,存檔備查,並定期發布備案企業產品標準目錄。
第十五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號的編號方法如下:
QB 64××××1 ××× —— ××
─┬ ─┬─ ─┬── ─┬─
│ │ │ └──備案年號
│ │ └─────────備案順序號
│ └────────────────行政區劃代碼
└────────────────────企業標準備案代號
自治區的市、縣行政區劃代碼,統一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1988—12—10發布的國家標準代碼編排。
第十六條 受理備案的市、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備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標準文本、編制說明各二份報送自治區標準計量局。
第十七條 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編寫和印刷參照國家標準GBI《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標準必須嚴格執行;推薦性標準一經採用,或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後,都應當嚴格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標準計量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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