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規定》在2002.03.20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規定
- 頒布時間:2002年03月20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寧夏回族自治區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規定》在2002.03.20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規定》在2002.03.20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引言經2002年2月2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0...
寧夏回族自治區鼓勵外商投資規定 (2001年3月31日)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以大開放促大開發,擴大招商引資,推動寧夏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外國和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的公司、企業...
寧夏回族自治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統一征地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禁止違法增加企業負擔監督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辦法...
2002年9月6日自治區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條例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2002年9月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6年3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辦法 (寧政發〔1994〕138號 1994年12月23日發布) 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除按下列情況處理外,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的,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
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和地下水勘探報告審批辦法 (1992年1月20日寧政發〔1992〕8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搞好礦產和地下水勘探報告的審批工作,使礦山和水源地建設有可靠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我區境內縣級(含縣級)以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
《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制定發布,以規範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的審批和管理。於2008年2月27日商務部第73次部務會議和國土資源部審議通過,自2008年8月20日起實施。2019年12月28日《商務部令2019年第3號 商務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宣布於2020年1月...
5 寧夏回族自治區森林、林木採伐管理暫行規定 寧政發[1985]133號 1985年9月29日 已被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修正)》、2000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278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代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的統一規劃,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礦產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第十一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質局成立於1958年,是自治區政府直屬正廳級事業單位,歸口自然資源廳管。主要承擔全區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地質技術服務和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承擔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資源、地下水資源和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生態地質等調查評價、監測及預警工作;承擔遙感調查、監測與...
辦理採礦登記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收費標準和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規定。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開採礦產資源,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九條 中外合作開採礦產資源的,中方合作者應當在簽訂契約後,將契約向原發證...
第二十七條辦理採礦登記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收費標準和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規定。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開採礦產資源,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九條中外合作開採礦產資源的,中方合作者應當在簽訂契約後,將契約向...
(五)二氧化碳氣、地熱、硫、金剛石、石棉、礦泉水礦產勘查,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勘查許可證。 (六)海域(含內水)、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勘查,由國土資源部頒發勘查許可證。 (七)外商投資勘查礦產資源,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有關規定,按照本通知對內資勘查規定的發證...
①開採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礦產資源、中國領海及管轄的海域的礦產資源、外商投資開採礦產資源、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和煤、石油、天然氣、金、銀、銅、礦泉水等國家規定的34種礦產的,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②開採上述範圍以外的礦產儲量規模...
第四條勘查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資源;(二)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三)外商投資勘查的礦產資源;(四)本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產資源。勘查石油、天然氣礦產的,經國務院指定的機關審查同意後,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
礦山所在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照責任書的有關要求,指派專人負責對礦山開採企業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執行到位,並建立加強開採總量控制管理的具體管理措施。第十九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勘查、...
《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辦法》是為了加強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地下水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2024年4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辦法(草案)》(送審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制定進程 2024年4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辦法...
貫徹執行國家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及配套法律法規有關礦產資源開發、資源儲量管理規定,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的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負責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變更、註銷、轉讓、延續審批登記工作;負責採礦權轉讓、出租、抵押的登記、審核或審批工作,負責礦業權市場的監督管理和外商投資開採礦產資源的管理工作;...
四、為進一步規範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國務院責成地質礦產部與有關部門對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辦法抓緊研究,必要時由國務院作出規定。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將本通知貫徹執行情況報國務院辦公廳,抄送地質礦產部。國務院...
第四條 勘查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資源;(二)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三)外商投資勘查的礦產資源;(四)本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產資源。勘查石油、天然氣礦產的,經國務院指定的機關審查同意後,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第四條 勘查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一)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資源;(二) 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三) 外商投資勘查的礦產資源;(四) 本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產資源。勘查石油、天然氣礦產的,經國務院指定的機關審查同意後,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
2.限制土地、礦產資源的投資開發 政府應加大對建築用地的監管力度,對申請土地的項目,應建立完善的審核機制,判斷土地使用的合理性,限制土地開發項目,地方政府不能為了賺取收入而隨意出售土地,對開發中的房地產項目也要監管,杜絕開發商囤地、捂盤的現象。對於礦產資源,首先是全面實行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凡新設...
申請人憑批准減免檔案辦理繳費、登記和領取勘查、採礦許可證手續。第七條 本辦法頒發以前已收繳的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不辦理減免返還。第八條 本辦法原則適用於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勘查開採礦產資源遇有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大綱 關於委託採礦權評估結果確認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9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畫委員會令(第6號)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畫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 合作部令(第7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六)屬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鼓勵的其他項目。第六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資項目,列為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一)屬於國內已開發或者已引進技術,生產能力已能滿足國內市場需求的;(二)屬於國家吸收外商投資試點或者實行專賣的產業的;(三)屬於從事稀有、貴重礦產資源勘探、開採的;(四)屬於需要國家統籌...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對外開放的擴大,採礦權的主體範圍不斷擴大,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合作制企業和股份制企業均可成為採礦權人,因此我國現階段,採礦權主體原則上為中國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組織,同時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中國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國及其管轄的其他海域開採...
採礦權的主體範圍不斷擴大,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合作制企業和股份制企業均可成為採礦權人,因此我國現階段,採礦權主體原則上為中國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組織,同時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中國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國及其管轄的其他海域開採礦產資源[12]。
第六條礦業權人可以依照本規定,採取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勘查或開採、上市等方式依法轉讓礦業權。轉讓雙方應按規定到原登記發證機關辦理礦業權變更登記手續。但是受讓方為外商投資礦山企業的,應到具有外商投資礦山企業發證權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礦業權人可以依照本規定出租、抵押礦業權。第七條國務院地質...
等書。1994年4月至1998年3月,在地質礦產部政策法規研究中心從事礦產資源政策法規研究,參與《礦產資源法》修改論證,進行吸引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立法及契約研究,主持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登記管理;參與統編《地質礦產行政管理》。現在,從事國土資源政策法規諮詢工作,參與統編《國土資源行政管理》等。
法規、規章,研究制定有關辦案工作措施、規範性檔案以及專項檢查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二、依法監督檢查市場交易行為、競爭行為,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案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查處流通領域走私販私,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三、依法查處經濟領域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商品管理、智慧財產權保護、礦產資源保護、文物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