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基礎教育分級管理暫行規定

為了進一步明確我區各級人民政府基礎教育管理部門的職責許可權,加速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我區境內普通中國小(包括簡易國小或教學點)、職業中學、幼稚園(包括學前班)、盲聾啞學校(班)、弱智學校(班)、工讀學校以及基礎教育服務的師範學校、教師進修院校。

我區基礎教育工作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行自治區、市(行署)、縣(市、區)、鄉(鎮)分級管理。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基礎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門。自治區、市(行署)、縣(市、區)、基礎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各自職責許可權管好基礎教育工作。鄉(鎮)應設立專職人員管理基礎教育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基礎教育分級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1991年10月20日
【發布單位】82802
【發布文號】寧政發[1991]102號
【生效日期】1991-10-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基礎教育分級管理暫行規定
(1991年10月20日寧政發〔1991〕102號)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明確我區各級人民政府基礎教育管理部門的職責許可權,加速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區境內普通中國小(包括簡易國小或教學點)、職業中學、幼稚園(包括學前班)、盲聾啞學校(班)、弱智學校(班)、工讀學校以及基礎教育服務的師範學校、教師進修院校。
第三條我區基礎教育工作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行自治區、市(行署)、縣(市、區)、鄉(鎮)分級管理。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基礎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門。自治區、市(行署)、縣(市、區)、基礎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各自職責許可權管好基礎教育工作。鄉(鎮)應設立專職人員管理基礎教育工作。
第四條自治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有關基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
(二)編制全區基礎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高中年度招生計畫,因地制宜、分階段、有步驟地組織、指導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實施;
(三)制定基礎教育教學計畫的執行方案,制定並組織實施基礎教育辦學條件的標準及教師隊伍建設,中國小校長、教師培訓規劃,評審教師職務的任職資格;
(四)確定師範院校的設定方案、招生、分配計畫,負責完全中學、高級中學的統一規劃及學校設定、調整、撤銷的審批,並確定國小的服務半徑、普通中學的辦學規模;
(五)擬定全區基礎教育生均經費開支標準,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制定必要的政策、措施;
(六)確定基礎教育階段的學校機構設定、校舍標準、教師工作量制度,並在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基礎上確定自治區教職工工資標準;
(七)負責對全區基礎教育分級管理工作進行督導評估;
(八)制定我區發展少數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及措施,扶持、幫助少數民族教育的發展。
第五條行署、市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有關基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區基礎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所轄縣(市、區)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並將其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使農、科、教相互結合,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與成人教育協調發展;
(三)負責審批城市初級中學和國小的設定、調整或撤銷,管理直屬中國小和幼稚園,發展特殊教育;
(四)落實自治區關於校長、教師的培訓規劃,檢查評估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基礎教育辦學條件等各項標準的執行情況;
(五)組織籌措基礎教育經費,改善本地區基礎教育的辦學條件;
(六)負責本地區教師隊伍的建設和培養管理工作,評審教師職務的任職資格。
第六條縣(市、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基礎教育的規定;
(二)制定本縣(市、區)基礎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並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使農、科、教相結合,基礎教育、職業技術和成人教育協調發展;
(三)組織實施義務教育,確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設定、布局方案;
(四)負責教師隊伍建設,落實教師培訓計畫和有關教師待遇的各項規定,評審教師職務的任職資格;
(五)負責審批農村初級中學、國小的設定、調整及撤銷,確定中國小、幼稚園的辦學規模,負責管理完全中學,初級中學、教師進修學校、示範性國小和幼稚園,積極創造條件發展盲聾啞和弱智教育;
(六)負責本縣教育事業費的分配和管理,檢查監督教育經費的使用,進行廣泛社會動員,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改善本縣的辦學條件;
(七)負責本縣中心國小以上校長的選拔、聘任和中國小、幼稚園教師的資格認定、使用、工資待遇及辭退工作;
(八)負責對中國小、幼稚園教師的考核、調動、獎懲和師範院校畢業生的接收安置工作;
(九)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保障學校的校舍、設備、場地和財產不受侵害。
第七條鄉(鎮)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基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
(二)組織實施本鄉(鎮)義務教育,確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布局設定方案;
(三)制定本鄉(鎮)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管理本鄉(鎮)的國小和教學點,並指導村委會辦好村國小和教學點,充分發揮村委會辦學的積極性;
(四)做好本鄉(鎮)國小教師隊伍的建設,落實民辦教師的工資待遇,負責本鄉(鎮)內國小教師的調整、調配工作;
(五)落實徵收教育費附加等各項籌措教育經費的規定,管理和合理使用教育經費及多渠道籌措的資金。
第八條廠(場)礦辦學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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