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保險(家政服務保險)

家政保險

家政服務保險一般指本詞條

家政保險也稱作家政服務保險,家政服務綜合保險的保險目的是為了化解僱主和家政服務人員在家政服務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風險,包括一份家政服務人員綜合保險,一份家庭財產保險,最高保額10萬元,在保險有效期內(一年)可免費提供保險換人、理賠。由僱主購買,僱主可以通過郵局、交通銀行或保險公司購買家政保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家政保險
  • 外文名:Housekeeping Insurance
  • 別名:家政服務保險
  • 作用:化解風險
保障計畫,保險歷史,

保障計畫

一、投保主體
家政服務責任險投保條件
凡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家政服務經營者、家政服務從業者,均可作為《家政服務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參加本綜合保險保障計畫。
二、綜合保障
(一)法律依據
《契約法》、《勞動法》、《侵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工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地方規章;
(二)保障範圍
涵蓋家政人員自身人身傷害、醫療費用、誤工費損失,家政人員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訴訟費用;
(三)賠償項目
1、死亡及意外傷害醫療費用賠償金;
2、殘疾及意外傷害醫療費用賠償金;
3、無殘疾意外傷害醫療費用賠償金;
4、因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的誤工費用;
5、因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的第三者人身傷害及醫療費用;
6、因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的第三者財產損失及相關費用;
7、仲裁、訴訟產生的合理法律費用。
三、保險責任及除外責任
1、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其僱傭期間因下列情形所致傷、殘或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負責賠償: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四)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八)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
(九)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法律費用: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也負責賠償。
3、責任免除:
(1)被保險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對其雇員故意實施的騷擾、傷害、性侵犯;
(2)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3)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5)被保險人的雇員自傷、自殺、打架、鬥毆、犯罪及無照駕駛各種機動車輛;
(6)被保險人的雇員由於職業性疾病以外的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醫療、診療;
(7)被保險人的雇員因非職業原因而受酒精或藥劑的影響;
(8)被保險人的雇員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
(9)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契約責任,但無契約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10)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11)精神損害賠償;
(12)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已經知道或可以合理預見的索賠情況;
(13)被保險人對其承包商所僱傭的員工的責任;
(1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所發生的被保險人雇員的傷殘或死亡;
(15)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之外的醫藥費用以及工傷保險診療項目及住院服務標準範圍之外的醫療費用;
(16)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17)住宿費用、陪護人員的誤工費、交通費、生活護理費、喪葬費用、供養親屬撫恤金、撫養費;
(18)本保險契約中載明的免賠額。
(19)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二)家政服務責任保險
1、損失賠償:在保險期間或保險契約載明的追溯期內,被保險人的家政服務人員在從事家政服務工作中,因過失致使家政服務消費者遭受家庭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家政服務消費者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負責賠償。
2、法律費用: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也負責賠償。
3、除外責任: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被保險人的家政人員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2)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3)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
(5)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6)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
(7)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契約責任,但無契約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8)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9)精神損害賠償;
(10)間接損失;
(11)現金、金銀、首飾、珠寶、有價證券、票證、古玩、檔案、賬冊、技術資料、圖表、家畜、花草、樹木、寵物及其他難以鑑定價值的家庭財產損失;
(12)被保險人的家政服務人員因罹患疾病或傳染病而導致的家政服務消費者的任何損失;
(13)被保險人的家政服務人員從事的非家政業務所導致的家政服務消費者的任何損失;
(14)被保險人的家政服務人員駕駛各種機動車輛所導致的家政服務消費者的任何損失;
(15)在保險單規定的追溯期起始日開始前被保險人的家政服務人員從事的家政服務工作所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16)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經知道或可以合理預見的索賠情況;
(17)本保險契約中載明的免賠額。
(18)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四、保費與保額如下表:
五、保費期限與時效
保險期限
1、保險期限為一年;
2、家政服務企業經營者,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後,簽發保險單,按保險單約定的起保日零時起,至期滿日二十四時止;
六、投保與批改流程
(一)投保流程
1、家政服務企業經營者應如實申報投保所需資料,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投保檔級,並根據人員風險等級選擇調整係數;
2、家政服務企業經營者應填寫投保單,並提供營業執照等資料交經辦人辦理投保手續;
3、家政服務企業經營者須真實、及時向保險公司提供人員清單,清單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家政人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通信地址、聯繫電話、投保限額、保險期限、保費金額等;
(二)批改流程
1、在保險期限內有新增人員、人員更換、離司的,家政服務企業經營者負責收集整理人員變更清單;
2、每周五(節假日順延)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向保險公司報送一次清單,保險公司將清單批改入業務系統;
3、超期未向保險公司報送清單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七、保費支付與結算
(一)保費支付時效
1、家政公司以實際情況選擇限額投保,並根據實際總投保人數計算保費;
2、根據保監委相關規定,應於投保確定保費後,在保險生效前繳清全額保險費,將保費劃入保險公司指定帳戶;
(二)保費變動結算
1、保險期限內新增的家政公司,按日短期費率投保;
2、保險期限內新增的家政公司,家政公司以清單為依據進行批加或是投保,但須在保險生效前日實繳保費到保險公司;
八、理賠資料服務
(一)索賠資料
1、投保及基礎資料
保單、保險協定、批單、投保清單、投保單
2、索賠資料
出險通知書、索賠清單
3、事故證明資料
事故責任調解書、第三者傷殘鑑定報告、死亡證明書、戶口註銷證明、火化證明(第三者人身傷亡)、第三者身份證複印件、民刑事起訴書、法院判決書、調解程式筆錄、調解書或仲裁判斷書、涉及交通事故的需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等;
4、損失證明資料
第三者的索賠請求書(正本)、索賠清單、檔案及來往信函、 病歷、住院病歷、處方等證明病情的資料、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輔助器具等發票或票據(第三者人身傷亡)、用藥清單、建休證明、誤工時間證明、工資證明(誤工費用)、購置發票或維修發票或為維修契約(第三者財產損失)、被保險人與三者的賠償協定;
5、其他證明材料:
證明遭受意外事故的家政服務人員與被保險人存在僱傭關係的證明,包括但不限於僱傭契約、勞動契約、勞動協定等;
6、支付資料
轉賬支付授權書、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
(二)賠償處理
1、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1)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家政服務消費者協商並經保險人確認;
(2)仲裁機構裁決;
(3)人民法院判決;
(4)保險人認可的其它方式。
2、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1)在保險期間內,對於每位家政服務人員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人累計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其中對每位家政服務人員造成的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限額,對每位家政服務人員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人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對每位家政服務人員造成的事故承擔的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每人賠償限額的10%,但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2)在依據本條第1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後進行賠償;
(3)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承擔的賠償金額之和累計不超過累計賠償限額。
3、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契約及本保險契約的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4、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5、保險人受理報案、進行現場查勘、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6、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三)時效承諾
1、家政公司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撥打報案電話95512報案,同時通知保險公司,並協助保險公司調查賠案;
2、保險公司實行7×24小時現場查勘制度,保險公司查勘時應向投保人及時、詳細地介紹理賠程式和所需單證;
3、對於小額損失,賠償金額超過免賠的,為加速處理時效,在責任清晰,資料齊全的情況下,可由家政公司現場給付賠償,然後向保險公司索賠,家政公司最大授權賠付金額為人民幣500元;
4、家政公司及時提供保險公司所需全部索賠單證的前提下,雙方達成賠償協定後,自達成之日起,保險公司將按以下時限結案:
(1)1萬元以下的賠案3天賠付;
(2)1-5萬元的賠案5天賠付;
(3)5-10萬元的賠案7天賠付;
(4)10萬-20萬的賠案15天賠付。
九、保險人和投、被保險人義務
(一)保險人義務
1、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3、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做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將在確定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齊全後,儘快做出核定。
4、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契約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做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5、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預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二)投、被保險人義務
1、訂立保險契約,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並應將其正式聘用的人員名單及聘用證明提交保險人。
2、按約定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
3、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發生變動,被保險經營者或僱主應及時將人員變動的名單提供給保險人。被保險人未及時提供人員變動名單,對新人員所引起的索賠,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4、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盡職盡責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
5、在保險契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根據費率表的規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契約。
6、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該:
(1)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3)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4)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7、被保險人收到家政服務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於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8、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檔案,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十、爭議處理及適用法律
(一)爭議處理
1、家政服務人員在服務過程中發生的事故責任認定有爭議,應提交協調委員會認定事故責任,並協商解決:
(1)爭議案件協調委員會人員組成:北京分公司銀保部負責人、北京分公司理賠部負責人、XXX家政公司負責人、家政協會負責人、經紀公司負責人;
(2)爭議案件協調委員會召集人:北京分公司銀保部負責人
(3) 成員: XXXXXX北京分公司銀保部負責人;
XXXXXX 北京分公司理賠部負責人;
XXXXXX 北京市XXX家政公司負責人;
XXXXXX 北京市家政協會負責人;
XXXXXX 北京市XXX經紀公司負責人;
(4)提交協調委員會調解的案件,需提前告知保險人,在保險人的指導下進行協調,否則保險人可以不認可調解結果;
2、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機構仲裁,仲裁地點將為中國北京,並且此仲裁將是終局的;
3、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
(二)適用法律
保險契約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區)

保險歷史

家政保險是專門針對家政服務人員出現意外所計算的一種保險。它可以通過你自己出現意外後想要得到的金額來變通保額和保費。幾乎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有這個產品。
家政服務綜合保險是一種僱主購買、家政人員受益的保險,被保險人是僱主,家政中介機構不能購買。在保險有效期內,保姆在雇用期間因從事僱主的家政服務工作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傷殘或死亡,屬於保險範圍,可由僱主向所投保的商業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雖然已有十數萬戶家庭購買過此項保險,但是相比龐大的保姆雇用市場,仍未做到僱傭保姆的家庭“戶手一份”的程度。而過去幾年的數個案例。也讓我們看到,這款不過30元保費的小小保費,買與不買,還真是大不一樣。由全國家政行業協會95081家庭服務中心牽頭的家政保險,在2012年開始步入全員保險簽約時代,凡加入95081家庭服務中心的家政企業與家政服務人員,均被要求主動與僱主家庭簽訂家政保險契約,從而對整個家政行業起到帶頭規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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