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責任險

個人責任險

個人責任險是指個人因過失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由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約定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保險。2009年9月8日,中國人保財險在北京宣布,率先在國內推出依託於電子商務平台的“e-有責無憂”個人責任組合保險產品。該產品是國內業界首款基於網路銷售的個人類責任險產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個人責任險
  • 時間:2009年9月8日
  • 含義:指個人因過失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
  • 主要類別:住宅責任保險
概述,背景,建立,主要險別,

概述

個人責任保險是指在保險期間因個人或家庭成員(被保險人)的過失而發生意外事故並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失,依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將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保險。
個人責任保險在西方國家發展迅速,特別是在德國,它是德國責任保險市場的重要業務來源。在我國,個人責任風險客觀存在,但是還沒有形成單獨辦理的個人責任保險業務,目前在一些財產保險公司推出的家庭組合保險中,包含了居家責任保險、家庭僱主責任保險和出租人責任保險等。

背景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除了駕駛機動車可能造成對第三方的賠償責任外,還面臨很多責任風險,如:作為業主,因為裝修導致水管爆裂使鄰居家被淹受損;作為監護人,因未成年子女頑皮引發賠償;作為僱主,因家中僱傭的保姆發生意外需支付醫療費;作為寵物飼養者,愛犬咬傷他人等。
一旦發生上述事故,當事人不僅需要賠償高額的醫療費、財產損失費,還有可能支付律師費、訴訟費等法律費用。

建立

2009年9月8日,據人民網訊息:全國人大正在制定的侵權責任法有望預熱個人責任保險產品。據悉,保險公司已經開始研究這部法律,並推出了新的保險產品和網路、電話等新的服務渠道。
同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該公司正推出“e-有責無憂”個人責任組合保險產品,分別是個人綜合責任保險、居家責任保險、監護人責任保險、電動腳踏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體育運動責任保險、家庭僱傭責任保險、家政服務人員第三者責任保險、房屋出租人責任保險、家庭寵物責任保險。

主要險別

個人責任保險作為一項保險業務,在西方已開發國家由若干具體險種組成。從國外個人責任保險的發展實踐來看,比較流行的個人責任保險業務有以下六種。
(一)住宅責任保險
住宅責任保險是一種個人靜物責任保險,承保由於被保險人的住宅及住宅內的靜物(如家用電器、液化氣灶和陽台上的花盆等)發生意外事故致使其僱傭人員(如保姆或家庭教師)或客人或在住宅附近通行的他人遭受傷害或其財產被損毀,根據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二)個人運動責任保險
個人運動責任保險承保個人或其家庭成員在運動時由於意外事故或過失致使他人的身體傷害或財產損毀,根據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其承保區域範圍一般指住宅外的活動。
(三)綜合個人責任保險
綜合個人責任保險(comprehensive personal liability insurance)是普遍適用的綜合性個人責任保險,承保個人或其家庭成員在居住、從事體育活動及其他一切日常活動中致使他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毀,根據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其承保的區域範圍廣,承擔的責任風險大,是非常受歡迎的個人責任保險業務。
(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承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因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而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職業責任保險(occupat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承保醫生、律師會計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風險責任。凡是上述人員因工作中的疏忽或過失導致他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毀,根據法律應由上述人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保險人均負責補償。其特點是責任事故的發生及其損害後果須與被保險人的職業活動有關,且不包括被保險人日常生活中的個人責任。
(六)個人超額責任保險
個人超額責任保險(personal excess liability insurance)承保超出個人正常責任之外的責任,或超出某一規定自留風險額之外的部分,且該自留風險雖未經基本保單承保但也不屬於超額保單的除外責任。例如,該保單適用於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所引起的損害。它對人身傷害的保障要比屋主保單更為廣泛。除人身傷害外,超額保單還承保非法拘捕、非法監禁、非法驅逐、非法拘留、誣告、口頭或書面誹謗、人格詆毀和對隱私的侵犯。個人超額責任保險的另一個重要作用是賠付基本保單不承保的法律訴訟費用,以及基本保單責任限額用盡之後發生的法律費用。大多數個人超額責任保單都是在保單限額之外賠付這種抗辯和相關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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