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
官房,在歐洲的中世紀原指國家的會計室,中世紀以後指
國庫或泛指國王的財產。官房學是有關政治、
經濟知識的總稱,包括
財政學、
國民經濟學、私經濟經營學和產業行政學等科學。當時
德國各大學設官房學一科,主要是培養財務行政官吏和
君主的財政顧問,故名官房學派。而
德國的官房學派一直被認為是重商主義在
德國的變種。
德國官房學派以1727年在哈雷大學和奧德大學設立官房學講座為界限,分為舊官房學派和新官房學派。16~17世紀的
德國處於封建國家向近代的統一國家過渡的階段,由於各大小諸侯國和自由城市的各自割據,進行土地兼併與爭奪城市的戰爭,德國
經濟遭到破壞,皇帝在政治經濟上的實權,受到極大的限制。為了加強國家對財政
經濟活動的管理和控制,擴大
財政收入,促進經濟發展和國家富強,官房學派以重商主義的經濟思想,闡明財政與國富有不可分割的聯繫。與英法重商主義思想有所不同,其基本思想是用政治權利謀求國家的
經濟統一,增加
財政收入和增加國家經濟實力。 舊官房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G·奧布里特、L·Von·薛肯道爾夫、J·J·貝切爾等人。
新官房學派主要代表人物:翟肯多福(VertludwigvonSeckendorf,1626-1692),尤斯蒂(JohannHeinrichGotelobVonJusti,1720-1771)和宋能非爾斯。
稅收思想
綜述
官房學派的
稅收思想是16~18世紀流行於
德國的重商主義的
稅收思想體系。
稅法公德性原則
所謂社會公德,是指人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循的基本道德,即列寧所說的“起碼的公共社會規則”.“社會公德是人類在社會生活中根據共同生活的客觀需要而形成的,為社會中每一個成員所必須遵循,如遵守
公共秩序、文明禮貌、誠實守信、救死扶傷、互相尊重等。它對維繫公共生活和調整人與人之間關係具有重要作用。”
官房學派認為
稅收起源於社會公共需求。
稅法公德性原則是從
社會公共需要中產生出來的,得到廣大社會成員普遍認同並上升為稅法根本準則層次的原則。公德性原則全面反映了
稅法所調整的
稅收關係的本質屬性,因而它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很強的法的部門區別性。
稅法公德性原則反映了各個國家
稅法的共性,使各國稅法具有一致性的一面。按照對
稅法公德性原則的理解,可以將保障
財政收入原則、無償徵收原則、
公平徵收原則、法定徵收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原則列為稅法公德性原則。
保障財政收入原則
稅收是
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稅額充足和完善就能保證財政收入的豐裕和
穩定。為了保障
財政收入充分、確實、可靠和適度,應當在
稅法中明確保證財政收入是
稅收活動過程中征納雙方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
無償徵收原則
最早明確提出
課稅原則的英國重商主義前期的財稅學家托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開始,經過英國重商主義後期的
經濟學家威廉。配第(WillianPetty),
德國經濟學家、後官房學派代表人物尤斯蒂(JohannHeinvichVonJusti),英國
古典經濟學家創始人亞當。斯密(AdamSmith)、約翰。穆勒(JohnStuartMill),到
德國最著名的財稅學家阿道夫。華格納(AdolfWagner)提出“收入充分、稅收有彈性的財政原則;選擇
稅源、選擇稅種的國民經濟原則;普遍、平等的社會公平原則;確實、便利、徵收費用最少的稅務行政原則。”四大原則和凱恩斯主義強調稅收的“
公平、
效率、
穩定”三原則。
公平原則
社會物質財富在人民之間
公平地分配,這是人類社會無時無刻不在追求的理想。官房學派在論述選擇
經濟政策的原則時說:“在任何一個時點上,都應該在社會的全體人民之間比較
公平地分配社會的收入和財富。”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更是注重社會
公平問題。鄧小平指出:“走社會主義道路,就是要逐步實現
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的構想是這樣提出的:一部分地區有條件先發展起來,一部分地區發展慢點,先發展起來的地區帶動後發展的地區,最終達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來愈富,窮的愈來愈窮,
兩極分化就會產生,而社會主義制度就應該而且能夠避免兩極分化。解決的辦法之一,就是先富起來的地區多交點利稅,支持貧困地區的發展。”可見,運用
稅收可以促進社會
公平。
公平作為
稅收的原則,通過法律確認,使之上升為
稅法的原則,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調整稅收關係的一種體現。
稅收公平原則是由英國
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最早提出並系統加以闡述的稅收首要原則。
稅收公平,即
公平稅負,其含義是什麼?官房學派是這樣界定的:“稅收公平原則就是指國家徵稅要使各個
納稅人承受的負擔與其
經濟狀況相適應,並使各個
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均衡。”中國
稅收學者認為,所謂稅收公平“是指不同納稅人之間
稅收負擔程度的比較,納稅人條件相同的納同樣的稅,條件不同的納不同的稅。因此,
公平是相對於
納稅人的課稅條件說的,不單是
稅收本身的絕對負擔問題”。所以,要理解稅收公平原則,還要進一步了解稅負公平的兩層含義:
橫向公平與
縱向公平。
1.橫向公平。這是指
經濟條件或
納稅能力相同的
納稅人應負擔相同數額的
稅收。例如對同等
納稅人在相同的情況下應同等徵稅,而不應當有所偏差。橫向公平強調的是情況相同,則
稅收相同。而情況不同,說明
納稅能力也不同,如果同等徵稅,則違反了徵稅的
公平原則。例如,個人所得稅
稅法的
公平不是直接對所得而言的,而且還應考慮
納稅人的相關情況有所扣除。有兩個
家庭收入相同,但家庭中需要撫養的人有多有少,在計征所得稅時,若對兩家同等徵稅,顯然是不
公平的。遇到這種情況,應準許有不同的扣除額,才能做到實際上的
公平。“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是按月收入扣除800元
免徵額之後的餘額徵收的。不論不同
納稅人實際生活費用如何,都按統一數扣除。形式上
公平,實際上也可能存在不公平問題。”
2.縱向公平。這是指經濟條件或
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當繳納不同的稅。例如,高收入者應當比低收入者多納稅。一般採用
累進稅率以滿足這種要求。高收入者按較高
稅率徵稅。從表面上看,
稅法適用不一,有違背稅收
公平原則之嫌,然而,從實質上看,卻是符合公平原則的。但需要指出的是,縱向
公平也是相對而言的。因為縱向
公平不能普遍套用於所有
納稅人。用它處理
個人收入最適合,而適用於公司企業收入就不適宜。即使對
個人收入的課徵來說,
累進稅率較
比例稅率要公平,但累進程度也是有限度的。
累進稅率如果訂的過高,個人大部分收入都要作為稅金上交國家,就會妨礙
納稅人的創收積極性,造成
稅源萎縮。
從對
稅收公平原則的一般分析看,稅收公平問題,
納稅人之間稅負的平衡問題,在
經濟和社會生活領域中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然而,怎樣實現稅收公平原則?國家可以採取行政手段、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歷史的經驗表明,運用
稅法的形式促進和保障社會
公平的辦法是最理想的方法。
所以,自稅收公平原則問世以來,經過不斷的完善,現已被各國立法者固定為
稅法的原則之一,“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制訂
稅收制度的首要準則。”
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又稱為
稅收法定主義、租稅法律主義、合法性原則等,它是
稅法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已為當代各國所公認,其基本精神在各國憲法或稅法中都有體現。
關於
稅收法定原則的內涵,學者們有不同的表述:有的學者認為,“
稅法課賦和徵收必須基於法律的根據進行。換言之,沒有法律的根據,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徵收
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納稅款。這個原則就是
稅收法律主義。”它“是有關課稅權形式方式的原則”。也有的學者這樣表述:“
稅收法定主義,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皆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征納主體的權利義務只以法律規定為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主體不得徵稅或減免稅收。”還有的學者指出:“
稅收法定原則是指徵稅必須有法律依據並且依法徵稅和納稅。稅收法定原則是指有關徵稅行使方式的原則,是法治原則在
稅法中的體現。”。
財政理論
德國在17—19世紀中葉,仍處於邦國的封建割據狀態在各邦國之內,專制集權是其特徵,王室財務與
國家財政合二為一,具有典型的封建財政特色。
德國早期學者引進英法的重商主義觀點和主張,建立了適合自己國情(
經濟落後,政治封閉割據)的官房學派
經濟理論,強調的是集中統一。
新官房學派思想理論,雖然仍以充實國庫的研究為主,但同時也重視對如何增加國家財富的研究。主要體現在新官房學派代表人物尤斯梯和宋能非爾斯的著作中。尤斯梯(1705~1771),主要著作有《國家
經濟學》(1755)、《賦稅及捐稅研究》(1762)、《財政體系論》(1776)等。
行政組織思想
官房學派的行政組織思想包括: (1)建立統一的、完整有效的行政組織制度與方法;
(3)主張國家行政組織機構應將管轄的事務分為若干部門來管理;
稅收思想
官房學派的稅收思想是16~18 世紀流行於德國的重商主義的稅收思想體系。
舊官房學派的理論
這個學派的特點是以研究充實國庫,特別是如何使王室財政充裕為主,具有國王私人財政學的性質。薛肯道爾夫把
國家財政視為
君主和私人
經濟的一部分,認為應該把官產收入及特權收入作為財政收入的基礎,在官產收入和特權收入不足以彌補財政支出時,才能徵稅。在稅收根據理論方面,他持“利益說”的觀點。認為稅收是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代價,人民應該自覺承擔納稅義務。
新官房學派的財政理論
此理論雖然仍以充實國庫的研究為主,但同時也重視對如何增加國家財富的研究。新官房學派思想理論,主要體現在新官房學派代表人物尤斯梯和宋能非爾斯的著作中。
尤斯梯的稅收理論
尤斯梯(1705~1771),主要著作有《國家經濟學》(1755)、《賦稅及捐稅研究》(1762)、《
財政體系論》(1776)等。尤斯梯認為國家經濟政策和實施管理的目標,不僅要使國庫充裕,而且要增進包括
君主和臣民在內的整個國民的福利,否則就不能達到富民強國的目的。他還認為
財政學是研究如何管理國家財產,如何適當徵稅,如何加強稅收管理,以維護和提高君主與臣民的共同福利為目的的科學。尤斯梯認為,國家財政收入有四個方面的來源即管產收入、特權收入、賦稅收入和其他收入(含公債收入)。在這些收入來源中,官產收入與特權收入是國家的主要收入,稅收收入是次要的,只有在前兩項收入不足支出時,才應徵稅或組織其他收入,如舉債。據此,尤斯梯提出了課稅根據理論“義務說”的觀點。他認為臣民的私有財產是一種間接性質的國家財產,當財政收不抵支時,臣民隨時都有繳納國家所需費用的義務。他在主張臣民有納稅義務的基礎上,還強調
君主的財政支配權與臣民的利害關係,國家徵稅不要妨礙私人的經濟活動。
為此提出了課稅的6項原則:
(1)採用促使自願納稅的課稅方法;
(2)課稅不得侵犯臣民的合理自由,不得桅工商產業,不得有害於國家的繁榮和臣民的幸福;
(3)應該平等課稅;
(4)課稅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5)選擇徵稅費用最低的貨物課稅;
(6)納稅手續應簡便易行,納稅時間要安排適當。這些稅收原則,集中反映了新興資產階級利益的要求,對後來資本主義稅收理論的形成有重要影響。
尤斯梯還深入探討了當時國內
消費稅流行的原因及其利弊。從課稅原則角度來看,他反對國內消費稅,其理由:
(1)限制人們的合理自由活動。
(2)不利於商業的活動。
(3)不能實現稅負平等。
(4)漏稅較多。
(5)徵稅費用高。
從作為一個官房學派的代表人物。考慮到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的現實需要,他又主張折衷主義。他認為營業收益稅是符合稅收基本原則的,應以此為新稅制,取代國內消費稅。
宋能非爾斯的稅收理論
宋能非爾斯(1732~1817)是奧地利的財政學者,他繼承並發展了尤斯梯的經濟理論和稅收理論,同時也受到了重農主義的經濟自由思想的影響。宋能非爾斯的主要著作是《行政、商業與財政的理論》。宋能非爾斯認為,財政學的任務是滿足國家需要,編制經費預算;決定國家的收入來源;檢查審核經費開支與收入;研究收入的組織徵收等。在稅收理論方面,他強調稅收的重要性,主張財政收入應以稅收為主要來源,而官產收入和特權收入是次要的;強調稅收與國民經濟的關係。據此,他提出普及、公平及保護稅源的稅收原則,反對設定非常準備金。他對消費稅的看法與尤斯梯不同,他贊成徵收消費稅。他認為消費稅的優點是徵稅數量與納稅人的所得相適應;商人可將稅款加入商品價格中轉嫁出去。稅金為數不多,
納稅人在無意識中繳付了稅金等。其缺點是徵稅費用高,增加負擔。此外,對富有者的所得課不到稅,課稅使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抑制了就業與商業。因此,他贊成課徵消費稅,特別是對
奢侈品課稅與對貨幣收益課稅,反對向資本直接課稅。他還反對稅收承包制,主張應由政府掌握課稅權。德國官房學派的財政稅收理論,代表了當時德國封建君主的利益,當時提倡“君安則民安,君富則民富”的以君主為中心的觀點。在稅收理論方面較早地認識到稅收與國民經濟的關係,同時相應地提出了稅收原則觀點,對於早期資本主義稅收理論產生了積極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