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士第的賦稅論是德國後期官房學派財政學者攸士第在 《國家經濟學》(1755年) 、《賦稅及捐稅研究》 (1762年) 等著作中闡述的賦稅理論。攸士第認為國家收入來源分為: (1) 官產收入;(2) 特權收入; (3) 賦稅收入; (4)其他收入。其中官產收入與特權收入是國家的根本收入,只是在該兩項收入完不成時,才應徵收賦稅及其他收入。他根據賦稅義務說,認為國庫原則是最高原則,即認為臣民的私有財產是一種間接性質的國家財產,當國家——國庫財政吃緊時,臣民隨時都有獻納國家所需費用的義務。
攸士第對徵收賦稅的方法提出了六大原則,即: (1) 臣民須納租稅; (2) 租稅須平等賦課之; (3)租稅須無害國家之繁榮及人民幸福; (4)租稅須從國家之本質而賦課之; (5) 賦稅須有確實之根據; (6) 租稅之徵收須容易、便利。他指出國內消費稅有限制人們合理的活動自由、不利於營業及商業活動、不能使課稅負擔平等化等缺點,也表述了國內消費稅的種種優點,但從課稅原則的角度,他持反對國內消費稅的態度。因考慮到增加國家收入的現實需要,他又主張折衷,即批評人頭稅,並對國內消費稅,按各種營業收益中設定了各種稅率,對生活必需品課徵低額稅收,對奢侈品課徵高額稅收。他認為營業收益稅 (直接營業稅) 是符合課稅基本原則的,應以此為新稅制的中心,取代國內消費稅。